(3)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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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在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正面表- 看板biker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侯俐安
3.完整新聞標題: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列46可檢舉項目
4.完整新聞內文:
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愈來愈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也不斷增加,大量的民眾檢舉案不僅引發民怨,也讓警力不堪負荷。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正面表列兩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一路從2016年為153萬7000多件,攀升到2020年598萬6000多件,檢舉案件量增加四倍之多。其中,去年民眾檢舉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的3分之1。許多民眾利用行車記錄器,一路開車、紀錄、截圖。
有民眾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現行「道交處罰條例」第7之1條民眾舉發法源,去年底經政委唐鳳召集協作會議討論後,決議保留條文,但民眾檢舉項目應該要做原則性規範。為此,交通部、內政部與各縣市政府討論後,日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道交條例第7之1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動態違規」,也就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總計41項。其中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手機、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不禮讓行人等。
「靜態違規」項目則有五項,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但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
此外,民眾交通違規檢舉案量高,申訴情況也不少。警政署曾看過檢舉達人在5分鐘內,就檢舉9次違規。但法院認為,6分鐘內的違規,是同一行為,應只舉發一次。
對此,三讀版本也明定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違規,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已舉發一次為限;此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943053?fbclid=IwAR2wptg_sEt78x4HnQASQyWBSumLig4DTstjeps7s67XD85OPM_T_chJhEs
https://reurl.cc/2odgdn
6.心得及附註:
三讀囉~ 迎接大違規時代
沒看到三讀後的條款,應該跟提案一樣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98998
相關討論可參照
#1W4J-7o- (biker)
#1VCug7Mz (biker)
#1XNd_nLg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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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三讀條文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116.pdf
擷取裡面第七條之一的修改後為
第七條之一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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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4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38852371.A.F4F.html
粗略就路口、消防車、公車站十米內才算
膽子夠大停個內側車道也行啦~
這個也不能檢舉喔~
一個負責提 一個負責過 合作無間
幫補充:內側可以放腳踏車或是機車喔~
補個三讀條文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116.pdf
三讀通過的有增加「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也沒提到特定地點
不知道會不會有施行細則之類的作為補充
第 31-1 條
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 編輯: mwiei (61.220.41.87 臺灣), 12/08/2021 11: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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