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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Ⅳ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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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也是契約法講義系列的完結篇,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
✔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
✔第三章「契約之解消」除論述債總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涵蓋債各契約解除及契約終止。本書特別強調契約違反之法定解消,違約是否重大或契約目的是否達成,均為判斷上重要的關鍵。
✔第四章「涉他關係」,探討涉他契約、責任財產保全及保證與其他債務擔保契約。涉他契約核心問題在於第三人在契約違反救濟的法律地位,後二者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發揮實際作用,與違約救濟有相當程度的關連。
【章節簡介】
🔺第一章: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I、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一、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因
二、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II、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一、一般過失責任
二、一般過失責任之減輕
三、無過失責任─責任加重
四、為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III、個別違約型態之歸責事由
一、遲延責任之歸責事由
二、標的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三、其他違約責任之歸責事由
第二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I、損害賠償一般原則
一、總說
二、損害之概念與型態
三、損害賠償之目的
四、損害賠償之方法
五、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限制
II、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一、違約損害賠償總說
二、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三、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損害賠償
四、其他違約損害賠償
III、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一、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二、固有利益損害賠償
三、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IV、定金及違約金
一、定金
二、違約金
三、類似制度
第三章 契約之解消
I、法定解除權之行使
一、總說
二、根本不履行債務
三、其他契約違反
四、法定解除權行使及限制
II、其他契約之解消
一、法定終止權
二、約定解消權之行使
三、合意解消(廢止)契約
III、契約解消之效果
一、給付義務消滅
二、契約解除之返還關係
三、其他契約解消
四、契約解消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第四章:涉他關係
I、涉他契約
一、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二、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三、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II、責任財產之保全
一、總說
二、代位權
三、詐害行為撤銷權
III、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一 、總說
二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四 、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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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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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傳統教科書按民法典編排順序的敘述方式,而依其對契約成立與生效的理論認識,重新建構法律行為體系,希望能提供民法學習上與法律行為研究上嶄新視野。
✔內容分為「法律行為總論」、「契約之成立」、「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能力及意思之欠缺」、「代理」、「契約不生效力」等六章,除探討傳統法學教育課程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外,尚囊括債編通則契約之成立與代理權授與、各種之債與契約成立有關之規定,及物權編物權行為等部分。
✔除因成年監護及物權法修正而改寫的部分及實務見解的增刪外,也試圖處理若干前版無暇觸及的交易類型及紛爭。在代理一章,作者更明確指出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本質的不同及法律原則之差異,商行為特殊性之認識對法律行為體系建構之完整性,不可欠缺。
【章節簡介】
🔺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
I、法律行為之概念
一、法律行為之本質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II、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二、物權行為之概念
三、物權行為之要件
III、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第二章:契約之成立
I、要約
一、要約之認定
二、要約之拘束力
三、要約消滅
II、承諾與合意
一、契約成立概說
二、承諾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實現
四、特殊情形
五、合意與不合意
III、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 之約定
一、契約拘束力
二、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三、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I、總說
一、契約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II、締約強制
一、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二、直接締約強制
三、間接締約強制
III、契約方式規定
一、總說
二、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之效果
IV、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一、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二、違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約
🔺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I、行為能力之欠缺
一、行為能力制度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II、虛偽表示
一、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謀虛偽表示
三、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III、意思表示錯誤
一、總說
二、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三、錯誤撤銷之要件
四、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IV、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一、欠缺行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V、詐欺與脅迫
一、詐欺
二、脅迫
🔺第五章:代理
I、總說
一、歸責規範
二、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三、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II、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三、代理權
四、效果
III、無權代理
一、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二、表見代理
三、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第六章:契約不生效力
I、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二、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三、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四、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II、條件及期限
一、條件總說
二、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三、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四、期限
III、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一、具體適用情形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IV、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二、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三、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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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契約法講義I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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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繼「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系列的第二本論著。
✔在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除從債權與物權之不同說明債權之本質外,尚特別強調債編通則法定之債以外其他規定最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
✔在第二、第三章關於契約內容的部分,除探討契約關係內容的形成及其義務群,與債權的類型外,也從契約類型論的觀點,將債編各種之債紛然雜陳的契約,耙梳釐清其輪廓,架構其體系,並針對若干交易上重要的有名契約,敘述其基本法律關係與核心問題,期使讀者不僅能對債權的內容,也能對契約類型特徵與基本的契約內容有所認識。
✔第四章除債編通則規定的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外,更兼及契約關係主體的變更。
✔第五章「債之消滅」,對清償、代物清償、間接給付、債之更改契約的法律性質論,提出不少與通說不同的看法。
【章節簡介】
🔺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
I、債之關係之概念
一、債之關係之相對性
二、對人關係
三、法律上特別結合關係
II、債權
一、債權為給付請求權
二、債權與物權之不同
三、債權之實現
四、債權為財產權
III、債務與責任
一、責任之概念
二、自然債務
IV、以契約為中心的債總體系
一、約定債之關係
二、其他債之關係
三、債編通則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
🔺第二章:契約之內容
I、契約內容之形成
一、約定之內容與法律規定
二、契約內容之確定
三、契約之解釋及漏洞之填補
II、契約關係之義務群及權能
一、主給付義務
二、主給付義務以外之其他義務
三、其他構成要素
四、契約關係之整體性與有機體性
III、債權典型之內容
一、債權內容之類型化
二、種類之債
三、選擇之債
四、金錢之債
🔺第三章:契約之類型
I、有名契約與有償契約
一、有名契約與典型契約類型
二、有償契約為有名契約規定的重心
三、交換契約與非交換契約
II、以終局移轉財產權為內容之有名契約
一、物之買賣
二、互易
三、贈與
III、法定租借契約
一、總說
二、租賃
三、有償消費借貸
四、無償借貸契約
IV、勞務契約
一、總說
二、僱傭
三、承攬
四、委任(事務處理契約)
V、其他有名契約類型
VI、廣義非典型契約類型
一、定性理論
二、傳統大陸法系之非典型契約
三、現代契約類型
🔺第四章:債之移轉與契約承擔
I、總說
一、物權之變更與契約之變更
二、債之變更與債之移轉
三、契約主體之變更
II、債權讓與
一、總說
二、有效債權讓與之要件
三、債權讓與之效力
四、債務人之保護
III、免責債務承擔
一、總說
二、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三、效力
IV、契約承擔
一、約定契約承擔
二、買賣不破租賃
🔺第五章:債之消滅
I、總說
II、清償
一、清償之概念與法律性質
二、依債務本旨為清償
三、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
四、清償之抵充
III、其他債務消滅原因
一、提存
二、抵銷
三、免除
四、混同
五、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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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自強 契約法講義iii 在 民法講義系列的二部曲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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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自強 契約法講義iii 在 [評價] 108-1 陳自強民法總則- 看板NTUcours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是否可提供臺大同學轉作其他非營利用途?(須保留原作者 ID)
(是/否/其他條件):是
哪一學年度修課:108-1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陳自強
λ 開課系所與授課對象 (是否為必修或通識課 / 內容是否與某些背景相關)
法律系必修
δ 課程大概內容
民法總則:導論、法律行為總論、契約自由、能力之欠缺、意思瑕疵、代理、契
約不生效力、消滅時效、權利主體論、權利客體、權利行使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
有自習習慣者:★★★★★
想學通說者:★★★★
已經學過通說者:★★★★★
反思現行通說體系:★★★★★
現代化債法:★★★★★
德國小強:★★★★★
這是從德國抄~來~的~:★★★★★
自強粉:★★★★★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無指定教科書,但基本上授課內容與老師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無異,建議要
預習、複習並知道老師想法的話可以購買。當然也可以使用王澤鑑老師的《民法
總則》或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只要能夠知道老師上課講什麼就好。
偷偷推一下契約法講義系列,這四本小書真的是重新思考通說的神書!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老師上課以自製簡報為主,並會放上CEIBA提供給同學。簡報內容基本上為老師
書本的濃縮精華,並會在簡報上放上不少實務見解與提出問題,進而去挑戰現行
通說見解的不合理之處。上課時大多是單方講授,有時也會夾雜老師對學習的看
法並突如其來的發表出爆言(舉例言之:老人是一塊很大的市場,因為他們又
有錢又愚蠢、立法院現在有很多人就像看不出來的監護宣告者一樣,精神耗弱到處
跑、禍國殃民等),對上老師電波就會覺得很有趣xD
特別在講笑話或各種看法或爆言時,倘若台下反應不佳老師就會默默縮回去講課
;如果台下捧場又會起勁地繼續下去,超可愛。
而且如果對通說感到不解也可以去詢問老師,老師在挑戰通說見解上很有自信!
只能說老師對契約法這領域十分有研究,真得建議認真學習。老師上課常說一句
:「課前預習、課後複習,同學你們不是帶一張白紙來等著老師填滿。」只能說
老師這想法影響初入大學的我很深。但其實老師本身是個很不一般的神人就是了
,我也記得老師曾說:「你大學吼,一本教科書就花兩天看完一遍,反覆閱讀
才能夠加深你的記憶力。」我也十分認同老師說的反覆閱讀,但老師即便速讀兩
天內讀完根本沒學過的東西是鬼吧Orz,我還記得大一因此數小時看不到100頁感
到很挫折QQ
只能說老師您的大腦構造和學生不太一樣RRRRR(當然可能是我資質駑鈍sad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扎實甜,有在上課或課後讀老師小書絕對甜到爆,你有花時間讀書就有分。
而且老師對送分很大方,有時候考超出範圍很願意給分,若題目有爭議也會願意
妥協,所以我想要拿高分並不是很難的事!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期中期末都是考全選擇題,因為老師認為國考一試有考選擇題也很重要,但有的
學期也會考申論題。基本上期中考後老師會詢問全班期末是否想考申論,當初幾
乎全班都決定維持選擇(可能是因為聽聞隔壁班的曾記麻糬慘案......)。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老師不太重視出席率,因此常常可以見到考試時才人滿為患的場面囧。修課基礎
的話沒有也可以上,但還是建議課前預習,上課吸收效果超好!
加簽的話本系生不限全簽,外系生的話要求同時修老師的債編總論一才能夠加簽
,而且我記得老師好像對外系比較嚴的樣子?老師認為既然外系想要學法律就要
展現那份熱誠,而不是隨便應付。
Ψ 總結
我覺得這篇文應該算是翻案文,但也可以理解成我有粉絲濾鏡。自強老師在法律
系評價兩極,我認為老師本身上課有點電波並有些跳躍,但若接收到的話想必可
以有不小的收穫!有問題的話也可以下課詢問老師問題,老師很常留下來解惑。
再來還是很推薦自強老師的教科書,建議一定要購買,倘若大一當下一知半解,
事後重看肯定能發現新世界。
再來個人想法,聰富老師的民總也可以在台大OCW觀看,那沒上自強不是很虧嗎
(?。總之個人很推薦也很喜歡自強老師,而且上債總時常常感受到這東西自強
講過卻被我還回去的感覺很神奇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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