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直播中 勞動部長許銘春立法院備詢中
武漢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勞工權益也不能忘記!
近日行政院將惡名昭彰的「無薪假」一詞改為「減班休息」,因為根據法規,「減班休息」時雇主仍要付勞工最低基本薪資 2 萬 3800 元。但仍遭民進黨自家立委林淑芬抨擊,減班休息根本是「減班減薪假」,還會因為有通報黑數,而讓政策口惠而實不至。
另外,勞動部因應疫情而推出的「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也被林淑芬質疑過往都是高科技產業才有能力辦理訓練計畫,,這次受疫衝擊最嚴重的住宿及餐旅業、批發及零售業等服務業,有辦法辦嗎?
諸多勞動權益問題,除了林淑芬外,各黨立委又會拿出什麼題目質詢勞動部長許銘春呢?請鎖定《沃草》國會直播,一起監督!
---
📣訂閱沃草Youtube,收看 #沃草國會無雙 立院直播:http://www.youtube.com/c/WatchoutTW
💪 每月 199 元,和沃草一起監督國會!
https://watchout.backme.tw/checkout/1227/8320
外勞住宿法規 在 余秀芷sleev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
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a ,Taipei )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1、CRPD 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未被檢討。如:(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一樣投保及獲賠的權利;(2) 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3) 住宅法第54條有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
2、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依然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引用CRPD作出判決後,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而法官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反而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態度。我們更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3、障礙者在台灣即便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在台灣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但每一天的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的錢,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的方式。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公約的處置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將障礙醫療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另外,台灣亦卸責讓障礙者自費,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經費,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具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任務。
6、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正式的參與或諮詢程序。
~~~~~~~~~~
朝富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總幹事許朝富(Jacky Hsu),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首先,我國政府仍以慈善/醫療模式,常以「關懷、愛心、服務」的心態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議題。而未體認到CRPD「要讓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的實質意義,
例如在應提供的基礎無障礙設施服務常見「愛心鈴」、「愛心櫃檯」、「博愛電梯」標示,提供臨時性的友善協助,卻不願意承擔全面無障礙,推動基本人權的責任。甚至,再將無障礙視為少數特殊需求,僅採用設施的1%的比例(例如高鐵席次)或300平方公尺(例如餐廳)的服務規模做設施設置標準,使得常民生活餐廳、旅館、商店等等無障礙淪為口號。新的國家公共建設例如高鐵、桃捷的無障礙輪椅席區甚至低於1%。
政府不僅無法提出促進平等權利的政策,而且也在決策過程中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目前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之身權小組具有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其他場域並不存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與意見表達之制度性設計,因而政府補助舉辦活動若非直接與身心障礙有關則不會有無障礙規劃與服務;又多數委員代表都是官方選任,忽略長期耕耘與積極建議的聲音,未符合「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則,以及《CRPD》第33條第3段之要求。
第二,根據CRPD施行法,政府應逐條盤點施行法律與行政命令與CRPD之間之落差,然而此項法規檢視工作僅就文字表面替換,無法有效檢視國內法規與與公約實質不符之處。
例如我們在參與法規檢視時,多數僅僅針對法規字面上是否有明確拒絕或歧視用語,檢視工作流於形式,並未針對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如何擴大參與的軟硬體服務,訂定合理的法條或規範。
第三,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
例如《菸害防制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泛指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但障礙者相關法規的「公共場所」卻需逐項討論且限定條件,又侷限於固定建築物。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並未全面納入法規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照顧到不同障礙類型的不同需求。
我先提以下幾個面向,可以看到政府執行無障礙,似有若無的敷衍態度:
1.校園無障礙主要仍限制在教學大樓,嚴重忽視身心障礙生平等參與校園生活的權利,最糟糕的是住宿缺乏無障礙規劃,且身心障礙障礙生對於移位機、人力助理等需求,被認為是應自行負擔的個人問題,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人陪同住宿。
2.由於辦公場所與工廠長期未被納入無障礙法規規範,身心障礙者連進入職場面試都有困難,而且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補助辦理的職訓班,長期無視障礙者的需求,連基本無障礙環境都沒有,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參加有興趣的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或者在職訓練課程。
3.戶外休閒與遊憩場所無障礙的相關辦法避重就輕、無法可管。以《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例,僅只規範主要出入口,因此只要有一個出入口為無障礙就算合法。然而,整個公園綠地、動線、其他出入口,或者設於公園的其他休憩設施(例如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場)等並未完整列入無障礙要求。
4.手語翻譯只在公共電視有單一時段的手語新聞台,其他電視台僅只於重要新聞現場有提供部分手語翻譯,然而大概只佔畫面1/8的一小角,同時又被新聞台的跑馬燈和各種字幕圖案交錯覆蓋。同時,即時新聞字幕缺乏,毫無口述影像聲道可以使用,嚴重影響視、聽障者閱聽權。電子書,法規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須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必須仰賴額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量少、速度慢。
5. 針對其他設施及服務,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制訂適用於不同場域特性內涵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與指導手冊,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推行於公私立場所。
第四,政府未體認「合理調整」在落實身心障礙權利的重要性,更未要求雇主或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政府於國家報告中坦承我國並未對於「合理調整」有明確定義,竟然未能進一步自我檢視相關法規、提出立/修法改善的期程與計畫。
雖然現行《身權法》似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精神,例如:第16條要求各類公、私機關部門在公開辦理考試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協助」;第30條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辦理教育與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資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33條也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等。
然而,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或工作場所提出之特別要求,仍經常遭到拒絕。《身權法》並沒有定義「合理調整」之義務範圍及其承擔者、判斷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罰則。
根據《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應該擴及落實在教育與工作以外的一切生活面向中,但因為合理調整在台灣仍缺乏法律根據,在現行法規未規範要求時,義務承擔者(duty-bearer)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特別是就業方面。
~~~~~~~~~~
勝翔發言稿:
我是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TGQRAA ) 秘書長胡勝翔(Nelson Hu),今代表17個團體之平行報告提出幾點回應。
第一點: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認識僅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以至於國家報告統計僅限於此。
首先,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經鑑定與評估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方為法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該手冊(證明)後續才能依據其需求申請各項補助、支持服務。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系統(ICF)過於僵化,需經六個月穩定在政府指定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穩定就診、回診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實務上卻忽略疾病造成的障礙、社會對於障礙者之汙名化等,舉例來說:對於極特殊罕病患者,在此鑑定系統下該疾病已確診並經醫師評估將導致肢體、認知功能快速下降,依然仍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而言,在社會極具汙名化情況下,若要穩定回診勢必造成工作上的影響,往往需向職場請假,更甚者身份一旦曝光工作除不保外,政府亦無任何對於此行為採取任何保障,導致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不願意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係指同時擁有性別身份與障礙者身份或同時擁有原住民族身份與障礙者身份的多重身份者),以性少數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本因性別身份易與原生家庭關係破裂而需在外就業自立,工作本需穩定無法經常請假。若然每個月都請假回診,易導致身份曝光與工作不保,且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並非每一個人都有這麼多時間、財力等成本去取得該手冊(證明)。
影子報告相似段落
第二點:無障礙
政府現行無障礙觀念、設施仍侷限物理環境,其法規也僅包含特含部分特定建築,且僅針對特定障別之障礙者。如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在政府認知下,其肢體功能「正常」而毋須無障礙,但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之特殊性在於人與人(社會)之互動產生的障礙,但政府全然僅以外觀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點:支持服務需求評估
政府所提供各項支持服務採取被動式、專家學者本位主義所設計,導致諸多服務未能以障礙者為中心,除了欠缺障礙者之參與外,諸多支持服務未能因應個別化、差異化所調整。以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現行僅提供專線、社區健康復建中心等被動式、專家式支持服務,且諸多服務並未考量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的需求,更多服務全然都以常人之邏輯思考,並且去脈絡化地提供服務。如:當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情緒低落或高漲時,往往被認定是「發病」,卻忽略情緒的原由。政府現行的服務也欠缺更多以障礙者為中心所發展之服務,如同儕支持等。又,現行諸多支持服務需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身份資格,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另有精神衛生法規範政府須提供支持服務,但仍以專家學者為主要設計者,並未考量到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實際需求。
第四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現行各級政府(如行政院、衛福部、各級縣市政府)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皆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但該小組除了無法處理跨部會(局處)之事務外,其小組定位亦不明,又組成委員皆由該政府所指派(台北市除外)。同時,各部會(局處)首長亦為小組委員,部會(縣市)首長亦為小組召集人,導致部會(縣市)首長不召開會議或僅在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況下,無法有效確保該小組發揮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功能,且小組委員在政府指派下,全然無障礙者自主參與之精神。另外,專責審議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委員亦由政府指派,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需有病人團體代表,但政府仍以指派方式為之。
4
外勞住宿法規 在 Pknote - PK的吃吃喝喝筆記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找工作,請睜大眼睛停看聽
不特別只有針對韓國
放諸四海皆準!
【韓國打工度假:仲介的陷阱與自保】
隨著韓劇、K-POP的流行,
韓流爬上最高峰。
而韓國的打工度假也成為眾多國家中,
頗熱門的選項之一。
然而,看中這背後商機的商人也不少。
今天就用這兩天在韓國找工作版上討論度很高的文章
跟大家分享一些事情。
截圖是網友實際案例,內容是「公開社團」的截圖
據說這個林姓仲介好像之前就發生爭議事件,
但後來文章被洗下去,所以還是陸續有不少人跳出來指證。
內容有案件苦主的苦逼狀況、
林姓仲介近日持續在各大公開社團徵人的截圖
與曾經跟該仲介接洽的網友提供的「基本條件內容」
在國外其實你本來就容易碰到少數當地人讓你很無語,
但如果再碰到同鄉的欺負自己人就覺得更無語。
今天,我們只就這件事情的幾個部分來作探討
至於該仲介與網友之間的爭議,
因為我們都是第三者,所以我們只能提醒
無法做更多的干涉。
📍1.『我該不該透過代辦呢?』
老實說,在準備申請韓國打工度假簽證申請的階段,
我並不建議透過仲介或代辦。
雖然說這中間有很多文件要跑,
的確會花許多時間在東奔西跑,
可是通常是一至兩天內可以做完的。
基本上只要將地點跟路線安排好,
是可以很快速的在短時間內完成這些事情。
除非你真的是非常非常非常忙的大忙人
不然我真的會建議你抽一點時間出來自己跑。
雖然辛苦又麻煩,可是這段時間,
同時會讓你思考你是否要做這件事情。
當然,如果你有這個預算請代辦的話,
的確是真的可以省下不少時間在準備文件。
📍2.『韓國起薪比台灣優渥很多,
我不喜歡偶像也不迷韓劇,我只是想去韓國打工賺飽後,
再去做我自己想做的事情。』
那你就去澳洲。
那你就去澳洲。
那你就去澳洲。
我真的可以用我的腳頭屋回答你,
就去澳洲就好,不要來韓國浪費時間。
韓國打工現在規定更加嚴格,
對於打工時數上有規定。
此外,韓國打工薪資即使比台灣高,
但是相對的打工的福利無法比照正職。
加上韓國的物價水準同樣不低,
打工月領的薪資除了要支付房租(抓平均20-50萬韓幣的金額)
扣除伙食費一天抓高一點7000*2也要將近600塊台幣、
交通費(單趟地鐵基本料金單趟1250韓幣,
隨著距離會有增加料金)
即使你完全不喝飲料、不出去玩,
光靠打工的薪水要存到你想要的錢也很難。
H1打工簽證的目的是「促進韓國觀光」。
所以一年的時間裡,
你的工作就是以為了籌旅行需要的費用而賺的。
不要懷著「韓國起薪高」的美夢來韓國打工度假。
📍3.『不會講韓文,因此求職上有所困難,
透過仲介,希望除了能找到好工作以外也希望能獲得工作簽』
其實過去我也講得很白,真的不要來韓國找工作。
你自己想,如果你是老闆,
你會用一個一句韓文,
可能學經歷也普普,
專業技能也好像不是說無人取代
重點是你要請他工作,
你還要很吃力地用英文跟他溝通
最後你還要擔心,他到底懂不懂你交代給他的任務。
這真的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相信大家也知道韓國就是個很愛用國貨、
選材也幾乎以本國人為主的國家。
當然,在韓國工作的人,
不完全都是從事與韓文相關的工作,
但要找到一個好工作,要跟韓國人平起平坐,
那某種程度上韓文程度是必須的工具。
也許有人覺得「那西方面孔是不是比較吃香?」
其實也沒有,因為我以前待食品公司,
當時有中東人,他韓文一樣講得很好。
除了專業性很高、無法被取代的工作以外,
基本上你韓文完全不會講的狀況下,
是沒辦法找到好工作的。
當然仲介總是包著美麗的糖衣,
幫你找工作、找房,一切幫你喬好好,
感覺一切都讓人很安心。
最開心的是還附帶一個工作簽給你,
是不是AMAZING好棒棒呀~
其實像該案例的狀況一樣,
一般不會韓文的情況下不是去民宿打工,
就是去免稅店工作。
基本上你不用透過仲介,
不用支付這種貴三三的仲介費也能找到。
的確因為免稅店的特質下,
申請工作簽的門檻會比一般企業稍寬一點,
然而,申請該簽證需符合韓國政府規定的資格。
講白點就是你沒這些資格,韓國政府不讓你請簽。
從大學學校、主修、工作經歷幾年以上、語言能力等
綜合條件是否符合該職缺都是審核要點
此外,申請人需要準備的文件同樣非常多,
同樣的,企業端需要出示的文件也是不少,
因為申請需要備妥的文件很多又繁瑣,
所以願意讓企業點頭心甘情願幫你申請的狀況不多。
韓國因為經歷一次經濟危機,
所以對於現實面的考量非常多,
但是如果你是值得企業聘請的人才,
他們滿意你的學經歷,希望你成為他們的助力,
那他們聘請你的時候,絕對願意幫你辦簽證。
我過去面試外國人時,也只會問:
「我們公司符合請簽資格,
可是你要親自跟出入境管理局諮詢你是否符合資格」
因為這真的不是老闆喜歡你就能解決的事情。
資格不符,出入境管理局的承辦人員是連看都不看一眼,
就會把你的資料退回。
鋪梗鋪這麼長,到底重點在說什麼?
你其實不符合資格的話,
你透過砸錢請仲介想辦法幫你把資格喬到符合,
最後獲得了工作簽,
但你只是被仲介使用非法手段當合法奴役的人而已。
話講得難聽,但是請簽需要出示的文件跟證明很多,
如果你出示的文件根本就不是真的,
講白了在韓國就是違法。
我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害怕,
可是我實際為了更換地址到出入境管理局時,
親眼看著兩位警察駕著違法勞工上去。
雖然我不知道他違法項目是什麼,
但我忽然覺得這種事情真的不能僥倖,
沒抓到的確沒事,那萬一抓到了呢?
你可以僥倖的覺得好高興獲得一張大家夢寐以求的簽證,
可是你忘了,你被這個雇主綁住了,就跟這個案例一樣,
月領扣稅後是120萬韓幣左右,根本就跟在台灣當上班族差不多了。
然而生活花費卻是韓國當地的物價水準。
跟案例原PO原本計畫存錢的想法完全背道而馳,
甚至連休假的時間都少到可憐。
月薪140幾乎是我過去做INTERN的水準了,
除非真的是規模很小的企業又是新鮮人,
不然幾乎不太會用這個薪資雇用人才。
我以前以「新入(신입)」應徵時,
當時起薪至少也是年薪2600~2700了,
一家企業願意花錢花時間請外國人才來,
他絕對知道需要給予"平均值"的薪資額度。
上免稅店提供住宿的事情,
我的確有聽說,
我認識的人裡面過去也有人從事過這樣的行業。
同樣是以省房租為由住進宿舍跟他人同房。
不過後來認識的人,只剩下他做滿一年而已,
其餘的人都覺得沒辦法這樣繼續下去。
通常在沒大筆預算支付租房保證金的情況下,
我建議就乖乖住考試院吧。
雖然很窄很可憐,但至少是一個人一個房間。
而且我住過比較大的考試院,
基本上當時有到過我家的人都覺得很滿意,
就覺得是個小套房而已。
(當然房租也是我跟房東談很久才拿到這麼滿意的價格*哈)
如果是雅房的話大概30萬上下其實就有了,
套房從40萬起跳,依據房型大小規模計算。
你選擇住宿舍同樣會被扣掉一筆宿舍費用,
那你不如就自己住還比較自由。
考試院通常可以透過上網搜尋就能看到基本房型跟設施,
真的不懂韓文其實也蠻多部落客推薦各種考試院的,
只要事前爬文並使用E-MAIL做預約確認,
以匯款或是請代購代匯業者幫忙匯訂金,
便能保留房間,一抵達韓國就有地方住。
考試院並沒有限定一年約,
因此中途選擇搬離是沒有問題的。
基本上韓國的工作簽,
因為是為了聘請專業人才才發給的簽證,
所以在嚴格要求申請人必須符合資格以外,
韓國政府也不會完全虧待你。
只要你是符合請簽資格的人,
他們同樣會要求公司必須有怎樣的規模來保護外國人。
最基本的就是月薪需要150up
是的,看到這裡,案例中的苦主說是工作簽
但是薪資是月薪140,扣稅後大概120上下。
其實就已經牴觸了最基本的規定了。
我會說真的不會韓文,沒辦法跟韓國人平起平坐的人,
真的不要來韓國就是因為你吃虧了你也不會知道
你沒辦法申訴,因為你看不懂韓文,
你沒辦法自己爬文看韓文法規,
你無法求助公家機關還你公道。
我是雇主,我要請會中文的人,
有很多中國留學生、台灣在韓工作者、台灣人妻、香港人、
甚至是朝鮮族可以選擇,
所以你要怎麼說服我選擇你並給你一個好薪水、
完善的福利與一張辦好的簽證?
你不會韓文,但只是抱持著去民宿打工、
免稅店打工賺點零用錢,再來到處旅行玩樂的話,
那的確是你的自由與選擇,
畢竟這樣你的得失心會少很多。
可是你如果不會韓文,卻一開始抱持著各種美夢,
那你就在台灣吧。
其實不只是韓國,其他國家亦是如此,
要先求能力再求好
📍4.『仲介陷阱你看到了嗎?』
其實,我自己在韓國工作,
在我轉職時,也曾收到HEAD HUNTING(獵人頭公司)的提案。
但對方從頭到尾並沒有跟我收取任何費用,
同樣的服務其實在台灣、日本各國都有。
但是通常找尋高端人才的HEAD HUNTING並不會向求職者索取費用,
工作媒合成功後,他們是向企業部分收取委託費。
因為有些企業在尋找高端人才時,
的確不會完全依靠公開的求職平台。
他們透過這樣的服務是為了篩選人才的資格。
而這次案例苦主碰到的仲介則不是以這樣的出發點為主。
基本上你繳交考試院保證金、房租後,
加上考試院其實不會加收網路費跟水電費,
我想15萬台幣應該可以讓你爽過好一陣子。
一般他們不太會理已經在韓國待久的人
也不太會理韓國人妻,
因為對韓國有一定的了解後,
基本上要入坑就有點難了。
中途離職需要陪7倍仲介費這件事情,
其實並不是合理的規定。
應該說不管是打工度假或是工作簽的人,
正常來說離職、轉職,都只要勞資雙方協議後,
雙方無異議則可進行辦理並且申告離職。
「有要負擔家計嗎?」
這個問題我不太懂為什麼要問,
也許是因為有家計壓力的話更能撐吧(?)
包括後面的「有獨立過嗎」之類的問題,
都是在測試勞方是否能撐得住。
此外,我覺得比較值得爭議的部分是
「了解韓國文化嗎?」
「在韓國有親朋好友嗎?」
這個我覺得是蠻值得拿來討論的。
講白了,就是你了解韓國文化跟求職狀況,
他要是眶你,你隨時都可以知道怎麼跟他爭論。
更不用說你如果在韓國有親朋好友,
在韓的親朋好友跳出來解決、幫忙申訴,
那事情就鬧大了。
所以我真的覺得你如果一點都不了解韓國文化,
真的不要只是看台灣新聞報導韓國薪資有多高。
因為,你必須要能跟韓國人競爭,
才能接近這個門檻。
我是不清楚是不是這種仲介都需要事前繳費,
但你如果真的要透過仲介,我只會說,
在簽約前詳讀合約內容吧
事後有爭議時,通常為時已晚
📍5.『韓國求職注意事項』
其實面對完全不會韓文的狀況下,
要提醒大家的注意事項其實還是有點難度。
因為你即使請雇主做到這些事項,
你自己沒辦法閱讀確認內容也是效果有限。
首先,當你入境韓國,確定你會待90天以上,
請務必前往你所居住的管轄區所屬的出入境管理局
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事前需要準備的文件與照片請事前爬文準備好,
不然到現場申請時才缺少的話就要多跑一趟。
另外,目前出入境管理局採預約制,
所以請上hikorea註冊後進行預約。
現場雖然也提供現場預約服務,
但畢竟事前預約可以自選時段,比較快也比較自由。
會要你先做這個手續是因為當你真的需要申訴時,
你因為有外國人登錄證,
才能證明你是合法且有權力申訴的人。
確定打工地點後,為了避免爭議,
我建議可以跟雇主要求提供簡單的勞資契約(근로계약서)。
基本上以正職員工錄取時,因為簽證上的需要,
雇主必須出示一式兩份的契約,
在確認內容後,雙方簽屬後,其中一份需繳交給出入境管理局。
除了確認合約成立以外,更是透過第三方保護這份協議。
因為是打工,所以內容通常不會像正職的這麼繁瑣,
所以通常只要載明:
1.근무계약기간(勞動契約起訖期間)
2.근무장소(工作場所)
3.근무내용(工作內容)
4.계약일(簽約日)
5.임금,임금지급일(薪資計算方式或薪資,支薪日)
6.근무일 및 주 휴일(工作日與每周休息日)
7.휴게시간(休息時間)
雖然說一般打工其實不太會給合約,
但是為了確保外國人勞工的權益並且避免紛爭的產生,
通常向雇主要求出示簡單的勞動契約並不會被拒絕。
面試時,基本上都會說得很清楚,
正常的公司不會要求員工繳交護照。
2017年最低時薪6470韓圓
(延長工資x1.5,夜間工資x0.5)
請大家不要做廉價外勞.......。
基本上正職的員工,其實也受工時保障,
所以像案例苦主一樣,幾乎沒有休假的狀況已經是違法了。
雖然也有人說韓國這麼多公司在加班,
我們談年薪,飛出去出差沒日沒夜的奔波就乖乖忍受,
為什麼就拿這點說他違法........?
答案很簡單,就是你已經這麼委屈了,
這麼多點都可以拿出來當作指控的證據,
這是不是值得你繼續忍讓,
是不是值得你期待的公司,
我想當事人應該最清楚。
📍6.『踢公北!!我被壓榨的悽慘兮兮,我該怎麼辦?』
申訴吧。
沒什麼好講的,就是申訴。
要嘛就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乖乖回台灣,
然後讓對方繼續殘害下個受害者;
要不然就是勇敢站出來申訴他。
這個世界很現實,
當你選擇踏出舒適圈時,
你碰到困難,周邊的人可以給你意見、
可以給你基本的協助,
可是你自己都無法自己面對問題時,
沒有人幫的了你。
1.備妥證據吧:
從薪資紀錄、對話紀錄、契約等證據都留下來
如果沒有上下班紀錄的話,
建議可以去地鐵感應T-money
確認交通紀錄後,留下來作為日後證據
2.依據狀況,選擇申訴管道
基本上一開始還是會建議直接向韓國勞動部申訴。
不過因為申訴的訴願填寫到日後處理,
全都是以韓文進行,因此不會韓文的人,
這邊就很難進行。
我自己曾經碰過轉職後,
公司一直不願意支付退職金的狀況,
當時我就是上勞動部民怨區填寫申訴表單,
附上證據的截圖資料後,
大約1-2周左右就收到掛號的公文,
請我到管轄地區的勞動部進行勞資協商。
我的狀況是薪資糾紛,
所以一方不出席代表放棄自身辯論權益,
另外如果最後調解無效
仍舊無法拿到該拿的薪資時,
當時的承辦人員直接告訴我:「那你就走民事訴訟吧」
不過大部分的雇主,
通常發現你明明是外國勞工
卻知道要走法律途徑進行申訴
一般他們都會乖乖的支付積欠的薪資
不管怎樣,我會強調韓文在韓國是基本的工具,
不只是因為求職與競爭力的需要
而是因為當你吃虧的時候,
你要為自己伸張正義時,
同樣是你最大的利器。
但是這個案例苦主因為對上的是「台灣仲介」,
所以韓國部分是否接受這種案例申訴,
我就不得而知了。
加上案例的苦主本身不會韓文,
除非透過會韓文的親友全程協助,
不然可能在申訴的過程中有所困難。
因此我反而建議這種時候可以求助
駐韓國台灣代表部。
畢竟是台灣人與台灣仲介的紛爭,
這部分應該找台灣代表部進行處理會更合宜。
所以之前也曾經提醒過大家記得出發前
把一些代表部的電話跟緊急聯絡電話都抄好
必要時也許用的到也說不定
以下則是提供大家各種申訴管道:
韓國雇用勞動部線上民怨申訴傳送門
(고용노동부 민원마당)
http://minwon.moel.go.kr/minwon20…/petition/petition_list.do
韓國勞動部網站
(고용노동부)
http://www.moel.go.kr/index.jsp
商談電話
(상담문의)
疑問商談:1350
(無須加國碼,直接在韓國使用手機撥通即可)
值班室:044-202-7999
駐韓國台灣代表部
http://www.roc-taiwan.org/kr/
地址:首爾市鐘路區世宗大路149號光化門大廈6樓
電話:82-2-399-2780
急難救助:
專線:82-2-399-2767~68
行動電話:82-2-10-9080-2761
(韓國境內直播010-9080-2761)
受領領務申請案件時間:
周一至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點至4點
不管怎樣希望在外工作的人,
都能保護好自己,並且慎選工作
#韓國打工度假 #打工度假仲介
#韓國求職 #韓國 #韓國仲介
#使用仲介前請詳閱契約書
➖➖➖➖➖➖➖➖➖➖
⚠B型女的日韓走跳人生instagram⚠
http://instagram.com/btype_girl
外勞住宿法規 在 久宸外勞仲介- 【法規分享: 變更外國人住宿地應於7日內通報 ... 的推薦與評價
法規 分享: 變更外國人住宿地應於7日內通報】 勞工局派員訪查『大財公司』聘僱之外籍移工小安,到住宿地點發現並沒有小安的衣物,後續聯絡才得知,因為大財公司要進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