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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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工作不分性別都應受到保護
#釋字807號後續修法很重要
#應兼顧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洪申翰 Sun-Han、林宜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一起主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及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和數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行政部門一同討論。
被大法官宣告失效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女性及母性健康,但因為採取「消極保護」的設計,反倒 #限制了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權利,也強化了加諸在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可能造成 #就業歧視。
上個月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當時我便發文(詳見:https://reurl.cc/pxyx3a )表示,認同這號解釋所傳遞的性別平等意旨:教養子女、家庭照顧,是 #所有家庭成員應共同分擔的責任;以及,為了維護身體健康而盡量 #避免夜間工作,更是 #不分性別全體勞工的需求。
讓人遺憾與憂慮的是,釋字807在宣告條文立即失效後,反而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此外,還有勞工集體協商權恐被弱化的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夜間工作公約、勞動部的數個法規及指引都顯示,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的健康有不良影響,#不分性別。
因此,大法官釋字的後續效應,不應該是所有勞工雖不會被禁止夜間工作,但也失去相對應的保障。而是所有於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受到保障。
#個別勞工難以和雇主對等協商
#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權
第49條第1項的失效,也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夜間工作條件上的集體協商權。
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內關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夜間工作有同意/不同意權的規定,有以集體意願取代個人意願的疑慮。
但是實際上,已經有多個團體、專家,包括今天多位與會者都指出,個別勞工在法律上的拒絕權,從來沒有被取代。就算工會同意夜間工作,勞工仍可拒絕。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理論上如此,但面對資方提出夜間工作的要求,勞工常常很難真的拒絕,所以才更需要 #工會 的保護,不管是協商保障安全健康的措施,或是集體拒絕夜間工作。
後續修法,必須強化 #集體協商的力量,才能真正保護勞工。
至於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還必須處理,最終如何透過法制上的設計及強化,實質保障個別勞工行使「拒絕權」。
#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應特別保障
勞動部官員今天公聽會現場再三聲明,雖然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可是第5項禁止懷孕、哺乳期間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條文,效力仍在。
但為完善夜間工作的整體機制及配套規劃,後續修法仍須確保對懷孕、哺乳期間勞工的保護。如何操作及落實,還需要更多討論。
#勞動部應盡速盤點相關法規
#提出修法草案
#快速填補夜間工作勞權真空
感謝今天一同與會討論其他學者與團體:邱駿彥教授、洪惠芬教授、胡博硯教授、邱羽凡副教授、張鑫隆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間都這麼努力了,我期望勞動部能盡快提出修法計畫,補上夜間工作保障的空窗,做勞工的後盾。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意旨,應該是讓不分性別勞工平等地被保障,而不是不分男女平等地被剝削!要使台灣勞動法規真正實踐平等權的精神,我們還需繼續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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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幾篇文有提到小孩,被不少人詢問是不是有喜了。很抱歉,沒有。I wish. 既然已經同意生育,我希望速戰速決。
有的話我一定會和大家分享。肚裡有娃,罵老公有理。怎麼罵都不過份,他還得笑著幫我揉腳。
我現在會想比較多,是我認為本來就該想這麼多。生兒育女是勞命傷財的事情,這和上戰場的嚴重性差不多。我不能理解為啥那麼多人覺得「等懷孕了再想這些也不遲」。難道你會等轟炸機在空中盤旋再思考怎麼辦嗎?
計劃趕不上變化,可你如果連計劃都沒有,只能任由命運宰割。
我說個最基礎的關聯性:女性與工作。從媒體到隔壁大媽都在強調「女人經濟要獨立」,可是事實就是生育影響事業,事業影響收入。就算妳不打算生育,也沒有比較平順。
我認識一中小企業主,私下透露他故意避開聘僱 30~40 歲未曾生育卻已婚的女性員工。「萬一她突然懷孕怎麼辦?一堆頂客族都嘛後來意外懷孕。有小孩的員工我還能和她討論加班頻率,跟孕婦能討論什麼?她用勞基法就能壓死我。」
聽著我內心在淌血。我們該怪誰呢?怪商人無情,還是萬物不平等。
幾年前我首次被逼生的時候,本想著要配合,去看了次醫生。診間的牆上寫著備孕建言:男性減少壓力、女性解除壓力。我問醫生為什麼差別這麼大,他頭也沒抬地回我:「誰叫子宮長在妳身上。妳的情緒波動和壓力累積,對卵子質量、胚胎質量、著床難易度、流產機率、胎兒健康等等等,都比男性的重要程度大那~麼~多。」他終於抬起頭,對我比了下太平洋寬度。
耳邊響起一段粉絲曾給我的留言:「女人的事業起步發生在生育完成以後。只有少數幸運女性,可以兩者兼顧。以經濟學和生物學的角度,女人的人生軌跡應該是大學一畢業就結婚生子,生完兩胎後結紮拼事業。迎來事業高峰,再雲淡風輕地勸誡其他女性,女人要經濟獨立!!!」
只談獨立,不談犧牲,比耍流氓還可恨。
備孕期間,我謝絕高壓力案子,進修計劃暫停。我個人的經濟損失,我都記在小本本裡。我這年齡生育,有風險。除了健康風險,還有經濟風險。最要命的是旁人還會勸:有必要計算嗎?
已經擺明了我身為女性,在這課題上站了劣勢。如果我不計算不規劃等到肚子大了小孩生了,才問錢從哪來、我的工作在哪裡、我的父母誰來養、自己的養老規劃又如何,我的處境只會更糟。
有時我很感謝社福的個案們對我坦誠,告訴我她們這一路走來多不容易。看多了前車之鑑,我不允許自己步上後塵。
PS. 備孕女性我建議先從調整支出開始。增加收入是奇蹟方案,做人請務實點。上一篇我已經講了,同樣是 $1000 元美金,我可以選擇拿去換新手機,也能留起來錢滾錢讓它變成小孩十幾年後的教育經費。命運不見得可掌握在手裡,眼下的選擇權卻在我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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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加薪、讓一般上班族看了很羨慕,而勞委會也幫基層勞工爭取權益、表示今年調高基本工資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幅度要比公務員加薪3%更多一點。但是有工商團體指出、絕大多數本地勞工的薪水都比基本工資高,勞委會一直去調基本工資、其實對勞工意義不大。
軍公教調薪3%定案,但廣大勞工的薪水,有沒有機會也調漲?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今年七月就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她期待也呼籲資方,希望一定要調高3%以上,比公務員還高。
王如玄表示,今年1月1號起,基本工資已經調高3.47%,但這樣還不夠,因為公務員薪資高,而基本工資比較低。而趕在五一勞動節前,立法院也初審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未來雇主如果讓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付工資、延長加班、或是未給例假與國定假日,罰鍰從6千到6萬元,提高到2萬到30萬元,等於提高了五倍,並得公布雇主姓名與事業單位名稱,
另外,女性懷孕和哺乳期間禁止夜間工作,否則雇主將被處以9萬到45萬的罰鍰,也會被公布姓名,而且可以連續處罰。而針對最近科技與保全業等適用責任制的行業,傳出多起疑似過勞死的案例,有立委認為,就算是責任制也要規定最高工時,建議最高每月就是208小時,不應該放任勞資協商,變成無限上綱
還有立委也提案,要將現行勞工雙周84小時的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讓勞工可比照公務員周休二日,王如玄表示她支持這項目標,但還要有配套措施,勞委會將會進行研議。
記者黃亦如莊志成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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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數其實不多 不像女性生產 對工作影響不大
大家面試被問到有無小孩 太太有沒有懷孕 會老實說嗎?
太太不久後臨盆必須請假陪產 會主動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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