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作者:蔡嘉政律師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此即學說上所稱之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舉例而言,債務人為了脫產之目的而與第三人為假買賣行為即屬適例,此時因該假買賣之作成並非出於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即雙方均不願意享受及負擔買受人及出賣人之權利及義務),故該假買賣行為即屬上開通謀而為意思表示行為而無效。但為維護交易安全,民法同條項但書規定,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人,不得以其無效之行為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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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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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都說謊,契約還成立嗎?】
如果一個契約,是雙方說謊,故意聯合起來騙其他人,面對這個時候,《民法》究竟怎麼處理?
-
👺這個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在心靈相通的情況下,故意一起口是心非,表面上成立一個交易行為,檯面下兩人沒有要交易的意思,這個交易在民法上會是無效的!
舉例子來說,「廠商」本來要賣口罩給「A」,一個口罩 3 塊,約都簽好了,只剩取貨的動作,沒想簽約當晚新聞爆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隱匿武漢肺炎的疫情。
廠商因此推測接下來口罩將大流行,口罩的價錢一定不只 3 塊,不想那麼便宜賣給 A,「廠商」為了囤貨就和隔壁「B」說好進行假買賣。
不過,很明顯的,「廠商」和「B」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做成這個交易的,因此這個交易會是無效。
既然無效,口罩當然還是「A」的,A 可以要求「廠商」交出口罩。當然會有人疑問,可是不是先賣給了 A 嗎?來我們接著繼續看。
-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上禮拜說的,如果是當方面的騙人,契約還是有效,因為避免契約當事人其中一方被騙。那為什麼雙方都騙人,契約直接無效?
主要就是怕「別人會信」!因為雖然雙方都騙人,但外觀看起來是有效的,這時有第三人想要進行交易,他是一個「善意」的人,法律就要保護他。
更巨觀一點,如果法律不保障「善意」的人, 就會造成大家未來在交易上,陷入不確定交易有沒有效的狀況,會造成大家的麻煩,
所以假設 B 是不知情的人,真心和廠商做買賣,那這時法律就會保護B,即便口罩已經賣了 A 了。但因為今天 B 和廠商是假買賣,所以口罩原則上還是屬於A的。
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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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甲被追債而將房子假買賣給朋友,買賣契約有效嗎😏?朋友之後火速將該房子又賣給丙,這時甲可以跟丙要回房子嗎😋?#陳美雅#民法#生活法律#驚奇#【美雅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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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2247及1683號判決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買賣 ... 虛偽買受人當然不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行使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物上請求權。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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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 在 Re: [請益] 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mogha100 (州)》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不屬於第三人的範疇,是因為繼承屬事實行為,與交易安全無涉 <
--
: -我的理解 有錯請糾正><
: 但這題我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 大意如下:
: 甲通謀虛偽讓與土地A予乙,並登記為乙所有。不久乙死亡,A為不知情之丙所繼承。嗣
後
: ,丙將A地贈與自己年僅15歲的丁子。甲得知後,請求丁應塗銷物權之登記,以回復其
(
: 甲)之所有權。
: 丁有算在善意第三人的範疇嗎?(想說他不是靠繼承取得...)
就本人所理解的幫補充一下:
(一)甲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地:
1.按民法第87條所謂善意第三人,有學
說認為,以因同謀虛偽無效而導致物權
變動效力而受有影響者,始足當之。故
概括繼承人、承租人及利益第三人契約
之第三人,不在本條之善意第三人之範
疇。實務亦採此見解。
2.查本題丙自同謀虛偽相對人乙繼承A
地,因乙與甲之買賣契約依民法87條第
1項規定無效,故丙為上述之概括繼承
人範疇,無法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而取
得所有權,是丙再將A地贈與予其子丁
係屬無權處分,甲仍為實際上之所有權
人,於得其承認前,效力未定,惟贈與
契約並不以贈與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固
屬有效。
3.然丁因信賴丙對A地之登記,且不知上
述同謀虛偽之情事,得主張民法第759
之1條規定,善意取得A地,因此甲喪失
所有權,無法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
丁請求返還。
(二)甲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向丁請求
不當得利返還:
1.依民法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受領人
免返還義務者(民法第182第1項),第三人
於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又
原不當得利受領人,未取得利益而無償讓
與者,此時學說主張原權利人有保護之必
要及受讓人同屬無償取得時,仍有相同之
利益狀態,得類推適用第183條規定。
2.查本題丙因不知虛偽同謀情事,自乙處
繼承A地,且不被主張善意第三人之範圍
所及,自始未取得A地之所有權,惟丙已
將A地無償贈與予丁,權利歸屬並非由丙
終局享有,故不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82
第1項規定,免負返還責任。
3.此時依上述學說見解,甲之利益分配仍
不平衡,誠有保護必要,且丁無償取得A
地,與第183條所定之利益狀態相同,故
甲得類推適用183條,向丁就丙所免負之
義務限度內,請求返還A地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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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1671790 (115.82.130.219), 06/26/2017 14:07:30
※ 編輯: f1671790 (115.82.130.219), 06/26/2017 14: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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