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
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748號解釋
限期立法院在兩年內完成婚姻平權制度法律修訂,
否則屆時同性伴侶將可依民法登記結婚。
2018年11月24日,
九合一大選綁公投,
第10號公投: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
#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2號公投:
#用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
#來保障同性永久共同生活權益
拿下493萬同意票過關,
代表台灣多數人同意不修改民法,
讓同性婚姻以「專法」的形式處理。
2019年2月21日,
行政院與法務部公布 #同婚專法初步草案
內容包括:
1/18歲以上可結婚
2/禁止近親結婚禁止重婚
3/彼此有扶養義務相互繼承關係
4/享有與異性戀相同的夫妻財產權益,
可合併報稅,離婚後也有相關權利義務。
2019年5月17日 #國際不再恐同日
立法院逐條表決同婚專法,
使用的是以政院版為主+民進黨團再修正版本:
1/立法目的
為落實識字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2/同婚定義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避開反同團體不滿的同性婚姻關係字眼
#沒有配偶一詞保留永久結合關係
4/成立要件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加入辦理結婚登記
#一共27項法條
#全數表決完畢三讀通過政院版同婚草案
第4條成立要件過關,
代表從2019年5月24日起,
同志伴侶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宣告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方。
☑️尚未明朗的爭議點:
1/跨國婚姻登記:
台灣人跟外國人結婚合法嗎?
母國不同意同婚的外國人來台登記結婚合法嗎?
🔜目前草案並未規範同志跨國婚姻,
牽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還要由司法院來檢視。
2/共同領養:沒有准許共同收養小孩,
但當事人一方得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
🔜民法規定單獨收養子女,
可能造成同性伴侶各自收養小孩,
兩人婚姻合法,
但兩個被收養的孩子卻沒有親屬關係。
3/人工生殖:
合法婚姻給予同性伴侶合法爭取孩子的權利。
如何規範借精生子及代理孕母議題,
本次專法暫不考慮。
🔜目前人工生殖法明訂「不孕夫妻」,
是否排除同性伴侶?
規定夫妻至少有一方精子卵子可用,
排除雙方皆不孕的夫妻。
歷史上的今天,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方,
但最具爭議性的親權以及對家庭的想像,
仍然很難一步到位。
#追擊社會線講到一半突然落槌了
#耳機聽到急急收尾交還給立院現場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一共27項法條 在 [新聞]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國防部定調「逃兵」: - 看板Military 的推薦與評價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來源:TVBS
網址: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079934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3/27 12:56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27 12:56
金門二膽島26歲伙房兵陳嘉壎游到中國大陸的事件,震驚國人。(示意圖,非當事新聞畫
面/TVBS)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金門二膽島26歲伙房兵陳嘉壎游到中國大陸,事件震驚國人,金門地檢署也已於本月17日
以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罪嫌發布通緝,通緝時效達20年。對此,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
今(27)日進一步透露,該員確定是「逃兵」,已向各部隊宣導教育,軍中並不允許此種
情況,他也強調,若是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金防部所屬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3月9日早點名時,發現上兵陳嘉壎未到失聯,目前人
確定在中國大陸。對於陳嘉壎失聯一事,金門立委陳玉珍透露,陳嘉壎有向陸方表達不想
回台灣。而金門地檢署3月17日根據陳員逃兵事實,認定其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同法第40條第1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
役逾6日者」正式發布通緝,追訴時效為20年。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今日出席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質詢,民進黨立委林靜儀關切二
膽上兵陳嘉壎案情進度。被問到陳嘉壎是否為自己穿救生衣游向中國大陸?柏鴻輝說,需
等他本人親自說明,國防部調查比對後才會公布。至於陳嘉壎的遣返事宜,目前也由陸委
會等相關機關協調中。
柏鴻輝進一步說明,陳嘉壎的情況算是「逃兵」,金門地檢署已對他發布通緝。林靜儀接
著批評,認為國防部對逃兵案的態度始終不夠明確,彷彿為逃兵找藉口,這樣非常容易淪
為認知作戰的破口。
柏鴻輝則說,全案國防部一直據實以告,可能涉及的罪名、刑責也都有公布,因此認知作
戰並沒有成功。他強調,已向各部隊加強宣導,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如果是在戰爭時期
,敵前逃亡就是死刑,「這個事情本來就不允許,在一個服兵役的立場來講,你今天在敵
前逃亡就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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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小? 廢到笑
現在政府不認為中共是敵囉?
投敵那條是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第 24 條
1.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裡有規定說是要戰時?
現在用逃兵是要引用
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 39 條
1.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
者?
減輕其刑。
2.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或第40條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2.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就三到五年? 就這? 投共了還只是逃兵?
我被動員也能逃兵去匪區囉?
繼續掰 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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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2.22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679910992.A.96F.html
身為軍人 還是職業軍人 還不能做?
那這樣那些去聽匪首維尼唱歌的
也沒事啊 反正只是去聽個老人唱歌 對吧?
那去匪區那坨咖 去逛街很可以啊
※ 編輯: peterlee97 (42.74.105.55 臺灣), 03/27/2023 18:25:52
你自己都這樣說還不是敵國? 不然是啥?
所以你應該認為跑去聽維尼唱歌的 很ok囉
不需要反滲透法那些的 還沒開戰阿
動員戡亂結束了匪共就不是敵?
解除動員戡亂只是不反攻大陸掃平匪共
跟我中華民國與共匪還在對峙有什麼關係?
投資大陸地區=叛國? 那一條?
軍事上對峙 民間不能交流?
美蘇對峙東西德對峙就沒有經貿往來
這邏輯不就某些粉說現在備戰在那反X
所以乾脆啥都斷光的邏輯不就一樣?
世界上有什麼都一樣的嗎?
就算要舉例
上面我說的美蘇雙德都算例子
現在就一種特別的停戰狀態
我不否認雙方政府在故意要降溫
降低敵意螺旋
但我看到那裝死說不是投敵我就不爽
你想表示什麼?
什麼都不說就丟一句帶風向喔
你想帶什麼風向?
玩什麼文字遊戲?
好啊 特殊竊據大陸的共產武裝團體
就是投共 如何? 投共=投敵
投我們不會怎樣啊 ?
所以劉連昆怎麼中共槍斃?
※ 編輯: peterlee97 (42.74.105.55 臺灣), 03/27/2023 18: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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