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概是很勇敢的人,才敢去看報導的留言。
有人說我在台灣的戲劇都是經紀人接的,接到之後就將他們甩掉。如果真的是這樣就好了,那麼我也就不會只演出新住民的角色。
我可以分享這14年來我所經歷過的經紀人或公司,以下這些陳述都是我所講過的,沒有編造,如果不是事實當事人早就提告。
2002年我參加了台灣的模特兒比賽,之後就和一家叫「優凱」的經紀公司簽約,三年一期,同時的還有線上的林可丹。因為我拒絕了一次丁字褲走秀被公司冷凍,三年後約滿我才因為一次機緣進入了越南演藝圈。
2005-2010年我在越南演藝發展。
2010年後我回到台灣,4月和一位叫「蚊子」的經紀人合作,一年期,在那段期間「戀戀木瓜香」製作人「許家豪」寫信給我,這是我的第一部台灣作品。「蚊子」因為事業轉往大陸,我們彼此也就在約滿後沒有再合作。
2011年有一家港資的經紀公司主動要簽我,很抱歉我突然忘記了名字,這次是三年一期。因為我在「戀戀木瓜香」裡表現不錯,簽約不久就接到「候鳥來的季節」導演「蔡銀娟」的臉書私信,「野蓮香」則是「鄭有傑」導演在看過我的臉書發文後直接寫信給經紀公司。簽約才不到一年經紀公司因為某些因素解散了大部分台灣簽約藝人,該公司的經紀人想繼續帶我,我覺得當初會考慮加入是因為有公司的資源,所以就婉謝了她的好意。
經紀合約都有違約條款,幾百萬不等,想要藝人單方面解約是何等容易呢?
2013年中天電視標到了移民署的案子,「愛上這一家」製作人「楊過」找我當主持人,附帶條件是經紀合約,一年後中天沒繼續標到,於是我也就和「楊過」的合作結束,因為「楊過」畢竟不在戲劇圈門路有限,我很感謝他的主動解約。
2014年中一家廣告公司主動找我,恰巧我正在談一部偶像劇「八極少年」,很抱歉我也忘了他們公司的名字。感覺是該公司的女性經紀人欣賞我而才說服公司簽我的,因為有了前幾次簽約經驗,於是我非常注重逃脫條款,包括一年要保證多少收入、有幾部戲等等之類的,如果沒有無需受到懲罰賠款就可逕行單方面解約。原以為是廣告公司可以藉著他們接到的案子拍到廣告,有了廣告加持要拿到戲約就很容易,沒想到是自己一廂情願。幾個月後該經紀人也離職了,我想因為是這位經紀人來聯絡我的,我也就不再適合留下來,畢竟該公司在經紀上著墨不深。
從此我是一朝被蛇咬三年怕井繩。
大家都說我是個很親民的藝人,導因於我的有問必達,我述說了很多自己的往事。我的初衷是分享,記者朋友覺得是一種激勵人心的故事才廣泛報導。但是因為民眾會先看「標題」才決定是否繼續看「本文」,所以記者們才不得不以較激烈的用語,然我的臉書本文乃至記者的報導都維持著我們的善良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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