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跟著起舞的綠吱或香港的政客如周庭聲稱:
「「逃犯條例」是香港返還後最危險的法案,這項條例一旦修法通過,不只是香港人,連住在香港或訪港的外籍人士,都有可能因為觸怒中國被送到中國受審。」
如果不是根本沒看過草案內文在胡扯,就根本是別有居心地扭曲事實。
該修訂草案表列的罪行如下: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其中依據修訂草案第3A條(6)規定排除列表中某些罪行:「 在第 (5) 款中——指明的附表1罪行(specified Schedule 1 offence)指屬附表1指明的任何類別的罪行,但以下罪行除外——(a) 該附表第 10、11、12、14、21、27、35、36或 40 項所描述的罪行;或(b) 該附表第 41、42、45 或 46 項所描述的罪行 ( 僅限於該項關乎 (a) 段所述的罪行時 )。」
====================================
試問上述罪行哪個跟「觸怒中國」或「政治言論犯罪」有關?
假若香港政府真的因此而不敢修訂有問題的法律,則未來香港人來台灣或某些地區國家觸犯上述犯罪,只要跑回香港就沒事啦。
當國際指責為何香港不提供司法協助時,香港政府只能回:「因為本港市民愚蠢到連法案表列罪行都看不懂地拒絕修法。」哈!
最噁心的是台灣某些律師或法律系教授也可以沒看過法案內容就跟著造謠。台灣價值都滿出來了吧~
順便附上香港政府6/9的回應:
Quote:
"政府發言人強調下列數點:
•《條例草案》是因應在台灣發生的一宗謀殺香港人的殺人案而提出的,事件凸顯現時在處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制度方面的缺陷。如果不盡快處理這些缺陷,香港將繼續成為罪犯的匿藏之地,令香港市民的安全受到威脅,亦漠視我們在打擊跨境和跨國犯罪方面的國際責任。
•《條例草案》只涵蓋可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的最嚴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而在處理移交請求前,這些罪行必須同時是香港和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法例內訂明的罪行。
• 這些嚴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也不移交。
• 在制度內訂立的行政和司法把關,保障所有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的人權,以及確保任何協助及移交請求均符合法例,並可被提出覆核及最高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區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獨立行使司法權力。"
https://tinyurl.com/y38dnpkd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