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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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1031TVBS 見不到兒提告 傳呂安妮售8億豪宅切割王文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DuYqtby9PlA 【TVBS記者 吳姝叡、林亞男】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先前因為看不到兒子,對女友呂安妮提出告訴,雖然昨天呂安妮獲不起訴處分,但傳出呂安妮對此相當心寒,有意要把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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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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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運用年齡與起占日期來推算自己運勢!
嗨!好久都沒有貼文與各位朋友分享了,各國疫情不見減輕,自由往返國內外的日子不見著落,真讓人悶得荒!老師在這裡教你一個簡易的占卜方式來替自己算算最近有哪方面的好運,又有甚麼該注意的事項,在此提供你參考:
舉例來說,A先生今年35歲,於2021年4月21日12:00占卜,欲問最近三個月內的運勢,占卜方式如下:
1. 先將起占日的年月日時加總,2021+4+21+12=2058
2. 然後再將總和2058拆開加總,2+0+5+8=15
3. 上項得數15再加總,1+5=6
4. 將得數6與占卜者的年齡35相加,6+35=41
5. 將41拆開成4+1=5
那麼,想要問最近運勢的A先生最後所占得的數即為5
接著就請看下面為A先生所占得的數字做出的解答囉!
🧨占數1數的推斷法:
運勢:好運就在眼前,但不可操之過急,否則,欲速則不達,必須要慎重的等待良好的時機,也不要太過自信而錯失好運,保持謙虛最重要。
事業:不適合轉業,要等一段時間,能再現有的工作中發揮自己的專業才能,目前也不適宜經商。
財運:有金錢的收入,但切忌浪費,也許沒有預期的多,但只要努力就有收穫,可以求助於長輩,能獲得助益,不動產運不錯能買到增值性高的房子。
學業:考試成績不錯,能實至名歸,表現良好,如果參加比賽極有可能獲獎。
愛情:發展順利,如果戀愛成熟有不錯的結婚運勢,尤其對女性來說,會是非常好的婚姻,對於男士來說,你的配偶個性上比較強勢,你要有忍讓的功夫。
朋友:結交到信用良好的朋友,能提供你相當的助益,本身也能受到信任愛戴,在這段時期所經營的人際關係,都是長長久久的,對工作學習有幫助之人。
健康:身體健康,如果患病的話,在短時間內就可得到醫療而痊癒。
🎏占數2數的推斷法:
運勢:衝動急躁就會破壞自己的運氣,凡事宜聽從長輩或親友的意見,尤其是女性朋友,要控制自己起伏多變的情緒,不要自作主張適合與人共同合作。
事業:適合自由業,不利轉業或是變換工作,堅守崗位較佳,如果是要找工作的話,短期之內不會有結果,必須多找長輩或是朋友幫忙較容易成功。
財運:雖有財運,但因自己判斷力欠佳,不善活用而不能持續有效的進財,尤其不可投機,投資合作的對象也容易發生摩擦,錢財進出大,難免被拖累。
學業:心情起伏落差大,會影響考試成績,學習效果較差,考試成績不夠理想,必須加倍努力,否則成績不如預期。
愛情:女性的戀愛運勢尚佳,但要多觀察對方的誠意,有可能還另有競爭對手,男性則須耐心等候佳音,因女方很內向也很猶豫不決。
朋友:由於個性溫和,朋友運不錯,能得到朋友的幫助,但與工作夥伴之間雖可互相隻支援,但是可以信賴交付重任的部屬卻沒有。
健康:生病時看起來會比實際狀況嚴重,但沒有大礙,只是會拖延時日,最好再早期發現時就加以治療,即可痊癒得較快。
✨占數3數的推斷法:
(A)由12構成的3數:
運勢:正是運勢大好之時,但是要避免得意忘形而樂極生悲,要懂得持盈保泰,必須謙恭低調,以免招人眼紅而被扯後腿。
事業:能發揮實力,只要順勢而為即可獲的好運,也有忠實的部屬能替你效勞,受到重視工作升遷有望,能獲得比預期更好的職務,轉換跑到也容易成功。
財運:金錢運勢佳,可獲得突如其來的財富,可以作長線投資,若是操作得宜,短期內的獲利也頗可觀,但是不要過於貪心,見好就收一切順利。
學業:如果不粗心大意的話,考試成機會相當理想的,尤其是關於數理科學方面的研究,會有獨到的見解或是新發現。
愛情:戀愛運勢強,能遇到理想的伴侶,感情成熟的朋友可以步入禮堂,結婚運強,能因配偶的關係而使自己的身分地位提高。
朋友:工作夥伴都能大力相挺,人際關係暢旺,能結識有力的人士,並得到貴助,要利用此一難得機會,開拓屬於自己的朋友圈子。
健康:難得生病,但如果生病的話,病情會很嚴重,千萬不可掉以輕心,必須尋找良醫,病後要好好調養才不至出現併發症。
(B)由3、30所形成的3數:
運勢:活力充沛,運勢暢旺,會受到長上的提拔和照顧而得到發展,萬事都能如願且能受人重視,要好好加以把握。
事業:從事自由業中小企業或自營事業者,都有不錯的發展,如想轉業的話,則暫時不宜,最好留在原單位奮鬥才會有成功的機會。
財運:可能會名多於利,是會有金錢的收入,但無法將其儲存或作增值性的投資,會花費在家用或增購日用物品,收支相抵可以平衡。
學業:可因個人的努力,有不錯的考試成績或研習效果,在一定的範圍內可小有名聲,表現尚佳。
愛情:能遇到不錯的對象,戀愛順利圓滿成功,可望締結良緣,兩人婚姻美滿,但須共同為前途而打拼。
朋友:能結交到善良正直的朋友,雖不一定是有身分地位之人,但卻是可信賴的夥伴。
健康:不會有大病,即使是患病,也很容易加以醫治的。
(C)由21行成的3數:
運勢:心地正直,寬厚明朗,受到週遭朋友的信任推崇,且能由雙親處獲得許多恩惠,運勢平穩,沒有大起大落的現象,假以時日必能成功。
事業:從事實業界或生產部門的工作,都能有發展,也有可資信賴的工作夥伴,只要穩健踏實就可受到重視。
財運:雖然會有意外之財,但不適合投機,否則會因眼光不夠準確,而蒙受損失,若要從事投資也不宜貪多,會有小額收入金錢運平常。
學業:只要努力學習,效果還不錯,考試運尚可,但參加比賽得名的機會不大。
愛情:可以認識儀表佳,學識好的對象,戀愛過程甜蜜,如果結婚也能幸福美滿。
朋友:能有許多精神上相互扶持的夥伴,親朋好友之間都能相處愉快。
健康:容易感染慢性疾病,需要費一段時日的休養才能痊癒。
🎉占數4數的推斷法:
運勢:可以平穩無事的度過這段日子,不過由於為人處世事過於耿直,原則主見頗深容易遭人誤解,要收斂一下心性。
事業:基層的工作者,容易獲得成就,職務位階較高的人,則須注意與部署的相處,應避免過度信任與授權,比較不容易達成預期的目標。
財運:財源平穩,沒有大的收入,支出亦有限,普普通通,應付得過去。
學業:如果長期努力從事某項學術研究,可以獲得大成就,參比賽或考試也能名列前茅。
愛情:女性可以獲得好的婚配對象,有不錯的異性緣,婚姻也很甜蜜。男性則比較辛苦,戀愛不是很順利,婚姻會有摩擦,但不致有離婚的危機。
朋友:親友之間不免有小爭執,朋友之間則交情良好,但多屬於泛泛之交,彼此沒有多少交集,沒有多大助益。
健康:如果患病會有拖延的現象,男性適宜找女性的醫師,女性則可以找男性的醫師治療,效果較佳。
🎀占數5數的推斷法:
(A) 由5、50所形成的5數:
運勢:頗有小聰明,能察言觀色,不會得罪人,也能克盡職守,處事沉著機警而有膽量很受歡迎。
事業:適合教師或是從事學術研究的工作者其它的行業則來自同事的競爭與壓力皆有,努力化解誤會,則可獲得上司及屬下的支持。
財運:如要投資宜先作調查及收集資訊,若從事投機,則可能初時獲利再回吐,也可能先有損失再獲利,是有金錢運,但財進財出無法留存。
學業:適合研究學問,也能因從事專門學術的研究而聲名大噪。
愛情:只要不任性為所欲為的話,感情生活順利,彼此能相互扶持,在精神上相互鼓勵打氣,別為物質生活鬧得不愉快。
朋友:交遊廣闊朋友多,但是只能彼此在精神上作支持鼓勵,在金錢物質上,朋友則幫不上忙。
健康:身體違和,常有小病痛無法根治,如感染大病沒有遇到良醫時,雖能治癒但會有後遺症。
(B) 由14,23,32,32,41形成的5數:
運勢:運勢平穩,沒有波瀾,只要沉著的應付,就能心想事成。
事業:屬下雖然幫不上忙,但你依然能用自己的智慧,安然度過工作上的疑難雜症,多花點功夫在人事的協調上即可。
財運:短期間沒有實質的利益,或是無法積存現金,若要投資的話,宜作長線佈局,投機雖可獲利,但時機難拿捏。
學業:耳聰目明,往自然學科方面做研究的話,會有不錯的成績。
愛情:感情不太順利,別太任性,想結婚則可能沒結果,暫時不宜,先維持穩定再說,無論男女都不宜早婚,要注意自我反省。
朋友:相交者眾,但知己者少,能夠信賴的也很少,多是吃喝哈拉知友。
健康:如果生病時,要找有經驗的老醫師診治,會有拖延的現象,不會一下子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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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31TVBS 見不到兒提告 傳呂安妮售8億豪宅切割王文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DuYqtby9PlA
【TVBS記者 吳姝叡、林亞男】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先前因為看不到兒子,對女友呂安妮提出告訴,雖然昨天呂安妮獲不起訴處分,但傳出呂安妮對此相當心寒,有意要把王文洋送她的2戶豪宅出售,市價約8億元。
記者吳姝叡:「位在信義區的這棟豪宅,當初由王文洋買了2戶送給呂安妮,不過現在傳出呂安妮自從搬走後,現在還有意要賣掉。」
王文洋從2003年開始,購入御之苑當住家,2009年買下4、5樓送給呂安妮,而且陸續買下共6戶,登記在兒子、女兒和呂安妮的名下。
但自從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去年和女友呂安妮分手後,就聯繫不上兒子王銓勵,就連幫兒子申請英國大學就學許可後,也沒見他入學,所以對呂安妮提出妨害自由,還剝奪兒子授教權,另外更提民事交付子女等告訴。
王銓勵母親呂安妮(10.16):「謝謝大家關心,謝謝大家的關心。」
今年10月16日,呂安妮和兒子出庭,面對媒體似乎欲言又止,不過據傳,檢方傳喚王銓勵,他表示不懂為何父親王文洋要提出告訴,母親呂安妮也沒有妨害他的自由,至於不去英國讀書,是他的決定。因此,10月30日判決出爐,呂安妮獲不起訴處分,王文洋也撤回民事告訴。
不過王文洋對呂安妮提告,讓她相當心寒,甚至傳出呂安妮有意要出售王文洋買給她,位在信義的豪宅,市價約8億元。
房市專家陳泰源:「2012年、2013年這個時候,甚至一度傳出說總價值已經從(2戶)5.5億元漲到9億元,目前仍然一坪至少也都有喊價,至少200萬以上。」
專家表示這2戶豪宅,當時買下一戶約2億,如今身價翻倍,但傳出呂安妮連房子都不要了,也代表兩人關係恐怕也難以回歸當初。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20095
【中天記者 梁琬渝、陳佳侖】
面對詢問、快閃離開,王銓勵出庭不發一語,就像是現在他對他爸爸王文洋的態度,爸爸告媽媽讓他很不諒解。
呂安妮決定跟王文洋斷開一切連繫,傳出要把2009年王文洋以5.5億價格買入的2戶《御之苑》豪宅賣掉,以目前市價來看,會超過8億元。我們實際到場探聽,警衛不談之外,附近的房仲公司也沒聽到出售消息。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通常豪宅的銷售方式,不太可能像傳統的賣中古屋的模式,就是各個房仲網站上可能都有銷售的訊息。
有近親的朋友跟平面媒體透露,這兩戶王文洋很可能會自己買回去,但買得了房子,恐怕還是買不回兒子的心,據了解,王銓勵從去年2月就不和爸爸聯繫,王文洋想知道王銓勵的近況,還得派人跟蹤,王銓勵更說自己是19歲大人了,倫敦帝國大學是自己不去唸的,跟媽媽根本沒關係。
曾經是無話不談的父子,現在關係結冰,王文洋想要打開這個父子心結,恐怕還要花一番力氣。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11/181031tvbs-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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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6中天法拍屋風險高法院貨物售出概不負責
影片網址→http://youtu.be/ohzWYN1aU10
感謝記者婉如的報導,我現在才知道,原來預售屋也有法拍形式啊?這又讓我多上了一課,至於買類似這樣的產品,可以找建築經理公司,這樣的方式有點類似做「履約保證」的感覺,交易過程比較安全唷~~唉呀!總之,找我買房子最安全啦!哈!
以下是新聞報導↓
法拍屋低於市價,總是能吸引許多人,不過風險卻很高。
記者簡婉如:像是炒房大戶劉媽媽,之前標下帝寶的法拍屋,卻因為前屋主不願意搬離,雙方鬧出糾紛,還告上法庭。......↓
劉媽媽標下的「不點交屋」,無法強制遷離住戶,過程中還被黑道恐嚇強逼棄標,花2億買房卻一點保障也沒有,專家說就是因為法拍屋一旦售出,既不負責。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法院它是不負房子本身瑕疵的擔保責任,它沒有義務告訴你說這個房子的屋況怎麼樣,有沒有壁癌,有沒有漏水,甚至有沒有凶宅,它(法院)都沒有必要告訴妳,甚至以後這個房子會怎麼樣,有沒有加蓋、有沒有違建,它都不負這個瑕疵的責任。
但專家也提醒,如果是買預售的法拍屋,可以找建築經理公司,多一份保障。
律師林信和表示:你所支付的價金,(建築經理公司)它不會全部交付給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就不會把錢拿走之後,沒有蓋好房子,或是沒有房子,它(建設公司)就把錢給拿走了,有一定的擔保作用。
法拍屋風險高,出了問題,往往只能自認倒楣,民眾若是真的要買,得多多詢問專家,做好功課,免得當了冤大頭,買了房卻住不到。
網址→ 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779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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