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最近新聞報很大、9月1日開始的交通大執法,
為期1個月的專案期間有5大重點項目,分別為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
「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
說起來蠻可笑的,這些明明都是現行法規,
卻為了彰顯「行人路權」而要求加強執法,
每天還要回報取締的件數績效以利統計,
難不成平時沒有要求的話就不取締了嗎?
許多新聞媒體都把重點放在「罰鍰金額」,
告訴大家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可以罰三千六,
卻鮮少宣導因不禮讓行人而發生的車禍有多少。
難免啦,畢竟罰單才是重點嘛。
其中最有爭議的項目就是「汽機車停讓行人」,
在進行專案執法取締時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
以免當下判斷錯誤或是以利事後申訴還原真相。
今天站交整的時候遇到不少民眾前來詢問,
雖然網路可以搜尋到很多相關且專業的文章,
還是有不少民眾覺得霧煞煞,問我:
你們這個交通大執法是要怎麼「抓」?
如果我沒有禮讓行人是要怎麼「罰」?
大哥,你搞錯重點了,
你該關心的不是警察要怎麼「抓」你違規,
而是該關心你該怎麼「停讓」行人才對。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取締有3大原則,
攤開法條來看,會是一堆文謅謅的文字,
說白話一點,當你騎車或開車遇到斑馬線時,
斑馬線上有行人徒步行走時就必須暫停,
待行人通行完畢才可直行或是轉彎,
以法律規定至少需要離行人3公尺、
或是至少相隔三個枕木紋的寬度。
但我知道,行車間要判斷這麼精確的距離很難,
也不是所有駕駛都習慣看著地上的標誌標線,
所以基本上在執法的實務運作我會這麼建議:
行經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路口時,
汽機車需先暫停讓行人先行,待行人通行完畢;
只要行經斑馬線時行人需要佇足讓汽機車先過,
即符合「未停讓行人先行」的條件。
接著,民眾還會有以下幾個類似的問題:
1️⃣ 行人號誌明明就已經變成紅燈了,
卻還是有行人慢慢走還一邊滑手機、
或是燈號變成紅燈後還是硬要過馬路,
這個時候汽機車駕駛是否還是依然要禮讓行人?
2️⃣ 在交通大執法專案開始實施後,
上班行經大路口都造成大量塞車及回堵,
常常因此上班遲到,很不方便。
3️⃣ 汽機車駕駛行經斑馬線讓行人先行,
行人通過之後才起步往前直行或轉彎,
但行人突然一個回馬槍轉頭往回走、
造成汽機車碰撞行人以致車禍受傷,
這樣也算汽機車駕駛未禮讓行人嗎?
4️⃣ 其他?
這次來試試看比較不一樣的方法與各位互動,
我會把上述問題的答案放在文章下方的回應區,
如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各位不吝糾正及改善;
其他讀者對於交通大執法有任何問題,
歡迎在下方留言,我會盡可能解決各位的問題,
若不清楚答案也會尋求相關權責單位得到解答。
老話一句,開單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是法令賦予執法者以最直接干預的方式,
也為教育並提醒民眾應該遵守交通規則。
「啊,我沒看到你站在這裡」
「如果我有看到你的話我就不會違規了」
「有啦當然啊真的啦我會給你們尊重」
這種違規魔人被開單前的SOP聽到耳朵長繭了,
遵守交通規則是尊重全台灣所有用路人,
是尊重交通規則、尊重你自己還有你的車,
警察只是用罰單來提醒你這一點罷了。
#一線三的日常
#9月1日交通大執法
#停讓行人先行
M編暗:
附上一張珍貴的、一線三菜逼八時期的照片,
還穿著舊制服、體重還能見人的時期,
當時去探他的交整崗,看他忙進忙出擋來擋去,
覺得有趣就拍了這張有點中二的照片 📷
Photo by M編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不禮讓行人法條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9月屏警將執行為期一個月,五大路口安全大執法,用路人務必守法、安全駕駛
據交通部統計,108年全國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為2,865人,較107年增加85人。109年1~5月死亡人數1,221人,較去年同期增加47人,其中屏東縣較去年同期增加16人。值得注意的是行人死亡事故中近4成發生在路口,近年行人死亡人數不降反升,路口如虎口絕非空穴來風。
警方分析路口行人肇事致死原因,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搶越行人穿越道;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天橋、地下道等三大主因。統計近3年,交叉路口因車輛不停讓路人,導致行人死傷件數,有逐漸攀升之勢,106年計有1,698件,至108年增加至2,278件,為防止惡化,屏東縣警方,祭出鐵腕執行交通大執法。
警察局統計屏東縣內前五大行人傷亡最多路口為
1.安心四橫巷、民生東路口2.杭州、公園路口3.民生、廣東路口4.武愛、永大路口5.仁德、公園路口,自即日起至8月30日止為宣導期, 9月1日起至9月30日為期1個月將規劃綿密交叉勤務,加強五大路口以下違規行為執法: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3項)、車輛駕駛人左右轉向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同條例48條2、3項)、車輛及行人闖紅燈(同條例53條)、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及手勢指揮任意穿越馬路(同條例78條)。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民眾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若車輛未禮讓且距離行人3公尺以內,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開罰新臺幣1,200到3,600元,用路人安全是警察執法首要考量,請屏東鄉親大家一起來維護路口交通安全。
不禮讓行人法條 在 Tiffany Chen T妹 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法條就是這樣 因為少數人怎樣,就代表全部人都不行,全部人都是黑心。
因為少數人意圖不軌,應該針對這些行為杜絕,而不是整個大市場消滅,全部人沾到邊就是錯、就是罰 沒錯也要承認錯。
為什麼我不想舉例,因為政府要針對某人非常方便,所以 要針對你時,什麼都是錯⋯ 搞到你傾家蕩產,不然 揚言用刑法辦你,反正就是有辦法辦你。
社會需要進步,需要妥善的措施形成雙贏,而不是搞垮企業、搞垮小本生意。
你告訴我 一堆企業回流,真正的大公司 幾乎不想在台灣投資發展,這裡反而是他們的分公司,台商回來 只是因為之前中美貿易戰,但我認識的幾乎每一個都說想把錢送去東南亞投資,什麼叫回流?!反而是洗錢防制條款,即使錢轉移到海外自己的帳戶都麻煩,當然這只是小事,台灣有太多不成文規定的條款,導致一堆企業無故被盯上,被找麻煩開罰等等,台灣人民再以為這些人肯定是黑心,反正 白的在台灣司法可以被搞成黑的。
我原本以為郭董回來,還可以拯救台灣⋯⋯ 唉唉,這兩黨的問題(我不想多說,也不想得罪,反正有在社會上走跳的人都知道,真心話 不用太過狂熱,誰才最會洗錢⋯ 呵呵,太多了!看似民主法治的國家,你再往內部看,其實跟一般老百姓聽聽呼喊口號是不同的)
例如講人民感觸最深的Uber,不要拿什麼也有國家沒有合法,但先進國家幾乎都合法,而且懂得應變新潮流、新創新、反而是法條更新因應時代變遷。
可笑的是之前瘋狂重罰,後來規定必須長途如一個鐘頭以上,現在看似有人性要跟計程車跳表是一樣,什麼叫打壞市場,有人寧願收少一點的服務費等不行嗎?這叫市場競爭,不是打壞市場。
如果硬要說 現在許多計程車車隊,都在打7折一堆,反而Uber不行,如果硬要講公平,政府卻自砸腳⋯
原本可以帶動許多失業人口,現在呢?而且每一個區域發的計程車執照有限,但每次尖峰時段,跟本叫不到車⋯ 等超久。(我還是台北市)
政府整天只在乎罰款等,你有沒有在乎整個市容與觀光?多少計程車素養層次不齊,有的進去惡臭噁心,多少惡劣司機怎麼被客訴沒用,觀光客來這裡 最在乎人文素養,之前我媽澳洲回來,搭了某家車隊的只是三重到內湖,過一個橋收什麼「過橋費30元」,嚇死人哪來的過橋費呀?所以這樣亂A客人是合理的嗎?當然投訴根本沒用,而政府在乎的應該是整體產業,不是罰款,卻無法將整個產業提升,讓更多外國企業認為,台灣是有潛力投資的,也就是政府思維的核心很重要。
不要只是香港局勢,一些香港人說想移民到台灣,就自我高潮⋯ 是因為台灣移民門檻低,加上一堆人只是說說,真的要移民的人,都在97年以前移民光了!
一些外國部落客宣稱台灣美食(我覺得很棒),當然說台灣好的一面,誰敢說不好呀!不就被一堆自卑感玻璃心罵到死,滾回國外⋯ 我們本來就是無法接受批評,批評其實是幫助改進,反正每個人只想聽好的話。
台灣是全球社群網路重度使用者,那些部落客當然說台灣好,不抓住台灣人的胃高潮狂分享,他們何來的業配或收入。
我認為好的 可以讚揚沒錯,但當我幾年前看到某個新聞,外國人表示不敢過台灣的馬路,一堆人不禮讓行人橫衝直撞,結果台灣人大反擊說 哪有,我們很守法!笑死人了⋯ 只是跟東南亞等國家比很守法。
就是一個不接受批評的國家,為什麼 許多歐美公司有「抱怨專線」,這是讓企業可以進步空間。
為什麼他們包括「政府機構敢有抱怨專線」,台灣有嗎?你敢抱怨 還會被嗆這是台灣,一副跟不上國際又如何,你不承認錯(硬說你錯),我就用刑法辦你!公務人員 就已經極大的官威,你不能對他有任何質疑。
從政府到人民,都活在過度膨脹自我的國度,卻忘了該認真思考自己的盲點,讓社會可以進步。
台灣回到曾經到四小龍其實不難,甚至超越亞洲都不難,而是政府的思維,不是整天給出假像,一副我們已經很好了!
問題點是 許多人不敢面對現實去改善,好像自卑心很大似的,忙著反駁⋯ 今天如果人民不發聲,政府也認為 人民反正安逸也很好被安撫,以後你的小孩沒有生存空間,只能到別國做台勞(做別人不想做的粗活,卻還是很開心⋯ 領的是台灣薪資好幾倍)
想想一直意識下自我膨脹的國家,30年後⋯⋯ 依然不變,你會不會吐血?
請問 台灣現在政府有在規劃什麼重大建設嗎?有什麼草案幫助推動台灣的經濟嗎?
如果我們真的愛這個國家,你會希望面對問題確實解決,讓我們走向國際尖端。
不禮讓行人法條 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1.05.04)--躺平"聽看"記憶法|考試 ...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新全文~超連結&新舊條文對照/自動比對免費網頁 ... ... <看更多>
不禮讓行人法條 在 提升外送員安全意識|警籲守護生命無價 的推薦與評價
「行人安全」活動邀請副市長黃國榮一同向現場民眾宣導安全觀念。(圖/記者郭于榛翻攝) 【警政時報郭于榛/台中報導】 吃飯時間一到,你第一個想到的是 ... ... <看更多>
不禮讓行人法條 在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看板ca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
國統一交通違規執法標準,本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相關作業均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頒定之各項作業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並依適當規定舉發處罰之,如其違規
行為或態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
處罰。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之處罰;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之處罰。
次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09 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
字第308號判決略以,駕駛人係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交條
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
先通行者」予以處罰,自不應僅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
本局為逹事權統一,落實地區責任制,相關舉發交通違規業務,均由各分局依權責查處辦
理,本大隊謹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因應不同態樣與屬性之舉發案件,衍引違
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仍請逕向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其權責並
按個案具體事實審酌查處為適。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
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回函裡面提到的兩個判決交字709跟交字308
交字709: https://bit.ly/3NsQS4b
原處分五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原告,核非適法:
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而由臺北市大同區民樂街左轉南京西路時,不暫停禮讓於行人穿
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一事,有前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1月1日北市警同分
交字第1103033979號函、答辯報告表及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足憑,堪認屬實。雖原告以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停下來,原告始駕車左轉,乃否認違規;惟依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
所示,系爭車輛係於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行進中」,在該行人面前近距離通過,是其所稱
核與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2、惟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而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予以處罰,
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應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
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
交字308: 我查不到110年有交字3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148.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67383825.A.631.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