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越改越失敗 社會安全網越補越大洞】
這次的屏東超商挖眼事件,
跟上次生魚片刀背刺事件,
甚至小燈泡事件,都令人震驚!
但是我們的司法一再改革,卻越是縱容,
說好的補起社會安全漏洞網,
蔡政府是不是 #都補在網路上了?
有問題的就是司法改革!
執政黨不要裝睡!#司法精神病院更不能等!
至於司法精神病院進度如何
法務部長只表示:法務部和衛福部都在積極籌設中
但刑後強制治療已經過了15年,
這期間主管機關完全沒有能力,
在一個不同於監所之外的環境,
找到一個獨立的處所或醫療處所,來安置犯後又有必要強制治療的一群人
也因為過了15年都沒辦法解決,
所以大法官會議解釋,
押了3年的期限要解決這問題。
如果不押期限 #再給十年問題還是沒辦法解決,
如果不加快處理,刑中不能處理,更不用說刑後安置,
如果蔡政府再裝睡,社會安全漏洞永遠補不起來!
甚至在現行收治精神疾患者的兩個法律途徑都有漏洞:
1️⃣一是醫療端可依照《精神衛生法》,認為患者已脫離現實感並出現傷人自傷可能性,可裁定強制住院,最長不得超過60天。
2️⃣另一種則是有犯罪事實,但是犯案當下經由精神鑑定認定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例如大家熟知的思覺失調),由法院來認定患者回歸社會是否有再犯之虞,裁定「監護處分」,最長可收治5年。
我們希望這些患者能獲得更完善的治療,讓社會安全網接住所有人,因此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強制監護)已提出修正草案
蔡總統在2016年就職演說中坦承,
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以及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是人民普遍的感受。
可見蔡政府也了解民眾對司法的詬病,
但蔡政府執政已經5年多了,
#司法獲得人民信任了嗎?
#大法官釋憲都過了九個月
#衛福部還只是在諮詢各方意見
#還是要說安全網都是網了
(政府九局下半)
#有洞也是很正常 (漏接一顆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週漏網東西軍角逐的選項是:「鋼鐵人現身」vs.「哈梅入影業」。經過24小時的刺激票選之後呢,「鋼鐵人現身」獲得70.9%的票數。我們今天要講美國洛杉磯國際機場發生的一件離奇事件,日前有飛機駕駛向塔台回報說,他們目擊一個穿著飛行套裝的男子,在半空中飛,難道是「鋼鐵人」真的出現了嗎? 最近有不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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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在 獨立評論在天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裝瘋躲刑責】犯罪真的只要裝病就沒事嗎?該如何判別裝病與否?最重要的是,如何防範類似事件再發生?
香港法醫精神科醫師 #何美怡 表示:「身為法醫精神科醫師,我認為裝病是不可能的。」
台灣近年有許多精神疾病犯罪的案子受到高度關注,引發大眾討論,像 #內湖小燈泡案、#嘉義鐵路殺警案 等。由於台灣近年精神病患犯罪的手法兇殘,引發社會集體憤怒,法官、鑒定人員也備受責難。但這種現象在香港很少發生,「我想或許是兩地法律制度不同。在香港,只要犯了罪,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都有罪責,必須入獄,差別只在服刑場域的不同。」
在香港,若由法醫精神科判定為精神病患,會進入專門讓精神病患入獄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邊服刑邊進行治療;但根據台灣《#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台灣的精神病患犯罪,是有可能被判無罪的,也因如此,引發大眾的責難與疑問:「#是不是裝病就可以逃過刑責?」
#法醫精神科醫師 有非常多判定犯罪者是否罹病的方法,《#誰是受害者》一書,也分別選錄10個個案,探討精神病犯罪的各種面向。大多數個案在罪行發生前即有徵兆可循⋯⋯
🛎預防悲劇發生,比一切都重要:https://bit.ly/3ropAPY
#獨評讀好書 三采文化Suncolor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吸毒弒母案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聯】
▌ 簡化之案例事實(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被告梁○○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6時15分許,在桃園市某陸光社區住處,持開山刀猛力揮砍其母卓○○雙臂、頭部、身體,造成卓○○之左手臂有十四道砍切痕(主要出血致命傷)併左手掌截肢痕、頭部十道砍切痕、頭頸部於第一、二頸椎與身體之第三頸椎分離、雙手臂另有十二處砍切傷,及胸部、腹部有多處淺層刀傷,致卓○○因全身約卅七道銳創出血、腦髓挫傷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時間內嚴重失血致因出血性休克及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被告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係自行濫用毒品招致安非他命中毒之精神病,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無減輕其刑之餘地,及被告手段殘暴、泯滅人性,有與世隔絕必要,請求撤銷改判死刑云云。按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可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參照)。如前所述,依照被告過去經歷,雖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但本案逮捕時經採尿送驗結果未檢出酒精,可見非受酒精影響。又其並無使用毒品後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而有暴力行為,即便其曾看過他人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產生幻覺的情形,姑不論一般施用毒品之人,難知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時下多遭毒販摻入結構相近於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卡西酮類,而極易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且亦難有足夠資訊預測自己在使用何類型多種毒品?至何數量?之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更遑論能預測其後續精神病症狀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程度?本案被告事前既無殺母動機,復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使用毒品,使自己陷於無意識狀態以遂行殺害母親之故意、過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說明,自難符原因自由行為,乃檢察官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桃園吸毒弒母砍頭案,高等法院7個Q&A解釋為何改判「無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而不能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依卷內資料,證人即被告友人洪○○(名字詳卷)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自言自語的時候,你覺得被告確實是對自己講話,還是有對某個對象講話?)就很像吸毒、發神經」、「(你剛剛有說在17、18日時,你與被告有通電話,你有提到被告像吸毒、發神經,你為何會說被告像吸毒、發神經?)因為前2天他有跟我說他有吸毒」、「(所謂的『吸毒、發神經』,可否描述的具體一點,你是觀察到被告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所以你判斷為『吸毒、發神經』?)就坐在那,會自言自語,突然跳動,又講話,又講我聽不懂的,我問他幹嘛,他又說不出來」、「(這是在你面前?)在我面前」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50、256頁)。如果屬實,被告在案發前即曾因施用毒品而有言行異常情形。參以被告始終自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18、70、105頁、第一審卷一第39頁、第一審卷二第147、152頁、原審卷一第126頁),並於偵查中供稱:伊於20幾歲時有施用愷他命,至107年起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平均一週施用一次,大部分一次買3克,有時一、二日就用完等語(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70頁),以及卷附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顯示梁員於案發前至少一至二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butylone,dibu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而於二至三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依據客觀檢驗資料及梁員使用毒品之模式推估,梁員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有數個月之時間,然而在犯案前幾天則確認有安非他命類及可能之卡西酮類毒品使用」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頁)。倘均無誤,被告顯非短期或初次施用上開各該毒品,是否仍不知自己施用毒品後之言行異常反應?自非無疑。再依卷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梁員涉案前,與朋友一起用安非他命時,曾看過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後,出現聽幻覺、被害妄想(有小偷),知道安非他命會導致精神症狀」(見第一審卷二第89頁),被告亦非不知施用毒品後可能會有精神異常情形。則可否遽謂被告於施用毒品之際,對於施用毒品後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並無預見之可能?亦即,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因施用毒品而導致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持刀殺害母親,是否因其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實非無疑。原判決未審究明白,徒以被告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而本件並未檢出酒精反應,且其無足夠資訊可預測自己所使用毒品之成份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率認被告行為時因施用毒品導致其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難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見原判決第17至18頁),亦嫌速斷,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目前高院更審中(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會如何發展,靜觀其變吧!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週漏網東西軍角逐的選項是:「鋼鐵人現身」vs.「哈梅入影業」。經過24小時的刺激票選之後呢,「鋼鐵人現身」獲得70.9%的票數。我們今天要講美國洛杉磯國際機場發生的一件離奇事件,日前有飛機駕駛向塔台回報說,他們目擊一個穿著飛行套裝的男子,在半空中飛,難道是「鋼鐵人」真的出現了嗎?
最近有不少外媒都報導了這項消息,而且不只一架飛機目擊到這個空中飛人。第一架由費城飛往洛杉磯的航班向塔台報告說:「我們剛剛和一個背著噴射飛行背包的人擦身而過,距離我們只有30碼左右(27公尺),高度跟我們差不多。」當時那架飛機的高度大概是3000英呎,相當914公尺,將近兩個台北101。結果塔台管制員當然超震驚啊,沒想到過沒多久,另一架飛機的機長回報了差不多的訊息說:「我們剛剛看到一個穿著噴氣背包的傢伙,從我們旁邊飛過去」。要不是真的有塔台錄音檔,聽起來真的超像內容農場的假新聞。
很多人就疑惑會不會看錯?可是應該不太可能連續兩架都看錯吧!而且通常機師的視力都超好,受過專業訓練,就算半空中有很小很小的物體,他們也能清楚辨識出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是回應說,他們目前還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東西接近了飛機,現在洛杉磯警方、聯邦調查局(FBI)已經介入調查。
其實現在的噴射背包真的發展得不錯,不過受限於燃料效率,大多數的噴射背包飛行時間都無法超過幾分鐘,也就很難飛得很高。不過今年在杜拜,一名Jetman飛行員,的確使用噴氣背包飛上了將近6,000英尺(1828公尺)的高空。這次飛行持續了三分鐘。而他們也拍攝過兩名飛行員與飛機並排飛行的影片,但這是在事前溝通過的情況下進行,大家不要學喔!另外總部位於洛杉磯的JetPack Aviation則發明了JetPack,它的飛行高度可以達到1,5000英尺(4572公尺),操作時間約10分鐘,公司創辦人5年前就以繞自由女神像飛行的方式,介紹了這款噴氣背包。
JetPack創辦人有出來澄清,說在他們那個領域,應該是不會有人蠢成這樣,而且這絕對是違法,目前也還沒有人出面承認是他們做的,反正這整起事件就是一個謎,不過有很多網友直接tag特斯拉的CEO伊隆馬斯克(Elon Musk),因為大家都認為他是「現實版鋼鐵人」嘛,所以就在懷疑他該不會又在進行什麼實驗了。
不過無論是好玩還是做實驗,這種事情都超危險,不但違法而且已經危害到公眾安全了,萬一發生意外真的害人害己,想想看如果機師通報的30碼,也就是27公尺是真的話,其實距離真的超近,根本就是自殺行為,如果只是撞上飛機,那或許還有那麼一絲絲機會可以撿回一命,但萬一被吸入引擎中,那就變肉醬了。航空專家就說,就算鳥類也常常發生撞機、被吸入引擎的問題,更何況是人。
隨著科技進步,近年這種飛行工具越來越夯,近年台灣也傳出不少無人機闖入跑道,導致航班大亂的事故,在這邊也要提醒大家,絕對要合理且合法的使用飛行器,不能因為一時貪玩就拿人命開玩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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