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8.03
【科學城物流交易案,請台糖別再說謊掩飾護航】
科學城物流交易案,透過股東間的層層交易,最後一次將股權賣給有紅色資本色彩的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讓掌握我國高科技業者、半導體產業機密的後勤業者—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一同蒙上濃濃的紅色資本色彩,並危及國家安全。
而整起交易案,為了牟取私利,在其中穿針引線的總統府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以及泛公股華航及國營事業台糖為何如此配合,一方出脫股權,一方不行使優先承購權,是整起事件的重點。
上周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就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案召開記者會,台糖出席代表於記者會上,說明台糖為何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以及是收到華航公文才知道華航要出售科學城物流股權等事項,立法委員 陳椒華當場請台糖代表別再說謊。
關於科學城物流離譜的股權交易,台糖曾以書面回覆時力黨團表示:「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部屬事業不擬參加轉投資事業現金增資計畫時,應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報本部核定。』;之所以不行使優先承購權,是有經內部評估並且報經濟部核定同意。」
但是,台糖並未先經過經濟部核定同意,再向華航表示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事實上,從相關往來公文日期可以發現,台糖根本在說謊:
➡2017年6月23日:華航發文告知台糖將出售科學城物流持股,並請台糖於30日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承購權
➡2017年7月19日:台糖報請經濟部國營會核定同意不優先承購華航之持股
➡2017年7月21日:台糖發文回覆華航,台糖不予承購其持股
➡2017年7月26日:經濟部針對台糖提報意見回函「洽悉」
以上往來公文日期相當清楚,在經濟部未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表示「核定同意」之前,台糖早已回覆華航表示「#不行使優先承購權」。
再者,於記者會上,陳椒華委員詢問台糖認為經濟部回覆「#洽悉」,是同意還是不同意一事,台糖完全閃躲不回答。
台糖卻還於回覆時力黨團的文件中說謊掩飾,認為所作決定有符合《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認為是有得到經濟部核定同意的。
不行使優先承購權的過程,從 #沒有會議紀錄、#董事長未於任何文件上批核,到 #沒有獲得經濟部同意核定前,承辦人就函覆華航表示不行使,時力黨團認為這絕非基層同仁就能自作主張的事情。
時力黨團要呼籲台糖別再說謊護航,也要呼籲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及台糖前董事長黃育徵先生,請出來面對,對國人坦白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532547436922744/posts/1858691207641687/?d=n
不行使優先承購權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科學城物流紅色資本疑雲 台糖不惜公然說謊 究竟要替誰護航】
科學城物流紅色資本入侵,最應該替人民把關的經濟部投審會至今不睬不理,台糖撒謊連連,藍綠至今仍共同保持靜默。
從時間序來看,台糖撒謊更為清楚。
➡️ 2017年6月23日:
華航發文告知台糖將出售科學城物流持股,並請台糖於30日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承購權
➡️ 2017年7月19日:
相隔二十多日之後,台糖報請經濟部國營會核定同意不優先承購華航之持股
➡️2017年7月21日:
事隔兩日,台糖即發文回覆華航,台糖不予承購其持股
➡️2017年7月26日:
經濟部針對台糖提報意見回函「洽悉」
從上述公文往返間的時間序,即能很清楚看到在主管機關經濟部尚未核定,甚至未有任何表示前,台糖即已回覆華航不優先行使優先承購權。
而上述公文內容,也完全突顯台糖對整起交易案說法的荒謬、掩飾及護航。
就台糖提供的書面說明,表示台糖係根據: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後段規定,「部屬事業不擬參加轉投資事業現金增資計畫時,應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報本部核定。」
二、之所以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不參與增資),經內部評估 #並報經濟部核定同意。
經濟部回覆「洽悉」而不是「同意」,台糖未得到主管機關核定結果即告知華航不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此違反規定的作為,卻還敢聲稱自己完全是遵從規定,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時代力量在此呼籲台糖,別再公然說謊,替特定人士護航,也請公開解釋,為何如此膽大包天,在未獲得經濟部同意核定前,承辦人就函覆華航,不行使優先承購權。
上述種種,絕非台糖基層能專擅到可以自作主張,公然違抗正常程序的作為。究竟這中間存在如何的人謀不臧,時代力量除呼籲台糖外,更請知情的台糖高層與時任董事長黃育徵、居中喬事的總統府顧問秦嘉鴻先生,共同出來向社會大眾說明。
別再為一己私利,斷送台灣人民的未來。
不行使優先承購權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8.03
【科學城物流交易案,請台糖別再說謊掩飾護航】
科學城物流交易案,透過股東間的層層交易,最後一次將股權賣給有紅色資本色彩的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讓掌握我國高科技業者、半導體產業機密的後勤業者—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一同蒙上濃濃的紅色資本色彩,並危及國家安全。
而整起交易案,為了牟取私利,在其中穿針引線的總統府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以及泛公股華航及國營事業台糖為何如此配合,一方出脫股權,一方不行使優先承購權,是整起事件的重點。
上周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就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案召開記者會,台糖出席代表於記者會上,說明台糖為何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以及是收到華航公文才知道華航要出售科學城物流股權等事項,@立法委員陳椒華當場請台糖代表別再說謊。
關於科學城物流離譜的股權交易,台糖曾以書面回覆時力黨團表示:「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部屬事業不擬參加轉投資事業現金增資計畫時,應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報本部核定。』;之所以不行使優先承購權,是有經內部評估並且報經濟部核定同意。」
但是,台糖並未先經過經濟部核定同意,再向華航表示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事實上,從相關往來公文日期可以發現,台糖根本在說謊:
①2017年6月23日:華航發文告知台糖將出售科學城物流持股,並請台糖於30日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承購權
②2017年7月19日:台糖報請經濟部國營會核定同意不優先承購華航之持股
③2017年7月21日:台糖發文回覆華航,台糖不予承購其持股
④2017年7月26日:經濟部針對台糖提報意見回函「洽悉」
以上往來公文日期相當清楚,在經濟部未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表示「核定同意」之前,台糖早已回覆華航表示「不行使優先承購權」。
再者,於記者會上,陳椒華委員詢問台糖認為經濟部回覆「洽悉」,是同意還是不同意一事,台糖完全閃躲不回答。
台糖卻還於回覆時力黨團的文件中說謊掩飾,認為所作決定有符合《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認為是有得到經濟部核定同意的。
不行使優先承購權的過程,從沒有會議紀錄、董事長未於任何文件上批核,到沒有獲得經濟部同意核定前,承辦人就函覆華航表示不行使,時力黨團認為這絕非基層同仁就能自作主張的事情。
時力黨團要呼籲台糖別再說謊護航,也要呼籲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及台糖前董事長黃育徵先生,請出來面對,對國人坦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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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使優先承購權 在 Re: [問題] 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行使疑問-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之銘言:
: 轉自月旦法學教室
: 許政賢
: A有甲、乙兩筆土地,甲地係與B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ㄧ,乙地係A單獨所有。A於二○
: 一一年七月一日與C訂立買賣契約,將甲地應有部分二分之ㄧ合併乙地,以一千萬元出售
: 予C,並於同年八月一日通知B,告以是否行使優先承購權,B隨即表示願購買甲地應有部
: 分二分之ㄧ,A答以須連同乙地合併購買。試問:何者有理由?
: 個人意見認為優先購買權僅存在於甲地,對於乙地沒有優先權
: 應以同一條件價格出售甲地於有優先權之共有人。
: 是否還有其他意見?請指教
: 另補充兩個判決參考
: 100,台上,432
: 98,台上,1285
: 以上 感謝
個人想法 僅供參考與討論
土地法34-1第四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雖然法條文義上是這樣,但實務見解認為本條的意旨是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
(其實觀諸土地法 民法 耕地三七五 文化資產保護法 相關條文都有寫到同樣條件)
立法者是不是有意透過不同文義做出區分,我們難以知悉。
但實務見解就是把「合併買賣」當作是同樣買賣條件。
可參考最高法院 100年台再字第 46 號 民事判決
除此之外,實務見解似乎是把土地法34-1第四項當作是一種形成權。
而實際操作上,如果肯認可以對一部分買賣契約主張優先承購權。
最後結果就變成需要另外再重新訂立契約,似乎與形成權的行使產生衝突。
所以,共有人如果要主張優先承買權,就需要完全接受該所有買賣條件(包含合併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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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62.199
※ 編輯: lukehong 來自: 125.230.62.199 (11/1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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