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長照者家庭負擔,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所說明,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可於每年報稅時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欲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民眾,應於今(108)年底前備妥下列證明文件,以利於明(109)年5月申報檢附扣除: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08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
(三)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該所提醒,為提供適切協助並使政府資源更有效利用,下列3種情形將不得適用本項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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