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話與傳說的建構,往往是一種論述的價值傳達與再生產的形式,因此,重新回頭對神話與傳說進行研究調查,透過歷史文獻、口述歷史以及實地訪查的方式,我們將有機會從不同的角度來認識已經習以為常的傳說及神話。這之中,並沒有真實與否的問題,而是理解了不同版本如何被生產出來,進一步意識到這些生產過程中的論述、意識形態與文化脈絡,這樣才是認識神話與傳說的態度。套用一句Lévi-Strauss說的:「神話是一種適合思考的存在」,神話本身並不代表真實,思考神話傳說的過程,抽絲剝繭建立起脈絡與架構,才是神話與傳說對人類最有貢獻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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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鳳曾經是臺灣社會當中耳熟能詳的人物,由於「捨身取義」的故事是一個政治上宣傳的好題材,日本政權與戰後來臺的國民政府,皆以官方之力,修繕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的吳鳳廟(阿里山忠王廟),並將其列入法定文化資產]的項目去保護(註1),兩個政權也都將這樣的故事編入教科書當中,廣為稱頌及宣傳,演變成人們深信不疑的故事。甚至在官方的鼓吹之下,有不少藝術創作與吳鳳有關,例如大岡春濤1927年以《活著的英靈》描繪吳鳳騎白馬的英姿入選首回臺展的東洋畫部。光是以吳鳳為題材的電影就至少有3部,分別是1932年由「日本合同通信社電影部」臺灣電影製作所拍成劇情片《義人吳鳳》;1949年張英、張徹合導拍成《阿里山風雲》;1962年臺製廠聘請香港名導演卜萬蒼,舞臺設計家顧毅擔任布景設計,王引、張美瑤擔任男女主角,拍攝的寬銀幕彩色國語電影《吳鳳》(註2)。1943年林摶秋導演、簡國賢編劇、呂泉生配樂的舞臺劇《阿里山》也是以吳鳳故事為背景,分別在桃園與臺北公會堂(註3)演出。知名的舞蹈家林懷民也曾有「吳鳳」的舞碼;雕塑家蒲添生也本著「仁愛」精神創作了〈吳鳳騎馬銅像〉(註4)。這一些藝術家之所以「吳鳳」為創作,並非是惡意欺騙,而是吳鳳「殺身成仁」的故事在政府的刻意渲染灌輸下,已經根深蒂固,深植人心。
過去歷史學家並非都沒有人質疑「吳鳳神話」的不合理之處,例如林衡立在1950年代發表了「阿里山曹族獵首風俗之革除」就提出反證,只不過這篇文章是發表在《中國民族學報》,這類刊物並不普及,大眾不易看到。直到1980年7月28日,陳其南在通俗的《民生報》七版發表了〈一則捏造的神話─「吳鳳」〉,這篇文章撼動了臺灣社會,人們開始懷疑長久以來政府造假、愚民,後續引發了原住民運動,於是立於嘉義火車站前的吳鳳銅像在1988年被拉倒,1989年吳鳳鄉也在原住民的抗議下更名為阿里山鄉,同一年教科書也將吳鳳的故事由課文中移除。
但是鮮有人知,吳鳳的故居、吳鳳墓至今尚存,在沒有《文化資產保護法》(下簡稱文資法)的年代,1978年竹崎鄉公所就已經奉命在吳鳳的故居、吳鳳墓前方製作「古蹟」解說石碑。
1979年,中華民國內政部著手研議文化資產政策,又將位於竹崎鄉的吳鳳故居、吳鳳墓列入所謂的「暫定古蹟」名單之中,只不過「1979中華民國內政部暫定古蹟」與1982年之後《文資法》所談論的「暫定古蹟」完全不同。「1979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暫定古蹟」是政府在沒有《文資法》下的「古蹟預備名單」,並不具有任何法律保障效應,不是真正的法定文化資產,嚴格來說其功能是日後《文資法》立法後的古蹟指定的參考依據。但隨著社會運動興起,相關研究報告出爐,眾人指責吳鳳神話捏造,破壞族群和諧,吳鳳故居與吳鳳墓由早期政府年年舉辦祭典的高人氣場所,變成了為文化資產界的禁忌,鮮少有人願意談論這樣的場所是否有文化資產價值。
我們不可否認「吳鳳神話故事」內容有許多以訛傳訛或是杜撰的爭議,但是因為吳鳳所留下大量不同時代的史料,卻又是值得研究,因此姑且把這類容易引起社會爭議,可能會挑戰社會禁忌的歷史建築物、文獻、文物,歸類到「困難的潛力文化資產」。
不過筆者認為,這些「困難的潛力文化資產」有助於釐清「吳鳳傳說」,若就文化資產保存及歷史真相角度,臺灣社會不應閃避這樣的議題。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artouch.com/column/content-13109.html?fbclid=IwAR3PhBjjJXhY6SZ66_HieaW3XqWginbJbufaPXyGkcaoumtYIhUplifzs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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