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筆記系列》
涉嫌誘拐14歲高雄少女的羅姓嫌犯今日下午被送往高雄三民一警分局後,他拒絕接受夜間偵訊,檢警預計明天再釐清犯案動機和手法。(自由時報)
🌜 你知道太陽下山後,警察不能偵訊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在晚上偵訊犯罪嫌疑人。
至於夜間是什麼時候?同條第3項則說:「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也就是說,太陽出來以前,太陽下山之後,是不能問話的。
【小知識】一般來說,我們講的偵訊,是指「訊問」或「詢問」。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法官或檢察官對被告問話,會用「訊問」這個詞彙;對於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問話,會用「詢問」這個詞彙。
🌜 為什麼不能在晚上問話?如果問了會怎樣?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有很多不同的分類,其中,有一種分類方法是把證據分成「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兩大類。如果這個證據是從人口中說出來或表現出來的話,那就是供述證據,例如證人的證言;如果不是,那就是非供述證據,例如犯罪現場採集到的指紋。
如果被告自己陳述自己犯罪,就叫做「自白」。如果供述證據是被逼迫說出來的,那就會完全失去供述證據的意義。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如果我們要把自白拿來作為定罪的證據,必須要符合「任意性」與「真實性」的兩個要件才行。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也就是說,如果今天被告承認犯罪,是因為被強暴、脅迫(例如:刑求)或、誤導(例如:警察說承認犯罪就不會被起訴)或者疲勞訊問(例如:連續偵訊30小時不讓人睡覺)按照規定,都不能作為證據。自白如果沒有出於「任意性」,就算說的都是實話也不能用。
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也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也是為了避免警察用疲勞偵訊的方式,來強迫被告自白。如果問了呢?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規定,違反禁止夜間訊問所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 有什麼情形是可以夜間偵訊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但書,下面這幾種情形,是法律規定可以例外進行夜間訊問的: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 最後……對了!要怎麼知道太陽下山了沒?
要確認是不是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能只是看窗外太陽下山了沒,也不能只憑天亮就認為已經日出或還沒日沒,到底太陽什麼時候上山下山,要參照中央氣象局日出日沒時刻表。
不過,刑事訴訟第93條規定深夜禁止羈押訊問,第6項規定:「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結果大太陽的早上八點,居然是深夜不能羈押訊問;一般人還在耍廢滑手機追劇的晚上八點警察問話被當成疲勞訊問,要不要統一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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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日出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國道五楊高架道路南下37.6公里處,今天清晨近5時許發生一起死亡車禍,死者疑因車子缺油下車到路中攔車求援,卻被後方2車接續衝撞輾過,當場頭顱變形、失去呼吸心跳,緊急送醫急救仍告不治。死者妻子難過地向警方表示,事發前曾對丈夫說:「賣安捏,很危險啦!」無奈丈夫沒聽進去,最後發生憾事。
關鍵字:凌晨近5時
想法:
1.加油燈亮後,起碼還可以開幾十公里耶!
怎麼會讓它亮那麼久呢?
2.沒油顧路(台語),只能聯絡道路救援阿!
高速公路上車子咻咻咻的,要找誰幫你加油?
(無法想像...)
3.像這種車禍發生在凌晨五點附近的,
通常要查一下中央氣象局日出時間,
(警察進行搜索扣押前也會查這個喔!)
今天的日出時間是5:05,事發時太陽還沒出來,
實在沒辦法期待肇事駕駛有辦法看到這個人,
沒有預見可能性,應該會不起訴吧!
(如果又是說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屁話,大概又會被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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