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哲 認為中興新村「文化景觀保存區」登錄範圍的原省政府廳舍,為深具特色的歷史建築,應保留原貌並活化使用。
其中辦公廳舍與宿舍,應以原用途做為未來活化主要方向,
建請縣府文化局協助興大設立分部時,
應避免開發過程造成不必要的破壞與毁損,
達到活化中興新村及保留原始風貌的雙赢局面。
#幸福南投人人有哲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 在 張嘉哲(南投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活化中興新村
#文化景觀需要保留
保留眷村文化再創造,
活躍 #中興新村
重新尋回過往的熱鬧與繁榮
#活化中興人人有哲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就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質詢行政院長、科技部長、文化部長。
政府說:「高等研究園區全區面積有261.5公頃,分為三個區塊,南北兩核心作為研發跟行政辦公區,進駐類型包含文化創意產業、國家行政機構以及高科技研發中心,如能源研發、光電研發、農業科技、生物醫學與奈米應用等前瞻產業,預估提供13000個工作機會;而中區規劃為生態國際村,作為研發人員宿舍,將吸引11000人到此定居。 」
現在呢?
1.1956年,在當時政治局勢下,中央政府決定於南投縣開發新市鎮中興新村,作為省政府之辦公廳舍與省府員工住宅區。
2.然而2012年總統大選前,政府要求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將中興新村納編,成立高等研究園區,惟此園區之財務特性與營運模式,卻與既有科學工業園區格格不入,亦引發諸多爭議。
3.因高等研究園區的舊文化資產管理和整體科學園區發展而言,高等研究園區仍無可行且永續之定位。立法院決議要求科技部就其核心執掌範圍內,應與文化部及地方政府合作,推動都市地景之保存、研究。而科技部今年9月針對中興新村的產業模式與文化資產保存召開公聽會,部長:公聽會你聽到地方的聲音了嗎?毛院長你知道中興新村居民的心聲嗎?
(1)定位與招商對象不明:高等研究園區的定位與招商對象不明確,中興新村高齡人口密集,不妨結合科技發展銀髮族產業,南投也是農業大縣,也應有農業、生物科技廠商的研究團隊進駐,還有當初說好的文創產業,都應納入招商的對象。
(2)屬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中興新村高等科技園區」,目前仍在施工中,尤其是園區內的道路尚有一部分未能竣工,進入該園區依舊是「環境雜亂」,就連主要道路的「田園街」都會遇水氾災,這時再辦「招商」,是否會有效益產生?
(3)與會民眾多次提出,因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北核心區及生活區之特性與南核心迥異,且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並非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專業,建議本部中科管理局持續推動南核心之開發建設,北核心區及生活區由其他部會經營。
(4)部份民眾希望,文化創意產業能夠跳脫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框架,進駐至高等研究園區,並整修既有老舊宿舍用供文創業者使用,使新舊結合。
(5)民眾反映園區內空戶多,治安不佳,致宵小猖獗,希望本部中科管理局加強與地方警政系統之聯繫,杜絕治安死角,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應有之保障。
(6)與會的地方人士則建議,北核心和生活區既定調在文創,就應打破窠臼,讓眷舍活化利用,像作為老人安養、遊客長住等用途,放寬出租辦法。
(7)多位民眾認為,園區內有非常大量的宿舍沒有得到適度的修繕,希望本部中科管理局能整修全部的宿舍,並保障中興新村所有現住戶的權利。
(8)又多位立法委員曾多次視察中興新村,並提出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文化資產引進、保存及文化創意產業規劃與經營管理並非科技部權責,科技部中科應著重於南核心之開發。
4.中興新村日後的願景是生活、觀光和文創;高等研究園區將繼續發展,但日後中興新村的主管機關是否應該將由目前的科技部中科管理局改為文化部或其他部會(經濟部)。
5.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招商不順也是事實。中科管理局人員曾經跟本席說,高等研究園區目前已有8家廠商允諾,但本席要問的是目前廠商進駐的進度呢﹖本席強調不是招商,表達意願而已,而是已經簽約且已進駐園區開始營運設廠的進度及廠家﹖資策會和工策會運作進度又是如何﹖請說明。(目前除了工研院、資策會已進駐,民間企業只有百佳泰、台灣可速姆二家廠商去年進駐營運,另有禾懋、上緯、信織、建維品質驗證、欣昊五家企業申請。) 仍繼續存在「冷冷清清」狀態的中興新村高等科技園區,雖多次進行「招商」屢開招商說明會,但多年來只有兩家企業進駐,甚至人員少的可憐;如何完成中興新村改造?各界愈來愈悲觀。
6.當初中興新村高等園區設置,號稱四年內要創造一萬六千個工作機會,現在狀況真的與預期有落差,尤其企業產品必須推陳出新,需要不斷研究創新,中興新村環境、氣候適宜等條件,適合各大廠商研發人員在此從事研究,中科應再加把勁行銷。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是以提供廠家設置研究場所聚集公私部門研發單位,整合研究開發資源的園區,加上中興新村優美的環境、便利的機能,相當適合各大廠商研發人員在此從事研究,所以南投縣歡迎各大企業申請進駐,帶動中興新村的繁榮。
7.地方關注眷舍區活化再利用的問題,提出做為安養、長住或民宿等用途,受限法令無法放寬承租條件,行政院毛院長請您協助修正法令,中興新村的居民多為老人又是醫療貧乏地區,如果能將部分土地作為安養或醫療機構設置的地點將對南投縣民是一大福音。因為高等研究園區為科技部所轄科學工業園區,故進駐者資格仍必須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規定,業別須為文化創意產業並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且須依科學工業園區入區程序申請入區,故進駐資格嚴苛,可進駐對象受到相當侷限。
8.又,園區內眷戶一旦搬離現住宿舍,即喪失居住資格,難以調整各眷戶之居住區位,又園區內宿舍高達2427戶,建物老舊,既有建物修繕經費高,科技部根本難以負擔,且眷舍處理亦非科技部的專業。建議行政院可將部份北核心區及生活區劃出「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範圍,由適合的主管機關經管,則進駐業別將不侷限於屬科學工業之文創業,可擴大進駐創業者之類別,並增加中興新村未來村進駐產業之多元性,亦可有效處理宿舍議題,維持中興新村文化景觀區之風貌。
9.另外,中興新村有不少建築大師的作品。台灣戰後建築菁英,如設計國父紀念館的王大閎、設計圓山飯店的楊卓成、設計清華大學原子反應爐的張昌華等,在民國48至50年間,在政府號召下,投入中興新村規畫建設。 就像光華國小附近,一排三樓磚造房子,採九宮格的圖形設計,就是王大閎設計的。從文化資產的觀點來看,這些都是絕版珍品。
10.只是文化資產保存,要有完善的配套,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對每個有代表性的建築,定期維修。而不是列入文資保存後,一磚一瓦都不能碰,卻是十幾年來都不整修維護,任其風雨侵襲,綠籬荒蕪,屋瓦破損。
中科管理局提出園區規劃說明,南核心仍為高科技研發為主,北核心和生活區共二五九公頃,因二三四公頃劃為文化景觀區,將以文化創意、行政辦公為主軸,其中規劃九公頃的文化創意區,供文創業進駐。
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計畫並沒有成功,因為中興新村受限於現有法規無法發展。
本席建議
1.園區規劃參與層級應提高到行政院,修改法令或直接訂立專法,並讓更多部會(如文化部、衛服部、經濟部、教育部等)或縣政府進入參與規劃,例如醫療照護、大學城、導覽觀光等產業。
2.該案應直接由行政院專案統籌,優先處理宿舍、居住問題、思考如何保有科學園區、擴展到現有現住戶機能,並結合文創產業。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大租約短期之住戶,舊居已全數遷離。
法定聚落建築群登錄:於2018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102次文資審議大會,文資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將政大化南新村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是指定範圍與保存方式,則留待下次文資審議會再作討論。政大總務處表示尊重決議,且若全區保留或無法興建法學院,原址也會以教育目的作最有效利用。
臺北市文化局於2018年三月三十日召開第10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暨文化景觀審議會,政大代表與當地里民代表各陳述意見,委員會最後則宣布化南新村全區保留。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去年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政大不服,以行政程序瑕疵為由,向市府提出訴願並成功翻案,化南新村目前身分為暫定古蹟;不過,5/24上午重啟文資會勘,居民提出疑義,政大要求撤銷文資身份的理由之一竟引用到舊的文資法。
這已是文化局、政大、社區代表化南萬新願景團隊,第三度至化南新村會勘,受邀參加的文資委員也都是去年曾出席的老面孔,對化南新村的文資價值都有所了解。
室內討論過程氣氛和平,政大派總務處秘書和承辦人作代表,僅表示政大會提供書面意見給局裡頭,還是多聽聽社區代表的發言,一併帶回,強調只是來聆聽,其餘完全沒有提到政大的訴求。
化南萬新願景團隊則把握機會,針對訴願書整理出3項政大撤銷文資的理由一一作出回應。訴願書中,政大對文化局文資審議會議紀錄出席委員人數和表決程序有疑義,認為不應將乙區空地(現為化南新村停車場)劃入聚落建築群中,和文化局未在登錄前對化南新村具體提出維管措施和指定登陸範圍影響、財務規劃等。
化南團隊強調,政大的撤銷理由引用到錯誤的法條,文資法106年修法,修法前,登錄文資前需做財務規劃,修法後這項規定已被刪除,政大不慎引用到舊法。
他們也認為,關於停車場的空地,翻查地籍圖發現,此地和建築是同一筆地號,且經口述歷史調查,該處早期是農地,居民會種茭白筍、抓蟬,直到民國96至98年間才改為停車場,屬於居民共同記憶,是不可或缺的一塊,仍堅持要全區保留。
有文資委員在席間提到個人看法,指出政大確實引用條文不太正確,而過去的確有些資料不足,或發現引用條文錯誤卻沒適時糾正,因此要再重新審議程序。
文化局今日派文資科長王秉五作代表,他表示,委員閉門討論時,主要針對訴願意見釐清、討論、交換意見,有討論到停車場空地是否有必要登錄文資,會遵照當時的歷史紋理和社區關聯性作價值判斷,全案要等送進文資會大會上才作決議。(維基百科 聯合新聞網)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興新村文化景觀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天進行國科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詢答,由主委朱敬一率所屬列席備詢,林佳龍委員在質詢時強調,為因應國際經濟發展等大環境的改變,科學園區的角色和功能,亦應將國內環保和地方民意納入考量,予以通盤檢討。科學園區約4495公頃,大概佔國土面積0.12%,不論創造的產值與提供的就業機會均非常多,足見科學園區的貢獻之大。
中科自籌備、整地及建廠,至友達開出第一張發票,整個從無到有的過程,林佳龍委員均曾親身參與及見證。中科一期至四期,及高等教育園區,在中部將近有五個園區單位,反令園區的特色過於發散。政府能取得大筆土地進行發展固然很好,但部分園區的閒置率卻偏高,開發遇到困難,事實上,過去經濟部也有許多工業區的土地遭到閒置或荒廢,直到十二年前透過「006688方案」等各種租稅鼓勵,才讓工業用地重新活化,但目前彰濱工業區仍有將近一半以上的土地仍處於閒置狀態,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尚未使用的土地也遠超過彰濱。科學園區理應進行科技創新與附加價值高的高知識產業,讓年輕的科技人才進駐就業,領取高薪,然現在園區卻充斥以勞務派遣的方式進用員工,與過往我們對於園區的想像,存在著不小落差。林佳龍委員呼籲政府必須正視此一問題。
以高等教育園區為例,涉及的業管單位包括南投縣政府、文化部及中科園區,從霧峰省議會、光復新村,到南投的中興新村、是台灣戰後在特殊環境下致力興建及保存的文化遺址,更是台灣少見的國家級文化資產裙帶,亦是複合型的文化遺產,目前園區定位不明,亦面臨招商不足的窘境,林佳龍委員要求朱主委盡速處理園區定位不明的問題。朱主委回應由於南投縣政府將中興新村90%土地劃為文化景觀區,將在對現有地形、地貌、地物的保存基礎上去構思未來發展。國科會日前邀集嚴長壽和施振榮赴現場勘查,他們建議讓園區變成未來生活與ICT有關的實驗場域,可相當程度地保留當地特色,對相關的產業也有育成效果。
林佳龍委員提醒朱主委需多加留意科學園區周圍土地炒作的問題,另有關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二林園區的開發許可,是否會對招商產生影響,林佳龍委員也表達了憂慮。朱主委則表示內政部將會持續上訴,國科會對此相當有信心,目前包括鴻海、台灣精銳和上銀科技等廠商均表達進駐園區的意願,林委員笑稱廠商極可能是配合演出,未必真有投資建廠的意願,可能另有內情,朱主委則稱他並未拜託廠商配合。
另有關后里營區廢棄的國軍乙型聯保廠,台中市政府已發函國防部要求提供作為2018國際花卉博覽會的場地,這塊土地連結中科,位置極為重要,而花博根本是一場騙局,作為土地炒作之用,周邊開始大興土木,該筆土地對於產業聚落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林佳龍委員要求國科會進行了解,對此朱主委表示有一家精密機械廠商希望進駐后里設廠,國科會業已向國防部表達立場,但最後的裁定權,仍落於行政院之手。
林佳龍委員表示國家實驗研究院每年均編列大筆預算,原是欲藉由整合各研究中心之核心技術與設施,提供國內產、官、學、研界進行太空科技、奈米電子與系統、環境災防、科技資訊服務及生物實驗資源等五大領域所需之研發平台與技術服務,但預算仍為11個中心各自編列,未依院本部設立之目標,整合各中心之技術與設施,降低重複投資與浪費,致院本部的功能不彰。林佳龍委員要求朱主委能夠督促,包括行政作業與人才,都能進行整合,否則便喪失當初成立該研究院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