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四(9/9)是國民體育日,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當天舉行「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指出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後未落實之處,呼籲體育署落實執法、保障選手權益、盤點現行問題並提出新國體法2.0的修法來解決。
先前舉行的東京奧運,台灣選手的奪牌數創新高。選手們的好表現也引起國人的高度關注。然而,奪牌數創新高,真的就代表我國的體育改革完成了嗎?
經過時代力量的盤點,我們認為臺灣的體育環境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改善:
🔷選手待遇待改進,無契約保障
國訓中心目前提供全職的國手待遇每個月30000元,至於非全職的選手,補助更只有15500元。而這些微薄的補助,在賽事結束後也可能馬上中止,讓這些為國家榮耀而戰的選手們馬上陷入經濟困境。
除了津貼政策,選手和協會也鮮少簽訂雙向的書面契約,無論是培訓或出賽期間,幾乎都只有切結書以規定選手的義務責任,因此一旦雙方在遴選或培訓中出現爭議,選手往往無法受到明確保障。
因此,時代力量認為體育署應重新檢討國手的津貼政策,並且擬定相關契約範本,以提供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給予選手更多保障。
🔷單項協會亂象多,體育署擺爛不管,還持續發補助
去年2月,棒球、網球、羽球、游泳等四個單項協會高層涉嫌以灌人頭會員、操控協會選舉的案件,法院均已做出判決。此外,冰球、網球、羽球等協會秘書長也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遭到判刑。然而,《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無法禁止舞弊的高層持續擔任協會要職。
此外,《國體法》第35條規範協會財務資訊應公開,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出 35 億給全國 71 個體育協會,卻僅有17 個協會在期限內完成核備財務報表。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更被發現缺少附註的項目的檢視訪評報告。
無論是涉及舞弊亂象,還是未依法公開財務的協會,體育署非但沒有對此採取任何動作,還持續給予這些協會補助,放任協會亂象,實在令人憤怒。
🔷《國體法》再修法,促進協會人事新陳代謝、落實利益迴避
針對單項協會的會務亂象,特別是單項協會因人事制度的不週全,使協會淪為被單一勢力把持,時代力量先前提出《國民體育法》第36條修法,規定各協會理事長及秘書長等要職的任期,讓人事得以新陳代謝。
另一方面,先前《國體法》修法後,雖增加對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理監事及秘書長等的利益迴避條款,但過於空泛的後果,讓弊案依舊叢生。例如2019年,壘球協會透過辦理女壘國家隊赴美移訓,與運佳旅行社勾結浮報價金的弊案遭檢調偵辦。經過檢調追查,發現運佳旅行社當時的負責人,正是長期擔任中華奧會副主席蔡賜爵的兒子。
因此,時代力量提出《國體法》第39條修法,主張主管機關除了明訂利益迴避的範圍和違反時的處置準則之外,更應該要修法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禁止買買、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與對象,以杜絕利益輸送。
時代力量希望在東京奧運的熱潮過後,透過提出「新國體法2.0」,延續2017年國體法的未竟之業,持續推動體育改革,提升國內體育環境,讓運動成為國人的生活習慣,更能發展成台灣社會文化的一部分。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長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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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38::我方法是透過修法或行政院命令,制定體育組織專業化,賽事公平化原則。法規強制要求必須專業人事擔任要職,這樣可以促成大換血。
本來民間組織就是必須遵守法令。只要大原則符合規定,政府沒有介入實際選舉人事,或無理要求改名,那麼應該就沒有問題。
A238:
前情提要「如何才能擺脫中華台北?如何才能終止中華系列體協亂象? 」:https://wp.me/pd1HGm-lp
加開了問與答的直播,有回應這篇:
https://fb.watch/7725FzudtP/
節錄聖峰的回應:
關於人事的部分,你不可能直接透過法律或行政命令強制要求體育組織的管理階層非得要滿足特定條件不可。
行政機關頂多對人事安排做出建議、行政指導,但不能強制體育協會非得照行政機關的要求去安排人事不可。
你也許以為「沒有介入實際選舉人事」,但一旦你將擔任管理階層的資格限定為必須取得賽事獎牌,其結果就是直接設下了「候選人」的範圍,在比較冷門的體育項目中,這樣的規範就會製造出萬年理事、理事長。
再者,一個體育成績很好的體育選手未必是適合從事管理工作的人。體育協會的管理階層主要的工作是處理會務、處裡行政事務、推廣相關體育活動、建立維持公共關係,而不是參加比賽。將管理階層硬性限定為得到特定成績的體育選手,會直接妨礙體育協會尋找不具體育選手經歷的專業經理人來處理會務。
一個人在特定運動項目的表現好壞,與這個人的道德操守好壞無關、是自私還是無私無關。如果以為把某個曾經有極佳比賽成績的人放在體育協會的管理階層就能解決問題,可能太過低估這個問題的難度。
最後,即使你將擔任體育協會管理階層的人限定為得到一定成績的選手,但對有心人士來說,這也不是什麼難以跨越的障礙。想掌控理事席次的人,只要辦個只有少數符合特定條件的相關人士參加的比賽(限定65歲以上參與的長青賽之類的),搞到人人都得到銅牌以上的獎項,又或者直接在比賽結果造假,你設下的這個門檻就失去作用了。
我認為適合的方向,是針對體育協會中與特定專業技能有關且有相關專業證照可拿的職務,規定必須由具有相關證照的人擔任。理監事則規定以其中一定比例或人數(而不是全部)由相關體育項目的教練、現任、退休選手擔任為「原則」。
民間單位固然應該遵守法令,但這並不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想怎麼限制就怎麼限制。尤其,許多非相關體育項目參與者以局外人的身分「想當然耳」的處理方式,一旦執行下去,可能完全窒礙難行。保持一定的彈性是絕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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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長 在 交通大學校友會 NCTU Alumni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工紙龍頭正隆(1904)董事會10日通過新總座人事案,總經理一職由現任執行副總張清標學長接任。
張清標學長擁有中興大學森林研究所碩士、交通大學EMBA管理碩士學位(1e),於正隆服務逾40年,歷任正隆公司廠長、造紙事業部主管、天隆造紙廠(股)總經理、中華製漿造紙技術協會理事長,也是現任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監事會召集人,已擔任正隆副總經理16年;除專精紙業技術、循環經濟,也擅長經營領導和營運判斷,具備豐沛的產業知識及國際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