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527判決-擄人勒贖罪之相續共同正犯如何論罪】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相續共同正犯、#共同意思範圍、#利用既成條件、#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中途參與
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7日作成106台上527判決,此判決對於擄人勒贖之相續共同正犯如何論罪?有所闡釋,簡述如下(此判決關於擄人勒贖之要件,駱克在106年6月15日【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527判決-擄人勒贖罪之要件】 已經解析過了😀):
Qoute:「…刑法之 #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 #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 #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且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式,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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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其他行為人已經擄人後,才新加入參與勒贖行為之人,構成何犯罪,學說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例如甲、乙已經將丁擄走後,丙才加入為勒贖行為,此時丙構成何犯罪?
2.106台上527判決認為丙於丁被甲、乙強擄至藏匿處後,丙已經了解甲、乙擄人而將丁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藉以向丁家屬勒索財物,卻仍然參與後續勒贖行為,丙是以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有利用丁已在甲、乙等人實力支配下之既成條件而繼續共同實行擄人勒贖之意思,為擄人勒贖犯行之共同正犯。
3.學說上對此問題有不同見解,請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頁9-14至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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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頁9-14至9-15。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9/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分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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