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兒子是死刑犯,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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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刀弒父 📰 無差別殺人 📰 殘忍殺害好友 📰
兇殺案發生的時候,常常會在新聞報導上看到這樣的標題,強調加害人的犯罪手段,甚至在檢警調查出來之前,可以「推論」出加害人為什麼殺人。
然而新聞過後,大家常常忘記為什麼「事情就這樣發生了」,也忘記「為什麼犯罪」,以及「我們要如何預防這樣的事情再發生」。
判決出來後,最常聽到的另一個關鍵字是「兩公約」,後面可能還要再加個「逃死」。但兩公約是什麼?真的有那麼厲害到可以當作「免死金牌」嗎?
我們將和 Giloo紀實影音、法務部一起推廣線上影展——兩公約不思議:人權的輪廓
包括各類關於人權的影像作品,分享你的看法,一起來了解相關規範。生而為人,我們希望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能被重視,並進一步預防憾事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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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預告 🔴
9月11日(六)晚上 7 點,Giloo 紀實影音將邀請許萃華檢察官及李家驊導演,分別從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影像創作者的角度,和大家一起聊電影、談人權,想更深度瞭解電影內涵的你千萬別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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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次直播座談活動,除了可以填問卷抽 iPhone 等大獎,直播期間留言互動還有機會獲得法務部提供的神秘小禮物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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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不思議:人權的輪廓線上影展座談會
日期|9/11(六)19:00~19:30
與談人|許萃華(檢察官)X 李家驊(《我的兒子是死刑犯》導演)
主持人|施俞如(Giloo行銷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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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介紹
▍與談人:檢察官 許萃華
身為面對人犯與被害人日常,檢察官如何面對人權保障議題?
司法實務工作者,曾指揮偵辦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1. 偵辦多起性侵害、兒少性剝削案件
2. 破獲臺灣三大毒梟之一的南部林姓大毒梟
3. 偵破王姓男子為首具有凌虐習性之犯罪集團
▍與談人:導演 李家驊
長期關注司法人權議題,有多部相關作品:
1.《我的兒子是死刑犯》,2019(本次座談主題)
2.《起點》,2011
3.《我無罪,我是鄭性澤!》,2013
▍主持人:Giloo紀實影音 施俞如
超過十年行銷經驗,致力透過不同的行銷策略,讓更多人接觸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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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影展介紹
你知道《無人知曉的夏日清晨》、《我的兒子是死刑犯》、《疫苗抉擇》、《計程人生》談的議題都在「人權」及「兩公約」範圍內嗎?人權是什麼?兩公約又包含了哪些權利?三言兩語可能很難說清楚,不如一起參與線上影展及講座吧!
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台灣已施行超過 10 年。兩公約的核心是對人權的保障,包含生命權、兒童權利、環境權、集會遊行、老人權利等,都是兩公約涵蓋的權利內容。想了解更多,一起用電影來探索人權的輪廓吧!
GilooX法務部|兩公約不思議:人權的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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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台鐵豐原站建置了一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能夠掃描乘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不過卻被質疑侵犯個人隱私跟人權,讓鐵道局只好緊急喊卡! 其實這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有非常多功能,不僅有被取消的人臉辨識,還包含了電扶梯逆向行進偵測、跨越月台警示偵測、月台上遺留物偵測、火警偵測等等。 不過人臉辨識系統...
人權包含哪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重點整理來嚕❤️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重點整理EP30】 台澎小堅果
時間:8/2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2.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我的想法:
這次會來聊軍事佔領也是因為社群上有多次討論過,在某次直播有說明清楚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關係、《一般命令第一號》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先行回顧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再來是要特別說明國際法上對軍事佔領的規範,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則是違反佔領法。
由這來延伸討論八二三炮戰的真相,前幾天臉書河道上不同政黨的人都有發文講八二三,其實我在看台澎人敘述自己打八二三保衛「台灣」時我也不忍潑冷水,但又不得不說明清楚,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的我也有發一篇文,我自己的外公是原日籍台澎人他有被徵召,但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國內戰的地方,而台澎人在國際法上屬於無國籍人士,屬於被佔領地的人民,根本不可以被徵召去打中國內戰,但因為大多數台澎人不清楚這些原委,所以情感認知上就出現了誤會,感慨錯了這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結果,今天我們就好好的來聊國際法上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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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軍事、一個是佔領。
軍事這個部分,佔領行為背後是有軍事力量存在,透過行使軍事力量取得所謂的一種強制力、執行力,以這個為靠山進行佔領的行為。
軍事佔領行為後面這個佔領的部分,它與其它使用管理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佔領行為的佔領者本身是佔領的執行單位,它本身絕對不是被佔領的東西的擁有者,如果這東西是你的,你就不會去佔領這個東西。所以我們不會說某某國在佔領自己的領土。
《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點a項,就是講中國(不包含滿州) 等等當地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General Order No. 1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那為什麼在中國的日軍是要向蔣介石投降? 蔣介石接受日軍投降的身分,不是以中國國家元首或中國軍事將領身分,而是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去,就是代表同盟國全體成員,所以它在中國領土上代表盟軍全體成員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實施軍事佔領。因為佔領者是盟軍全體成員而不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本身的領土歸屬屬於中國而不是盟軍全體成員,所以這時蔣介石在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後進行的動作,仍舊是屬於軍事佔領。因為蔣介石是代表盟軍來做這件事情。
那軍事佔領目的何在?軍事佔領這個發生狀況有非常多,有可能是戰爭進行過程中,某一方贏得一場戰役,有效的控制某個重要據點,它就用軍事武力把這地方控制住,這就是軍事佔領,這是戰爭進行中甚至是彼此還在互打。這時的軍事佔領主要是掌控戰略要地,控制者可以在軍事上得到優勢。
還有個狀況是,像台澎的狀況:交戰雙方其中一方投降,雙方簽署停戰協定(就是1945.9.2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讓雙方停火後實施的軍事佔領。這種軍事佔領,是戰勝一方對戰敗一方的領土,或戰敗一方在戰爭過程中侵占的地方進行接管,這也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投降後的佔領」。這是確保在投降後到簽署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法律上的戰爭關係之前,停戰狀態不會發生負面的改變。
當投降之後,戰勝方對戰敗方的領土或者控制的地方,進行軍事佔領是為了確保這個投降後的過程可以順利,不會有人滋事、不會再出亂子,以免戰爭無法結束。
所以投降後的軍事佔領的要求,跟戰爭過程中的軍事佔領有很大的差異。
投降後軍事佔領可以確保不會出亂子,但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亂子,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會讓「法律上的永久、確定效力」在軍事佔領時發生,例如:「領土主權移轉」就不可能會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完成。因為若是還在駁火狀態,要是一方透過佔領取得領土主權,然後另一方又開戰奪下被佔領的領土,難道領土主權又要再次移轉嗎?這樣會沒辦法確認領土主權歸屬且很難結束戰爭。
儘管在投降後實施軍事佔領,還是有可能再次發生戰爭,所以這時也不可能因為簽署降書就認為軍事佔領移轉領土主權,因為戰爭還未真正法律上結束,所以這個投降後軍事佔領動作本身具有很清楚「暫時」屬性,是暫時性的控制措施。對這個動作上就不可能賦予永久性的法律效果,因為隨時會改變。
所以,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佔領行為的本身絕對不會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
由於主權平等原則還有領土完整性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領土完整性原則」是指國家之間要彼此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這個原則也會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連結。
領土的界線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範圍的地理界線,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海上的領土。
領土主權會在國際法上產生非常大的意義,領土主權一但移轉後,這塊土地就會具有非常多的意義,其它國家要尊重這個國家使用管理這塊地的權利,其它國家不可以去干涉。除非這國家做了會侵犯到周圍國家的行為,不然其它國家是不可能多加干預,這就是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所以說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力是非常強大的,因此不可能單純透過軍隊進行事實上的佔領行為來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如果佔領可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那這樣就回到原始比拳頭大的狀態了。誰有拳頭就可以亂佔領就可以拿走領土的話,不就是直接與領土完整性衝突了嗎?
所以一旦跟領土完整性連結起來的話,佔領者就不可能因為佔領而取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權1945.10.25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雖然它騙說台灣光復,但事實上並不可能發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不可能產生讓台澎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能發生這種效果。
佔領行為不會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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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進一步來談,國際社會對佔領行為還有設下什麼要求呢?
國際法上對佔領行為主要規範,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佔領者於佔領地可以做的事情與不可以做的事情有訂出規範跟要求。
寫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中的條文是被明文法化的國際慣例!就是說今天就算你沒簽署這些公約,但你也要遵守,因為這已經變成整個國際社會遵守的規範。
國際法的特殊地方就是,一般的契約只會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如果條約內容是國際慣例成文法化的結果,一個國家即使沒簽署,也一樣會受到相關國際慣例的拘束,這就是國際法特殊的地方。
國際規範上威力最大,不一定是成文法後的條文,可能是沒有還沒經過成文法化的過程,但卻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這樣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法上其實是佔很大的比例。
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裡面的原則、關鍵:軍事佔領不移轉領土主權,這個意義就是這個佔領地不會因此變成你的,所以你不可以把這地方當成自己的領土來使用,這就是關鍵。
這就會衍伸很多東西佔領者要意識到:佔領地不是佔領者的,戰爭結束就可能要物歸原主,所以你不可以對佔領地做太多改變,包含佔領地上人民國籍、相關法令規定所遵循的規則。基本上佔領者要尊重原本規範,除非原本規範執行會影響佔領狀態,或者是原本國家的法令侵犯國際法上的規範時就可以修改、取消,例如德國納粹原本的法令有侵犯猶太人跟身心障礙者人權。
佔領地原本的法令如果沒有違反國際社會的規則的話,那是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二戰時德國跟日本在被軍事佔領時都有被改變當地的法令,例如:日本這邊就是軍國主義病態化,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所以戰時體制下對言論自由跟人身自由的管制,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就被去除掉,甚至日本的憲法也在盟總安排下有被調整,日本憲法的修改正是由大日本帝國議會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改。光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條文仍舊被遵循,就可以知道,即使修改的憲法的草案是盟總所提供,也並未改變日本憲法是在日本政府行使主權後改變的法律事實。(盟軍對日佔領的作法,是由盟總負責規劃,交由大日本帝國政府(修憲後為日本國政府)依其國家政府身分執行。日本政府仍舊是在行使主權,日本的主權沒有因為在佔領期間被盟軍代理或者取代。)
佔領者雖然要尊重佔領地的法令,但若佔領地的法令有需要調整,或者正是引發戰爭的原因,就可能被調整。
佔領者可以在佔領地徵稅,但要依照原本佔領地的稅法去徵收,且基本上只能用於維持佔領地的穩定,而不可以拿去佔領軍所屬國家使用,或用於填補佔領軍所屬國家的財務漏洞。
但很明顯的,ROC政權在台澎徵收的財產很多都運到中國本土去應付中國發生的第二次內戰,當時1945.8月PRC政權還沒建政,所以那時候屬於中國共產黨以及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黨爭」(國共內戰),PRC政權1949.10.1建政後就是「政府代表權之爭」(一中兩政權)。在當時蔣介石是中國國民黨的,那他就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上的物資、工業生產設備拆一拆運去中國使用,這是不可以的,這件事情台澎建國後要好好算帳。
另外佔領地不是你的,所以佔領地的財產,你也不可以登記成國有地的財產,所以現在在ROC政權的國有財產局,裡面登記的台澎財產其實都是不屬於它的非法財產。尤其是土地的部分,ROC政權把台澎除了私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都登記成國有地 這其實是非法的。
佔領軍在佔領地如果需要使用物資時,是要付費的喔!不可以搶錢搶糧搶女人。例如:需要交通工具,可以徵用民間的車子,要嘛付錢買下車子取得所有權,要嘛付(使用費)租金,此時所有權還是對方的,使用後最後要物歸原主,絕對不是你要就直接拿走。
依ROC政權在台澎的執行任務身分來說,它做了太多它不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一切都奠基在「台灣光復謊言」之上,因為大家都相信台澎領土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那台灣人就不會質疑為何財產會變成國有財產。
所以轉型正義中的黨產會,把從KMT手上拿回來的不當黨產放進ROC政權國庫中,收歸國有是在幹嘛呢?這些很多當初都是台澎人的資產,先被ROC政權登記成國有財產,然後KMT透過國庫通黨庫變成自己的又轉賣別人從中獲利,如果追回來不是就應該還給最初被搶的人民手上嗎?
如果是不動產 應該都會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就算找不到原始擁有人,也根本不可以登記成國有財產,而應該另外成立法人單位,來管理台澎地區公共財產。移轉所有權單位,未來台澎建國後,就可以把這個台澎公共財產移轉成建國後的台澎國家。
ROC政權就是中國政權,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是中國財產。
所以ROC政權這樣做,如果假設、萬一哪天PRC政權接收ROC政權一切 把ROC政權給消滅掉,那就會被PRC政權拿走,因為這就是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這兩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主權國家法人格是同一個啊!
上面情況說明,東西所有權的財產與領土主權跟兩回事喔!大家要分清楚。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這國家擁有了領土主權可以在上行使國家主權,就可以制定相關法令,去建立所有權、不動產制度,此時就會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上制度存在(ROC政權治理台澎時基本上是延續了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某次直播有聊到外國的大使館買下房屋所有權的涵義,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還有,佔領者因為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所以不可以把佔領者本國人民移居到佔領地來,這樣會有佔地為王的疑慮。雖然可以允許其它國人民暫時停留,但也不可以久留,例如:二戰結束時盟軍戰俘要回到本國之前,都會在不同佔領地移動。
那如果ROC政權擬訂難民法,這當然屬於國內法層級,不可能去影響到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狀態。難民法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要看它寫了什麼,例如提供政治庇護、人道援助,有的會提供國籍(但若ROC政權提供國籍,那就是中國國籍),但難民也不會因此取得在台澎永久居留的權利。
ROC政權制定難民法到底要幹嘛呢?就好比:香港,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是ROC政權代表的「中國」這個國家的大陸地區。對ROC政權來說,香港人就是它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民,也不是其他國家的難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裡香港特區的人民,是不必用難民法、直接用港澳特區相關法令就可以處理的。
在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它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這時ROC政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都自身難保了。另外一點接納難民進來的話是否就不會有問題?ROC政權目前是算親美的,如果讓阿富汗難民來的話,那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是如果想對美國報仇的人以難民身分進到台灣,然後跑到AIT去搞什麼恐怖攻擊,你要怎麼承受風險?人權考量是一點,但現實上不需要這樣做,阿富汗難民去到歐洲會更近,不需要跑到台灣來,而且台澎目前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提供的保護有限,還不如低調一點當中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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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金門是中國領土是中國內戰的範圍,為什麼台澎人會去參與?
台澎人是以「台灣充員兵」的身分,被抓去打八二三炮戰,這本身違反國際法、佔領法。因為身為佔領者的ROC政權不可以把佔領地人民當成自己國民,讓台澎人變成中國軍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八二三炮戰就是台澎人為了不屬於自己的國家、為了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佔領者去拋頭顱灑熱血打跟自己無關的仗。
佔領者不可以要求佔領地的人民對佔領者效忠。因為一旦發生佔領地人民被迫效忠佔領者的情形,佔領者若將佔領地人民當成肉盾去對抗佔領地人民母國,那將是很不道德且不人道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在台澎建國後一定要處理的!現實上,台澎人被強制徵召去參與823炮戰也導致台澎人在認知及國家認同上發生很大的問題。為了不是你國家而打仗受傷,拿到了張榮民證得到些許被施捨的蠅頭小利,然後就對這個佔領者感恩戴德,這根本就是錯的。
佔領者除了不可以強制徵召佔領地人民加入自己軍隊外,其實連打廣告募兵也不可以。不管是透過主動、被動的方式都不可以把台澎人變成ROC政權的軍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ROC政權在台澎成立「自衛隊、警衛隊」,那就可以,因為這類單位的成立目的是為了維持佔領地的安全穩定。總之,不可以讓佔領地人民為佔領者去死。所以八二三炮戰講白的就是ROC政權非法徵用佔領地台澎人打中國內戰,從一開始就是違反國際法。
網友留言有說到:「蔣介石本來要放棄金馬,在軍事大會上決定好了,但麥克阿瑟將軍派第七艦隊司令來台灣跟蔣介石說金門守住日後才有機會反攻,所以蔣介石才要守住金馬,這過程有些事情很矛盾。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務院跟老蔣日記都有看到雙方都有目的,這歷史鮮少人知道。」
→那是麥克阿瑟的看法,不能說是美國的看法。麥克阿瑟可能純粹只是從戰略的角度提出建議,不能將麥克阿瑟的意見直接認定為是美國政府的意見。麥克阿瑟是從ROC政權內戰反攻的立場主張金馬不能放。立場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蔣介石說這種威脅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最後結尾,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人,不要在此時申訴不要去當兵。因位ROC政權還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在當下局面去面對ROC政權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還是要回到推廣台澎法理地位,讓更多人知道以後,形成公民力量體現在ROC政權選舉上,來掌控ROC政權,使它承認盟佔代管身分。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還是要保護台澎,所以當兵若是在台澎上就可以在心態上當作是「自衛隊」,若是被派去金馬就要好好調適心情。我們是要讓大家去理解ROC政權這個台澎代管機構可以成立自衛隊來保護台澎。雖然現在它沒有成立這個,防護台澎的單位在名義仍舊是ROC政權軍隊,但它畢竟還是在保護台澎。所以千萬別誤以為我們現在討論法律上的事情是要慫恿大家兵變。
ROC政權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管理者角色,可以制定法令,我們身為被管理者,遵守管理者制定的法令是合理,若管理者制定的法令不合理,我們去抗爭是ok的!
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所以要認清楚ROC政權是盟軍讓它可以來到台澎的,所以不管你再怎樣討厭它,也不可以否認它有合法代管權限。但承認他有合法代管權限,並不影響你對它的不當管理行為表示反對、以合理、適當的方式進行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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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產百年發展,中共與日共為何漸行漸遠?】
你知道日本也有一個共產黨嗎?它目前在日本有25位國會議員、2612名地方議員,是不可小覷的在野黨,歷史上與台灣、中國皆多有關聯。
日共只比中共晚一年出生,曾經一起在亞洲推動共產主義,協助台灣共產黨的成立,2004年兩個黨還曾就台灣統一的問題有過交流……,但2017年,日本共產黨不甩中國大使要求,在黨大會公開指名批評其為「新大國主義‧霸權主義的謬誤」,此後,一旦中共對台灣或香港採取強硬態度,日共都強烈批判,嚴厲程度是當今所有日本政黨之最。
就連昨天中共迎接百年黨慶,日共黨主席依舊發重話:「對於中共對東海南海的各項行動以及侵害維吾爾族和香港人權的動作,我始終批評為不值使用共產黨之名。」
百年來,這兩個共產黨的關係曾有哪些分分合合?日共如今的態度轉變,對內對外──特別是台灣──有什麼政治意義?https://bit.ly/3yex6kb
#專題系列報導將陸續上線
【沒有自由的「偉大復興」──中共建黨百年帶來的巨變與挑戰】https://bit.ly/364GDyh
#共產黨 #日本 #中國 #中共 #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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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人臉辨識系統卻是充滿爭議,因為在資料蒐集過程中,並沒有交代使用動機跟目的是什麼?攝影鏡頭放在哪?密度多大、範圍多大?是秘錄還是有告知?蒐集到的敏感性個資如何保存、如何使用?保存期間多長?是否也有建立安全機制?如果其他政府部門要取用的話,標準跟限制又是如何?
雖然人臉辨識技術成熟,確實可以提高識別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在現實中還有驗證、支付等等各種豐富的使用方法,市場空間很大,但用的好不好就是雙面刃。
法界人士普遍認為,監控的地點雖然是屬於公共場合,不過台鐵有沒有侵犯到隱私權或個資,一切還是要看是否符合適當的「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一般人在公共場所走動沒有隱私問題,但監視器拍民眾『單純走動』跟蒐集民眾『行蹤、位置跟停留時間』完全不同,如果沒有經過人民同意,再搭配上其他個人資料,拼出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明顯就是過度侵犯隱私了。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説:『你又沒犯法,是在怕什麼?』
但即使資料蒐集過程是合法的,可是總不能因為有人在車站停留超過五十分鐘,就『合理懷疑』這個人行為異常吧?就像是警方如果想對一個人盤查或是搜身,還是要符合相關行使規範的。
而且這樣大規模對安檢是否也違反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所有人都被推定為對公共安全具有危險,必須沒有例外的接受越來越嚴格的安檢?確實現在技術高度發展,但技術倫理跟法律邊界卻都還跟不上人工智慧腳步,如何使用、處理和銷毀信息,都沒有被寫進現有法律。
不僅如此人呢,會因為知道自己受到監視,而改變行為模式,對於自身言論舉止將會有更高的自我審查,當一切都變得不再自由,也更容易被標籤化,可能今天看的報紙、穿著等行為都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恐怖分子,所以千萬不可以小看這個問題啊!
科技一定有好用途和壞用途,但也必須透過社會共識來決定哪些技術可用。
你贊成公共場合建置『人臉辨識監控功能』嗎?
當自我隱私遇上社會安全,你的選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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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包含哪些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4)日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文化部長龍應台。因為六四文化部沒有舉辦任何活動,林佳龍委員表示,「龍部長已經被龍局長打敗了!」2002年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龍應台為文化局長,在6月4日時舉辦「普世人權——六四事件與兩岸民主進程」活動,那時候龍局長也是政務官,為什麼龍局長可以辦紀念六四,現在龍部長就不辦了?林佳龍委員並在委員會中提案,要求央廣所製播推動中國人權、民主報導的節目必須佔節目比率一半以上,以符合其設立目的,並提案要求文化部必須將人權、自由與民主列為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及兩岸文化交流的重點項目。
林佳龍委員表示今天是個很特別的日子----六四天安門屠殺事件 23周年,不知作為文化部的首長所主張召開的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討論主題有沒有包含人權、自由、民主等議題?龍部長答覆聘請的顧問群還在商討該有哪些子題,人權、自由、民主會滲透在所有題目中,但不見得會以那樣的題目出現,即不會單獨成為一個討論子題。林佳龍委員並在委員會提案,必須在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將人權、自由、民主列為討論主題。
「六四今天文化部有舉辦任何活動?」龍部長搖頭說沒有,因為她現在是政務官身分,所以無法想做甚麼就做甚麼。林佳龍委員表示,「龍部長已經被龍局長打敗了!」2002年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龍應台為文化局長,在6月4日時舉辦「普世人權——六四事件與兩岸民主進程」活動,那時候龍局長也是政務官,為什麼龍局長可以辦紀念六四,現在龍部長就不辦了?林佳龍委員指出,當時的龍局長還提到,一位前東德政治領袖跳出來建議「六四發生時,妳站在哪一邊?」作為道德的試金石,龍局長當時還說:「我現在辦這個特展,政治非常不正確。」但是龍局長也說:「要有宏觀的膽識。」林佳龍委員反問龍部長「怎麼龍局長變成龍部長時就否定了自己?到底是今是昨非,還是今非昨是?」「部長,我告訴你,人權的高度跨越身分,不管你是學者還是從政,人權的高度是台灣最重要的資產」。林佳龍委員拿起龍應台所著「請用文明說服我」,書中就有一篇強調人權文章「誰不是天安門母親?」說,「龍部長,你要超越自己,如果妳有妳的價值觀,就要勇敢地講出來,怎麼做?政府有政府的角色,民間有民間的角色,採取迴避,只會打敗自己!」林佳龍委員告訴龍部長,「你當作家時,你可以有權利為文針貶時事,現在你是政務官,所以沒有那個權利,我認為你這種說法,完全是詭辯!」。
林佳龍委員指出,在今年5月17日綠島人權紀念日文化部竟然異於往常沒有辦任何活動,文化部應該也要為今天六四也沒有辦任何活動做一個檢討。「不過還來得及彌補」,林佳龍委員當場送給正式邀請龍部長六四晚會邀請卡,並請龍部長代轉一份邀請卡給馬總統。林佳龍委員表示,龍部長應該穿著布鞋參加今晚自由廣場,參與很多年輕人、文化界不分黨派跨越族群、統獨所舉辦的「勿忘六四 守護人權」音樂會。林佳龍委員表示,鄧小平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行動也是檢驗言論的唯一標準,「我用你的話檢驗你自己」,時間也是最好的檢驗,讓歷史沉澱,期待龍部長以行動出席這場晚會。林佳龍委員在質詢台上向龍部長喊話,在很多人成長過程中所認識的龍應台女士「千萬不要因為當了官,就改變妳了的價值觀」,也不要用政務官的角色企圖告訴人民,因為官員有權力的節制,所以因人廢言。
更多內容請至官網: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37-edcu/414-2012-06-04-06-23-27.html
人權包含哪些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0418. 鄭麗君質詢教育部:多元性別、愛滋防治應納入性平教育,教職人員性平意識應提升
1.學校性平教育不普及所衍生出的社會問題。
性平教育之必要性:校園內不同性特質、性氣質的學生受到嘲弄或霸凌的新聞頻傳。案例一:我們從2011年板橋鷺江國中因不堪被同學嘲笑為「娘娘腔」而跳樓自殺的楊姓男同學。案例二:2000年屏東高樹國中葉永鋕同學平常在學校遭受性霸凌,最後被發現在學校廁所中不明死亡。( 葉永鋕的事件凸顯出性別氣質不符社會期待的學生遭受同儕歧視與欺負的問題,讓當時正在研擬中的《兩性平等教育法》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並增訂定相關條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校園內有甚麼樣的同志學生求助管道與資源?為什麼經過家長反應,學生在學校受到霸凌的情況仍沒有改善?依教育部來看,我們的性平教育做得夠嗎? 還缺少甚麼?
愛滋教育列入性平教育之必要性:最年輕的通報感染者是1名13歲男孩,遭中年男老闆誘拐發生性行為而感染,此個案創下本國籍因性行為感染愛滋者年齡最小。這凸顯了青少年愛滋防治教育的重要與急迫性。性的開放及性行為年齡的下降,如果沒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保護自己,愛滋病毒終將在年輕族群間快速蔓延。
目前教育部的性平教育課程裡面,除了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之外,是否併入愛滋防治教育?
我國至2010年底累積通報20,057名本國籍HIV感染者,以男男間性行為為最主要之傳染途徑(佔44%),其中15-24歲佔MSM感染者之26.3%。而15-24歲MSM通報感染者有33.3%是學生。 ("愛之關懷"第76期-台灣年輕之男男間性行為者愛滋感染流行病學分析)
2.「九年一貫課程-性別平等教育書面報告」第四點之「辦理教師增能及培訓」:
(1) 縣市輔導團是由哪些人員組成?有甚麼資格要求?
(2) 培訓性別平等教育種籽教師,有任何明訂實行計畫嗎?
(3) 現存學校教職人員之性平意識提升
教育人員的性平意識培訓是否為強制性?要求性平培訓課程列入校長遴選評鑑項目。
台中同志健康文化中心接獲案例:青少年在學校跟老師說明自己性取向的身分,結果被校方逼到轉學。因此基於培養正確性別觀念, 人權平等,為人師表都沒有先做到,這是很難達到的教育。
3.性平教育涵蓋之層級:
性平教育實施於學校當中,包含身心障礙學校嗎?比方肢障、聽障者、啟聰者,他們的性教育管道又是如何?是哪個單位在負責?甚麼辦理辦法?南部特殊學校性侵案件凸顯出身心障礙者所受之性教育為目前性平教育之一大漏洞。
中輟生如何取得性平教育資源?政府如何從旁輔導?有甚麼配套措施?教育部是否考慮與中途機構配合實施?
關懷愛滋議題的露德協會祕書長徐森杰表示,現在青少年感染愛滋人數上升,就他們所知,多數為中輟生,教育宣導很難觸及,應檢討中輟生無法接觸愛滋防治教育,政府應跨部會著手愛滋防治。
如何規範學校教職人員之性平教育培訓?如何確保學校輔導老師以及負責全校運作的校長與教務長,在發生性霸凌、性侵事件時能有正確的性平觀念來處理以避免學生受到二次傷害?
人權包含哪些 在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profile picture 的推薦與評價
我們要依據哪些資料來判斷某項人權是否獲得進展? ... 該指標也為包含國家人權機構、民間社會、國際合作機構和捐助者等利益攸關方,提供一套用以監測國家落實CRPD 的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