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受著作權保護嗎?
我國著作權法保障 #攝影著作,但攝影者並不是針對任何一張照片都可以主張著作權,必須對於攝影的畫面具有 #原創性想法,且 #運用攝影技術展現其原創性,才能夠受著作權的保障。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元平設計 指控 #六乘二設計 侵害其著作權),對於設計公司將其設計之 #企業識別標示 予以攝影後,此一攝影作品是否得視為攝影著作,有相當清楚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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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雖須以機械及電子裝置,再利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所攝影像再現於底片(含膠片及磁片)或紙張(如拍立得),始能完成,惟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 #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 #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 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 #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權之保護,至有無藝術性等價值判斷或應用價值,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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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在本案中,認定原告大部分的照片構成攝影著作,其原因在於,攝影者說明了拍攝過程中的原創性想法及藉以呈現的攝影技術:
拍攝前都會與業者溝通,我們會與原告討論如何拍攝、拍攝的內容,例如中信的案子( 附表一編號1-1 至1-4 ),我們是用廣角鏡,我們是在白天拍攝所以現場有很多人、燈光,必須打燈光來壓制現場太閃亮的燈光,並利用偏光技巧,將多餘的光濾掉,讓畫面的光線呈現比較整齊的感覺。兆豐(編號3 )部分,我們用的是光筆,必須在全黑的情況下使用,所有的層次都是光筆畫出的,這是我與原告共同討論的方法。信義房屋(編號 5-1 )部分,拍法與中信的案子相同,用壓光、廣角鏡頭、偏光的方式將現場光線處理的比較乾淨整齊、色彩比較飽和。信義房屋(編號5-2 )部分,我們在公園裡面用長鏡頭去拍客戶及我自己的小孩自然活動的表情,很多鏡頭都是用望遠鏡頭」(見原審卷四第20頁),足證該等圖片確實由證人邱○○所獨立創作,而觀之該等圖片之構圖、畫面,已足表現作者之個性,因此,該等圖片自具備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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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智慧財產法院維持一審判決(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六乘二設計及其負責人:
1. 必須連帶賠償元平設計62萬元;
2. 不得再行重製及公開傳輸相關著作;
3. 必須刊登道歉啟事(蘋果全國版頭版1/4、商周及天下1/4頁面)。
本案目前已經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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