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長榮空服員罷工結束後遭受秋後算帳的問題,今天,我受「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邀出席記者會。
自工會與資方在7月6日達成協商共識,並順利完成團體協約的簽訂之後,罷工行動結束,本應該圓滿落幕,通常來說,此時應該要趕緊修復勞資關係。但是,這段時間以來,長榮航空公司卻有很多的舉動是反其道而行,甚至刻意打壓工會。
首先,勞動部已經一再說明,本次罷工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所發動的合法罷工,資方不能夠對工會及其會員有不利益之對待。但是在罷工落幕後,資方各種爭議行為的手段卻不斷推陳出新,似乎無意朝向勞資和諧而努力,這樣的操作令人費解。
或許是因為長榮公司的企業文化,長期以來採取零工會的態度,導致資方對於憲法保障勞工的集體勞動三權相當的陌生,因此出現對工會會員給予差別待遇、限制會員的言論自由等情事,這些公然打壓工會的舉動,違反「工會保護」規定。《工會法》第35條第1款和第4款清楚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參與或支持罷工之類的活動等,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我認為,資方種種作為已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反應,長榮資方收回過去既有的員工福利、片面變更勞動條件等差別待遇,例如:針對參加罷工的空服員取消自選航班服勤的獎勵、取消三年的員工優待機票等。即使是優於勞基法的員工福利,從勞工進入公司之後已經是雙方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資方針對參加罷工者片面取消,正坐實了打壓工會的指控。
更誇張的,是針對罷工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的部分,長榮公司既已扣除該期間的薪資,卻又另行加碼按比例扣假,然而,依照勞基法規定,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原本就不用提供勞務且須發給當日薪資,資方卻逕行扣薪又扣假,已經違反勞基法。
最後,我要再次強調「#罷工是人權」,由於個別的勞工與雇主先天就處在不平等的地位,根本沒有對等協商的條件,因此「罷工權」是國家保障勞工「提升勞方對等協商地位」的最後手段!我國法律明文保護站出來爭取勞動權益、合法行使勞動三權的勞工,當然也明文禁止秋後算帳。請資方停止一切不當勞動行為,請勞動部也加快裁決的進行,讓勞資關係能夠好好的修復,才是對勞方、資方、消費者的三贏。
圖片來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罷工權 #團結權
#勞工值得更好 #勞工要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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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休息日差別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NUM-0Y1M24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一例一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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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105.12.06立院修正對照
https://www.mol.gov.tw/…/1051206%E7%AB%8B%E6%B3%95%E9%99%A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38 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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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案的修正,就是探討的一例一休
而該修正案到底改了什麼呢?
今天小編就來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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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例一休」制定
每週有一個例假日、一個休息日
這個「休息日」可是獨步全球的名詞阿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第四十七號公約
建議會員國下調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簡單的說就是上班五日,六日休假
但也沒有規定要週休二日
只要每週工作時數在四十小時內即可
可是我們卻弄出例假日與休息日
那兩者有什麼差別呢
就是吵了半年還沒吵完的議題
因為只有我們有休息日和例假日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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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休息日」上班需再支付加班費
這加班費跟平日加班費是不一樣的唷
因為休息日雇主一樣支付「有薪假」
而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是這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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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小時為時薪1.33倍
超過兩小時為時薪1.66倍
a.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薪資
b.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薪資
c.未滿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算薪資,再加給四小時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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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推算時薪方法為 月薪 / 240
如果以月薪36000,換算每小時1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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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加班
超過八小時的部分
前2小時是每小時200元
之後每小時是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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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上班
4小時內900元(200*2+250*2)
8小時內1900元(200*2+250*6)
12小時內3500元(200*2+250*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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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把「有薪假」的概念拉近來
休息日上班八小時要支付3100元
工作日加班八小時,一天上班16小時
雇主只需要支付1900元,同樣工時
一天16小時居然比兩天8小時領的還要少
但工作日要求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就是
不然一天工作16小時是什麼概念
所以上述情形不會發生就是了
然後這聽到變相減薪,那聽到提高成本
簡單的說,原本沒有實際週休二日的產業
本來員工只需要排定一個「例假日」
剩下六天工作日,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
或是雙週工時超過84小時,才需要加班費
現在需要在每週訂立一個「休息日」
「休息日」員工上班,最少四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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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工時未超過40小時,或領時薪者一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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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剩下五天可以安排,人力不夠的產業
排假與排班表,就馬上遇到問題
沒辦法增加人力的產業,公司就增加成本
有辦法增加人力的產業,員工就變相減薪
這個獨步全球的「休息日」
就是要落實強制週休二日的法令
也可以說是我們才特有的專法
一位員工每週工作日五天,例假日一天
然後休息日上班,最低四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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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
依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因為將雙週84小時調降每週40小時
所以刪除不必要的國定假日
直接與公務員放假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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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調高特休假,未休完應發給薪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未放完的特休假雇主每年結算為日薪資
每月均以30日計,月薪3萬為例
特休假一天就是換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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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一例一休,產生的影響
1.員工只可五個工作日,輪班制出問題
2.時薪制產業,休息日得支付加班費
3.休息日上班最低四小時加班費計酬
4.輪班制的月薪會被調低
5.特休假未放完,每年結算用日薪支付
6.我們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7.失業率可望降低
#一例一休是什麼
#獨步全球的休息日
#實際的週休二日
#勞工的國定假日本來就沒放
例假日休息日差別 在 Smart 智富月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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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休息日差別 在 Re: [討論] 例假日上班加班費及補休問題- 看板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elhw (貪玩的小孩)》之銘言:
: 記得去年初有看過這則新聞
: 「勞動部修法勞工例假上班得給雙薪+補休」
: 也就是假日不小心被call,
: 就可以領加班費並加補休.
: 不過查不到有實際公佈實施的新聞。
: 請問這新規定有公佈實施了嗎?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118.8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67095777.A.3F0.html
: → IBIZA: 勞基法一直都是兩倍+補休 06/28 15:03
: 勞基法找不到這規定..
: 我是看到這個新聞說新規定預計明年2016實施。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107/447976.htm
這哪是甚麼新規定, 民國七十三年勞基法制定時就有這項規定了, 只是沒甚麼人鳥他
相關條文在勞基法36~40條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下略)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
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
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
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基法在這裡規定了兩種假, 一種是每七天必須休息一天, 稱為例假
另一種是國定假日或是勞工個人依年資所得的假, 這都稱為休假
這兩種假有甚麼差別?
例假不一定是哪一天, 但在每個七日週期中一定要讓你放一天
就算勞工願意或雇主多給錢也不能剝奪
(依勞動解釋, 相連週期可以合併計算, 所以最長可以 例假->連續工作12天->例假)
但如果因突發事件, 雇主要求你在原本排定的例假上班
除多給一倍薪資外, 事後就必須補休, 維持每七天有一天例假的比例(勞基法40條)
休假則不一定要放, 只要勞工同意, 也可以給加倍薪資讓你來上班
事後不用補(勞基法39-2條)
不過實務上絕大多數都是加班費補休二選一, 甚至兩者都沒有的
這就是目前勞基法上的兩種假, 例假跟休假, 法律上的定義是不同的
另外, 這一次勞動部修法, 除了例假跟休假, 又創造出了一個新名詞叫休息日
以下是這三種假日的差異
例假: 除了加倍工資以外, 例假是一定要放的, 沒放到就要給補休, 補足法定比例
休假: 加倍工資, 可以不放
休息日: 在總工時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情況下, 休息日可調整為上班日, 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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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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