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high喔,以後住在台灣旅館裡就是透明人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Room Service」為名破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濫權,更有共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特飯店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有違法之虞,視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法治形象蒙塵。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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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條之罪著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該條第1項之罪係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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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ddog (要開學ㄌㄟ)》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刑罰法中<無故>之要件
: 時間: Sat Sep 13 01:31:39 2003
:
: ※ 引述《octoberone (~~)》之銘言:
: : 標題: Re: [討論] 刑罰法中<無故>之要件
: : 時間: Fri Sep 12 16:11:19 2003
: :
: : ※ 引述《kinddog (要開學ㄌㄟ)》之銘言:
: : : ※ 引述《swallowjc (好樣兒的...)》之銘言:
: : : : 大體上我同意上面這位板友的見解
: : : : 但是我有幾點想補充 如果講得不對請大家不吝指教^^"
: : : : 法條中的"無故"字眼應該是為區別各罪名之原則與例外而加的
: : : : 會依不同罪名而有異! (如上述二例之差異)
: : : : 以殺人罪為例 社會經驗法則普遍認為 殺人是一種不好的應受懲罰的行為
: : : : 所以我們不去區分是否有因或無故 而一概以負面的價值去認定
: : : : 直到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出現 才推翻了原本的認定
: : : : 明白點講 就是原則上殺人是負面的 該受規範之繩墨
: : : : 所以不區分故意與否 只看有無阻卻之事由
: : : : 否則法警執行死刑也有殺人故意 為何不罰
: : : : 可見殺人罪重視者並非有因或無故
: : : : 無故意者就成立過失犯 有故意者則視其故意判斷是否阻卻或減免罪責
: : : : 故法條中不必再贅述"無故"二字
: : : : 再者 登門拜訪在現代社會實屬稀鬆平常 原則上應無負面評價之餘
: : : : 唯於特殊情形(未受邀即擅闖他們住宅)始繩之以刑責
: : : : 故在進入他人住居的情況 原則上不罰
: : : : 僅行為人主客關要件都該當時(有意+無原因侵入)方成立犯罪
: : : : 本罪既非處罰過失犯 本自為故意犯之性質
: : : : 如上所述 原則上我們推定進入他們住宅可能是受邀而為
: : : : 又若無侵害法益之故意則因過失進入他人住宅而侵害者 實屬微乎其微
: : : : 進而排除本罪過失犯的處罰
: : : : 事實上本罪真正的問題核心應該在於"侵入"二字的定義上!
: : : :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進入 則無故非但不是贅述 相反還是必要的立法
: : : : (用以區別故意犯和過失犯 並限制處罰範圍為故意犯)
: : : :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無原因而私自進入
: : : : 則原因之有無與是否成罪間的關係早在"侵入"二字的定義上明顯可見
: : : : 法條中另定"無故"二字實屬贅文
: : : : 以上是我的拙見啦^^
: : : 以下我想做個澄清
: : : 我認為306中出現"無故"就是"無緣無故"的意思
: : : 306中的"侵入"即"進入"之意
: : : 我認為306條中的"無故"是贅文(頂多是具有提醒法官注意的功能)
: : : 但是如果有人硬是要問我 306中的"無故"是構成要件還是阻卻違法事由?
: : : 我會認為"無故"是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 :
: :
: :
: : ''無故''乃違法性構成要件化 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分則條文構成要件時,
: : 須將阻卻違法事由拉至構成要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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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210.85.19.148
: : → xanthorny:基本上這種說法是一種文字遊戲~~ 推140.112.214.198 09/12
: : → ikehunting:我開始覺得法律根本就都是文字遊戲 Q_Q쀠 推 218.164.40.230 09/12
: 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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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以上的討論或多或少預設了對實體刑法"理論"的瞭解
:
: 因為這個問題一開始就問的非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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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的回答或許應該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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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犯罪構成要件"? 何謂"違法性"? 何謂"罪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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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的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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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要做這些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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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完以上的問題後,再思考"無故"這個要件該擺在哪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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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之,我之前的回答實在太偷懶了(現在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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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kinddog 來自: 210.85.169.48 (09/13 01:37)
: → didadi:我覺得你誤會文字遊戲的意思 推140.112.221.212 09/13
: → kinddog:我不認同"法律是文字遊戲"這句話 推 210.85.169.48 09/14
: → jupi:我覺得以上論點很棒,但似皆論常態之轉換.. 推 61.220.176.18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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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什麼意思?
不懂ㄟ 能不能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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