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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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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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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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後房東可否逕行開鎖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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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家當成我家」會犯法,但其中還是有一些例外】
高雄有男子趁屋主不在時偷偷跑進屋主的透天厝裡,不只偷拿棉被枕頭躲樓梯間睡覺、偷騎屋主的車出門,還用屋主的身分證去辦手機門號,一切聽起來真的是比電影《寄生上流》還要誇張。
假如沒有正當理由就跑到別人的住宅、建築物、附近相連的土地裡,就可能會違反「無故侵入住居罪」的規定,最高可是會被處一年的有期徒刑,但其中還是有一些例外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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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犯類型有刑法第169條偽證罪、第237條重婚罪、第306侵入住宅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等。 該名疑似有線電視稽查人員之稽查行為如未受任一住戶允許進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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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工地內的倉庫有材料被偷,有立即報警,
經自行調閱附近監視器後,發現臨時工人A涉有重嫌,
經檢察官開偵查庭後,
工人A於偵查庭上只承認有翻窗侵入倉庫,
理由是要取回遺忘在倉庫內的工具,但否認竊盜。
因監視器沒有拍到明確搬贓物畫面,
所以檢察官最後是以竊盜要件不足,竊盜罪以不起訴處分。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1)若竊盜罪要件不符合,較輕微的侵入住居罪呢?
(2)看一些竊盜案文章,有拍到嫌犯入侵住宅,但沒搬贓物畫面,
相關回應都沒提到侵入住居罪,是實務上這條對竊嫌沒用嗎?
(3)若有機會符合侵入住居罪,請問我該進行什麼法律動作?
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上,偵查庭上都沒提到侵入住居罪,
所以有先去地方法院法扶諮詢過,
給的答案是有些檢察官才會在庭上詢問是否也要告侵入住居,
建議我可以去地檢署問問。
去地檢署,刑事訴訟輔導窗口給的回答是不清楚,
建議我直接按鈴提告妨礙自由 or 地檢署有免費律師諮詢,請詢問律師。
通常流程是該直接提告 or 根據不起訴書,具狀申請再議?
還煩請板上專家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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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5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6805049.A.78C.html
#1P6qWPi6 (LAW) 剛看這邊文章,請問不起訴書方便在網路公開嗎?
剛自己去地檢察署網站是也沒查到不起訴書。
這意思是要我申請再議,具狀時要提及一罪不兩罰?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不算住宅的話,算建築物嗎?
不好意思,m大說的兩段式我看不太懂
原來是說偷東西用兩段式阿,
這部分比對監視器相關畫面,應該是一段式而已。
※ 編輯: pairsed (182.235.58.9), 05/20/2018 2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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