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爾王2
不列顛王國還有一位大公爵,年紀和李爾王差不多,他有二個兒子,
一個是長子,未來爵位的繼承人。
一個是私生子,公爵對兩個兒子都很疼愛。
故事先中斷一下,穿插一段台灣去年才通過的「通姦除罪」。
通姦除罪化的論述有很多面向,其中之一就是不要讓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就成為通姦的犯罪證據,也是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沒有性行為怎麼會生小孩?(也有人為了脫罪,瞎編說是人工受孕,沒有性行為,不算通姦)
有些男人願意或者不得已,會辦理認領,他們有認領的過程要面對。
有些父親不願認領,對孩子也是二次傷害。
有些要求親子鑒定的,大部份都是10歲以下的小孩,有時候會強制要求把小孩交出來,有些外遇小三為了保護小孩只好認罪。
我無意跟大家辯論通姦罪的議題,而是提醒大家這樣的孩子要照顧好,他的性格養成不容忽視。
回到我們的故事。
公爵的私生子長相能力都不差。
可是他一出生就注定無緣繼承爵位,看著哥哥活在陽光底下,他站的地方也有陽光,但照不亮他的臉!l
他內心扭曲不平衡,他認為他是在天性熱烈的偷情裡生下的孩子,竟不及擁著一個毫無歡趣的老婆,在半睡半醒之間製造出來的那一批蠢貨?
他用邪魔歪道為自己求公道,他挑撥離間加上苦肉計,讓父親厭惡大哥,並追捕大兒子。然後他繼承了父親的爵位和所有的財產。
大兒子裝瘋離家避禍,隱姓埋名,四處乞討過生活。
公爵後來要去接濟李爾王,被小兒子和李爾王的二公主把他的的眼睛挖掉。
二個可憐的老人,一個瞎了的公爵,一個瘋了的李爾王和化身乞丐的大兒子相遇,大兒子陪在公爵身邊卻不敢相認,一行人在荒野中四處逃亡。
公爵失去雙眼後十分後悔,他遭心愛的私生子背叛,又錯怪自己的親生兒子。自覺人生無望,死意甚堅。
想要走上懸崖跳下去。乞丐兒子假意帶他從土台跳下去,並與他相認。老公爵無法承受與親生兒子相認的激動.。
人總是要在不可挽回的时候才會真正的後悔,用看不見的眼睛看著兒子,公爵缓缓的张了张嘴,在悲喜交加中死去。
大兒子也悲痛萬分,生離尚有可會之期,死別卻再無重逢之時了。與父親從此永別。
掌握權力和財富的人,總是相信自己最大,一切都在他的掌控中,我命由我不由天。
是嗎?
不信抬頭看,蒼天饒過誰?
侵害配偶權證據能力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律師閨蜜時間
現在交友管道真的很多,像是各種不同的 #交友軟體 或是比較傳統的網站都是很多人的選擇,不過網路上交友有些有匿名或是能夠隱蔽自己真實資料的缺點,因此大家在交友時還是得多小心注意。
但我們還是偶而會在新聞上看到一些年輕的孩子在網路交友時遭到詐騙或是不小心變成了別人的小三、小王⋯😳
畢竟大家總是在說 #愛情是盲目的,有時候因為一時被愛沖昏頭就會失去一些判斷能力,對方說了很多甜言蜜語直接把你迷昏,這時的你可能就會在查證方面便比較隨意,對方說的事情你都會相信。
尤其是很多人常會遇到一些已婚人士,在網路交友中 #謊稱自己是單身,實際上自己早就有了老婆小孩,卻為了尋求刺激背著家庭來找其他人交往,等到沒有新鮮感了再突然跑掉,選擇 #回歸家庭,從頭到尾都把對方蒙在鼓裡,而這樣的情況幸運一點就只是被騙走了感情,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因為有些案例不只是被騙了感情,甚至被騙財騙色,更嚴重的就是被對方的配偶發現,因此遭到提告 #侵害配偶權,但自始自終你都一直以為對方是單身,結果現在不只什麼都沒了,還得被告被求償,這時你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自保呢?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你不知情」!
這點就是你最好的防禦武器,因為侵害配偶權除了大家熟知的跟已婚人士有交往或是發生較為親密的行為外,其實能否成立侵害配偶權還是要看:「你是不是知情的。」
假如你知道對方有配偶,仍執意跟他交往、單獨旅遊、去旅館、有親密行為等等,那這樣的情況就絕對會成立。
但如果你是受到對方欺騙,對方用謊言騙你,讓你一直以為他是單身,所以才放心跟他交往,甚至有些是用變造的圖片來取信於人,若有以上情況,這樣你就屬於不知情,並非故意去侵害對方配偶的權利,因此就不會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因為你是在認為他單身的情況下才交往,並非故意去成為小三、小王。
另外,律師會建議,如果想要自保,可以將這些 #對話紀錄 甚至是 #錄音、#錄影、#電話內容 都擷取下來保存,當成是對方 #自稱單身 的證據,這些證據能夠證明你的確不知道對方已婚,是因為對方的謊言而一直相信他是單身才交往,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就能夠避免對方配偶向你提告侵害配偶權。
當然,律師並不是要教大家怎麼去逃避侵害他人後應負的責任,而是希望藉由這樣的分享來提醒大家,在交友戀愛時還是要多注意,不要只因為對方幾句話就那麼信任他,等到對方突然將你拋棄,還加上被提告時,真的會欲哭無淚,因此大家無論是在網路或是現實交往時多少還是要有一些 #防備心,才不會莫名騙走自己用心付出的感情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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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證據能力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毒樹果實原則」不管用?刑事與民事法上的「證據能力」差異】
一位已婚的魏姓女子發現丈夫曾男在自己出國留學期間,與一位蕭姓女子有不當的男女往來關係,兩人在台灣大學校園內牽手散步、接吻等行為,甚至都被校內的監視攝影機所拍下,魏女並依此為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告兩人侵害其配偶權。
從判決書得知,魏女所提出的證據其實是由蕭女的前夫謝男所提供,而且謝男取得監視器畫面時也已經不是台大員工,不符合《臺大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調閱要點》之規定……
#毒樹果實 #刑法 #民法 #證據 法操FOLLAW
侵害配偶權證據能力 在 義誠法律事務所- 【小編談時事:對配偶權受有侵害之事實取證 的推薦與評價
法院認為在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案件中,取證行為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妨害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