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黃姓人妻不滿鍾姓丈夫與賴姓前女友重修舊好,短短2個月跟監目睹老公不斷對賴女獻殷勤,並拍下兩人一起打球、逛街、慶生、牽手等上百張親密互動照片,最後離婚並向賴女求償5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每個人不因結婚就一定要放棄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而侵害配偶權的社交界線,僅限於與異性擁吻、共宿、裸體共浴等範疇,但鍾妻跟拍照片頂多只能證明兩人經常出遊,屬於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因此判人妻敗訴,鍾男的前女友完勝免賠。
這個高雄地院的先進判決若上訴到保守的高院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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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免 賠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34531
這一則新聞,某林姓女子去年發現老公與「小三」伍姓女子手機通訊軟體對話,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還傳「晚上要檢查有沒有小狼的味道」、「我也要檢查你身體豆漿的存貨量」,「那我要舒服一下了哦」,還有伍女洗澡後圍浴巾的自拍照,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為上述對話及照片明顯「 #違反男女交往分際 」,伍女需賠償林女精神撫慰金30萬元。
近來,有許多類似這則新聞,許多婚後疑似出軌的社會新聞,因而引發不少民事以及刑事糾紛,加上前陣子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相信大家對實務上相類似案件後續的處理都存有不少疑問吧!
謝憲愷律師表示,修法前刑法231條的通姦罪說穿了只是大法官認為本於刑法謙抑的原則,沒有入罪的必要性及適當性,換句話說就是,感情的問題沒有必要動用刑法來解決,也無法用刑法來解決。試想,夫妻二人對簿公堂,相互叫罵、數落對方的不是,雙方感情豈有挽回的可能?再者,感情糾紛既沒有嚴重到需要入監服刑的地步,與其易科罰金把錢繳給國家,是不是直接賠償給精神上受有損害的對造比較好呢!要知道,免除刑事責任,不代表不用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喔!
民事方面,夫妻雙方若有其中一方對感情不忠,即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被出軌的一方是可以對出軌的配偶及所謂的小三依照民法184條、195條,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上的慰撫金,這時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資力、對感情不忠的程度、對婚姻維持所付出的努力、及後續解決問題的誠意等情事,判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看到這邊有沒有發現什麼了!由於雙方的資力會在法院審酌的範圍內,所以當出軌的兩個人不需要先付罰金給國家,被出軌的一方往往可以拿到比起原本更多的損害賠償金,這也說明了,其實很多事情不一定皆要訴諸刑法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當事人獲得補償,是不是也算是實質正義得到落實的一種體現呢。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對婚姻不忠,大家在感情及婚姻方面還是要自己取捨及衡量,實際上一時衝動下所需付出的代價是遠比想像中來的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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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免 賠 在 蘋果即時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張太太最後還是沒去告撿屍男性侵的話,老公不就白白被綠了?
《妻驚問「有戴套嗎」?夫怒求償100萬 法官:被撿屍免賠》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9/I2E6JCIRVZBUXMCVN7UFJSMC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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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先生打離婚官司跟侵害配偶權
後者已經二審定案下來了
講分享我的案例給有需要的人一些參考
或是防身?
自身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有關法律的還得請教律師!
-
故事就講關於官司的
其他的愛恨情仇世間情就不說了
簡單來講證據分三個主人
A- 在我懷孕期間和我先生上床,但不知道先生是已婚身份,一開始當然也不知道我的存
在。
B- 援交妹,對,還兩個。
C- 先生口頭上的前女友,知道我的身份也知道我懷孕,先生會主動與她聯絡,會看她臉
書,女生也會回應先生,但我想女生對他只是朋友情誼。
—
我攔截到A打給先生的電話和先生大吵
發現他們在我懷孕期間有上床
但A後來是想分手
我先生不肯一直騷擾A還罵A喜新厭舊
先生腦殘把自己罵A的臉書訊息截圖放在相簿
被我發現
事後我用臉書訊息聯絡到A本人
直接表明我的身份
為了搜集證據我電話錄音
接著發現
先生有兩次想約援交妹的賴對話
一個是在台南,對方還傳鮑圖,先生給他手機號碼,他們還談了五分鐘
一個是在台中,因為A拒絕他,所以他問了費用
以上援交妹都沒約成
再來就是我生完後在做月子時
發現先生勤快的聯絡C
跟C說他不愛我,愛的是C
對我只是盡責任
孩子也只是想完成他癌母的心願
C表示他和先生已經結束
不管先生和我過得好與不好
都不關他她的事
以上大致的對話紀錄
我也是截圖
我告先生也告A
A來找我和解撤告,我要求她出庭轉當證人
一開始是要求賠償50萬
一審判賠下來是35萬
後來先生上訴說他媽媽癌症很可憐要醫藥費
看法官能不能判輕一點或是沒罪不用賠
那我當然也看他那麼可憐死不認錯
我二審要求50萬
最後判定下來先生需賠償只有35萬,不得上訴
從判決書看下來
我覺得
只有A的部分法官認為構成侵害配偶
因為我掌握他們之間的‘對話’夠多
還有A的認罪跟和解書
重點是我從先生那裡拿到的對話和A女給法官的對話能互相呼應
A女還提供她的經期紀錄(做愛、無套)
至於B、C的部分看似沒啥作用
侵害配偶權官司打完大概快兩年才結束吧
接下來就是強制執行的部分了
證據搜集的部分
我只能說真的必須要忍,要裝沒事
只有這樣才能發現更多才能套話
有了證據才可以威脅利用
時間地點在搜集時都要紀錄好
還有要相信自己的第六感
更要相信一句話
「外遇只有N次跟0次」
珍惜婚姻的人
就不該傷害伴侶
對方不珍惜你?你為什麼要委屈求全?
甚至應付侍奉他家人一輩子?
其實當初會要打這個官司一來是要離婚
二來是我就是想要讓他知道他錯了
而且是法院認證的錯誤
賠償金額多少
我真的不在意
當二審判決出來我跟朋友說的時候
朋友回問我一句:「這是你想要的結果嗎?」
我當下愣住了我也懷疑了....
是啊,我贏了官司!我終於贏了!
可.... 35萬能彌補什麼?
我的青春?我的人生?
還是我從打官司一開始以來的心路歷程?
還是能拿著判決書甩到他臉上
然後罵他「你這個錯不知錯、錯不認錯、錯不改錯的王八蛋」「我們離婚都是你的錯你害
的?」
???? 我也不知道
這心情很複雜真的很複雜.....
可若再一次我還是會打這場官司!!
更
離婚部分含監護權跟撫養費還在官司中
所以就暫時不提了
我都告侵害配偶怎麼可能不離婚.....
只是這篇主要是想幫想打侵害配偶的人
謝謝關心!
再更
謝謝大家的諒解
也許有人不認同我的作法
但對於我自己對於這場官司
我沒錯
我只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可以告A告到底,但我沒有
如果你說A遇到這樣的事無辜可憐
那當時懷孕的我,不無辜?不可憐?
還是因為那是我先生,那是無辜的A
所以我應該活該要忍受下去才對?
到底誰無辜呢?
誰才是罪魁禍首?
但結局是A現在很幸福有一個很疼他的男友
而我帶著寶寶等離婚官司結果下來
還把我失敗的婚姻給大家當案例參考用呢!
謝謝大家的批評與諒解
以上,分享給大家
希望有幫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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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nbaby0830 (101.9.140.84 臺灣), 05/07/2020 01:49:12
也許有人不認同我的作法
但對於我自己對於這場官司
我沒錯
我只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可以告A告到底,但我沒有
如果你說A遇到這樣的事無辜可憐
那當時懷孕的我,不無辜?不可憐?
還是因為那是我先生,那是無辜的A
所以我應該活該要忍受下去才對?
到底誰無辜呢?
誰才是罪魁禍首?
但結局是A現在很幸福有一個很疼他的男友
而我帶著寶寶等離婚官司結果下來
還把我失敗的婚姻給大家當案例參考用呢!
謝謝大家的批評與諒解
※ 編輯: sunbaby0830 (101.9.140.84 臺灣), 05/07/2020 02: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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