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值得意外嗎?
其實,我很意外的是"很多人會對這件事感到意外"。
當一堆人都在羨慕這種外送業者收入很高(大都會甚至可能年薪百萬)時,卻沒有正確認識到其中的負面代價。
最一開始免不了老生常談。
那就是我在年輕時找工作的第一要件是"能不能在裡面學到東西?"
其次是"有沒有升遷機會?"
但,如果不能學到東西,那就算有升遷機會,我也不會考慮;因為除非那間公司是不會倒閉的那種企業,不然一旦結束了,接下來還是要靠自己,而除非你真的有學到技能(前線技術、管理或是帶到其他地方也能立刻上線使用的能力),不然任你再高的頭銜,其他公司也不會照單全收。
在這種考量下我以前常換工作的原因常常是"這裡的成長空間將盡",所以就算有幹部缺,我還是會離開("幹部"這種東西有試過就好,那是個"你有責任感就會幹到昏天暗地"賣肝缺。)
而回頭來檢視某幾個職業,就能知道我不會考慮去做的原因。
例如,保全、工廠作業員,還有新聞案例中的食品外送員。
不會選的原因不是因為"看不起",而是它不符合我想學東西的條件。
工廠作業員可以是一種(跟廚師技能同類的)"技術",一旦學會,在同一種工作類型裡面可以自由轉換;但廚師可以帶著基本技能(刀工、對食材處理的專業知識與職場文化熟練度)到另一個領域(不同菜式)學新的技術。
這部分,工廠作業員就不一定了,只要換公司、換產品、換機台、換SOP,那原先的技能基本上就沒太大意義。而對公司來說,大部分的生產線作業員是具備"可取代性"的,也就是說同個工作換誰來做都一樣,那他就可以在裁員時毫不猶豫的先把他們列入汰換考量。
保全員就沒甚麼好說的。
就是跟作業員一樣拿時間換薪水,只是能學到的東西更少,就是個幫忙指揮交通、登記出入的人形立牌(別以為保全員真的會有保全功用,公司會跟你說 : 如果有治安情事發生,請先躲好之後報警......因為你因公受傷,那是公司要賠錢給你跟住戶,警察因公受傷那是內政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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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外送服務員呢?
大家就比較多討論了。
有人認為只要錢多就好,人家怎麼樣也是有機會年薪百萬...云云。
只能說這是個"笑貧不笑娼"的年代。
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外送員是個很低賤的工作(我也是基層工作的人),而是說大家現在都認為"只要能賺很多錢又不違法"那就很好---好到足以讓大家效法與羨慕的那種好。
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大家開始用"不偷不搶"來做為討論一份工作價值的最終標準。
是的。他們討論援交、網路上裸露吸引斗內的直播主跟酒家陪酒的女士們就是這樣說的。
對我來說"靠勞力與智慧賺錢"+"合法",是基本的條件。滿足基本條件後,才是脫貧、養家活口、學習成長,甚至是自我實踐等高階的人生目標。
但價值觀這種東西是因人而異的,也是不能強加的。
如果連大作家侯文詠都曾經在散文集裡面說"誰說人生一定要有出息"這類的話;那就不能非議某些人是抱著"不求人生有目標,只求有薪水,然後不工作時能在家裡躺整天"的心態在"度過"(而非經營)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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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們就不從"人生目標與成長"來討論這個話題;而單就"賺錢"來討論這件事。
顯然,這是個論趟計酬的行業,所以只要接的趟數多,收入就會高;而趟數要高,可能有幾個先決條件 : 路線計算精確,還要騎得夠快。
前者真的是技術跟經驗,後者那就是該人員在警察跟照相機的範圍以外的個人行為了......(好吧,好像也是技術跟經驗)
除此之外呢?
例如升遷跟學習的機會?
學習的部分,我不確定除了路線規劃跟騎車技能有可能變強之外,還有甚麼需要學的?
而跟這兩個技能有正相關的職業,以我貧脊的想像力大概也只想得到計程車或白牌車司機之類的運輸業;而後者目前的收入還沒有前者高(因為懶得出門買吃的人,絕對比要出門移動的人多很多)
所以除非他準備做食物外送員做到退休,進而在這個相對高的辛苦錢中找到退休的出路;不然,拿著最年輕有活力,且學習力最強的年紀去做這個,我想損失的除了時間,還有累積履歷(需要類似路線技能的工作可能不很多)跟學習職場技能的時間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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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短期規劃來說,我會認為這是一個不錯的工作。
例如,當學生時賺(很大一點)外快,又或是當兵前過渡時期的工作,或是一邊準備國考一邊接單等考量;甚至是存一筆錢做自己想做的工作(自己開店或攤子),這就有點像是我之前跟某些出國打工旅遊的人聊天時所聽見過的。
是的。這有相對多的共通點 : 適合短期、可以賺到相對多的錢(只是工作場地不同,可能也沒出國那麼好玩)
但是很多出國打工旅遊的人都會對我說一個聽起來強而有力的理由 : 可以短期賺很大一筆錢(如果不是打到黑工的話)、可以出國遊歷,然後回來有一筆錢能做自己想做的事。
但事實呢?
大部分就是出去玩,然後英語能力沒甚麼進步(因為都跟講國語的混一起),然後要不就是在當地就把錢花完,要不就是回台後花完,接著重複著一般大學畢業生的正常流程-----開始找工作------還是找差不多的、跟自己出國經歷無關的工作。
因為很多人都沒注意到一件事 : 我們的支出會隨著收入而改變,當你賺很多錢時,就會花很多。
但這也不是不行,人生是自己的,自己能決定跟負責就好;身為一個局外人,我只能看完了以後,然後不知道他們是"出去了以後無法照計畫進行?",還是"本來就沒甚麼計畫,只是找個理由給自己壯行或堵住別人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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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外送員的升遷呢?
應該是沒有機會的,因為這就是雇傭制度,大家各做各的;公司就是給個平台來抽乾股,這種刀切豆腐兩面光手法,讓公司賺了個不沾鍋的方便財。
為什麼說他抽乾股?
基本上,外送平台業者就是既抽商家的費用,也抽消費者的費用;而且他們就是承攬契約,並非有僱傭關係的僱傭契約。
兩者的差別是甚麼?
雇傭關係就是老闆與員工的關係,員工出事老闆要負責,老闆也要給勞保、健保;但承攬契約就是我按照約定的把錢發給你,然後生死各安天命。
(你送得到,我給獎金;遲到超過一定次數,我會處分你;你出事了,是你自己倒楣或騎車不小心;客人吃出衛生問題了,那是店家的事.........)
也就是說平台業者很聰明地替三方搭建平台(買吃的、賣吃的、送吃的),然後準備甚麼責任都不付。
如果這不是"抽乾股",甚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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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問題、也是很多人在討論的是 : 公司沒有給勞保,那為什麼外送員自己的商業保險在出事後也不理賠?
這些人基本上認知都有問題。(更難聽的話我嚥回去了)
商業保險分四種 : 壽險、醫療、癌症、意外。
如果直接撞死了,那壽險是會賠的;癌症險就不用看;如果撞到住院跟手術,基本上醫療險也會賠。
但爭議在意外險。
很多人認為騎車撞車是意外,那受傷為何不賠?
我可以告訴大家 : 別說受傷了,外送員被撞死可能也不會理賠。(運氣好是打折賠,例如100萬可能賠20萬)
憑甚麼?
就憑意外險的投保計算原則是"職業風險"。
簡單說,意外險把職業風險分成六類,第一類的是辦公室文書人員,就是坐著一整天,起身只是為了送文件、上廁所、買午餐。
開始有外出移動的行為就是二類;也就是說,越危險的工作就越出現在後面的類別,然後保費就會越貴。一般是4~6.5倍不等,也就是說同樣一百萬保額,第一類年繳2000,第六類可能就是一萬塊以上。
原因很簡單 : 因為職業越危險,保險公司理賠機率就越高,(還記得我之前在某貼文裡寫道的收支平衡原則嗎?)
換個話說,如果你是第一類安全工作者,結果跟開砂石車的繳同一個保費,你服氣嗎?(你繳四十年沒事,他可能繳兩年就領一百萬了................)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以第一類的學生身分或辦公室人員的身分投保,繳了第一類的保費;結果你去做第五類的危險工作,然後出事了。
如果你是保險公司,你賠不賠?
賠?那你很有良心。
那就比照保險法來辦理 : 如果你繳第一類的保費,結果從事第五類的事情而死亡,保險金可以依照比例來折算回去。
也就是說,原本你要繳500塊保費,但只繳了100塊,那出事以後,保險金就是按照五分之一來發(投保200萬只理賠40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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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大家就跳腳了,大罵保險公司無良。
甚至看過某留言有人說 : 保險公司故意把字寫的小小的,讓人看不清楚,然後出事了再從裡面找縫卸責.................這種垃圾話。
我就問一句 : 你投保後有沒有拿到保單,你自己看過沒有?
事實上,要保書就是A4大小,裡面基本上不會寫保單內容,都是個人資料跟各種告知;也就是說,他認定你真的知道保險內容才寫的買賣契約。
但後來拿到的保單字體正常,還能讓你看十天再決定要不要退錢(而且是全額退,逾期還會賠利息)
結果一堆人不看,然後留這種留言?
不然業務員到你面前用唸的,你會專心然後聽懂嗎?
#也是不會啦
不高興不要保,所有風險盈虧自負,就沒人好牽拖了。
要搞清楚自己買了甚麼保險,才能討論保險公司有沒有履約;所以強制險不理賠營業行為也是正常的,因為你的保費裡面沒有包含商業營業行為。
就像是快二十年前,我同事真的遇到客人問他為什麼每年繳了快二十萬保費,結果他生病住院沒有理賠;因為他買的是儲蓄險。
儲蓄險理賠只有三要素 : 期滿、死亡、全殘(保險把全殘視同死亡)。
理賠很簡單,三者擇一即可;除此之外一概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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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回外送員沒理賠的事。
這件事有兩個解法。
一是勞檢局介入後確定兩者有僱傭關係,然後兩個外送平台就要自己請員工了。
但也會有反解法 : 這會增加他們至少幾倍的成本,所以他們一定會想辦法撇清。
二是外送員自己要去買商業保險,而且要把意外險的職業類別寫清楚,付你該負的保費(另外建議把實支實付買高一點)
這也會有反解法 : 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因為這個職業的風險屬性太高,而直接拒絕承保(特技演員、動作替身、潛水員、煙火操作人員等特殊且超高風險的行業,他們一樣拒保)
如果是真的,那外送員們就是自帶天命、乘著時運,然後把敏捷技能點高一點,之後拿命去拚吧。
但我認為,可以透過更有意義的方式來年薪百萬;又或是,至少要死也不要死得輕如鴻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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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在走_保險要有
#如果不能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就別問為什麼繳個人風險類別的保險不理賠營業行為
#以為年薪百萬不用付出風險跟代價?
#想躺著賺也都要防性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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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殊國情」對於司法相驗程序的戕害】
以下整理自 Hsin-Yin Wu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什麼是司法相驗?
1.當有人死亡,如果屍體所在地之衛生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無法判定是病死,因而不能透過「行政相驗」程序開立死亡證明;
或
2.家屬、發現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懷疑非病死的情況,
就必須進入刑事訴訟法的相驗程序,亦即一般所謂的「司法相驗」。
⚖相驗案件中,檢、警、鑑識人員與法醫等團隊必須調查的事項
實務上,相驗案件係由家屬或民眾向警方報案後,由司法警察先行初步調查,有必要時則請鑑識小組到場採證後,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收到司法警察機關傳真的報驗單後,會與司法警察確認卷證內容、現場與屍體狀況、指示保全證據等程序,並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如果有其他可疑狀況或應行調查之證據,檢察官視情況將指揮司法警察進行進一步的查證,並與法醫討論,決定是否有將屍體冰存、請法醫研究所法醫擇日進行解剖查明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顯然或可疑為凶殺案者、初驗發現有可疑而必須解剖調查者,會將屍體冰存後,通知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擇日進行解剖程序。
⚖實務上通常如何決定相驗案件先後順序?
外勤值班檢察官在值班當天,可能必須在一天之內前往多處,處理好幾件相驗案件。以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的經驗為例,可能在一天之內必須前往板橋、林口、臺北市(例如死者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新北地檢轄內,但轉至臺北市醫院急救不治死亡的案件)、轄區內各醫院太平間等,#交通時間可能需要耗費數小時之久。
在澎湖地檢署服務的經驗則更特殊,可能必須搭船前往二、三級離島相驗,#交通時間可能就要耗去半天甚至一整天。
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例如兇殺案件、重大災害案件,通常有緊急保全證據、勘驗現場、釐清案情之必要,因此最優先處理,甚至可能通宵達旦處理)、#不同相驗地點之路線(通常會由地檢署司機、各分局討論,依照路線決定先後順序)及 #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
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 #人力,其實也 #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檢察官與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司法警察機關之警力、參與協助之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 #又需要耗費更多警力支援,且可能使相驗案件必須耗費更多時間。
⚖「靠關係、走後門」的特殊國情之害
這時,臺灣民間靠關係、走後門、靠民代或高官施壓的「特殊國情」就出現了。實務上常有地方民代介入「指揮」司法警察、向地檢署「指定良辰吉時作為相驗時間」等各種情況出現。
如果檢察官堅持依照案件需要,公平排定相驗順序,這時可能又會冒出立法委員或其他「更高層級」的大官,透過法務部向地檢署檢察長或襄閱主任檢察官「表示關切」。
某些相驗案件的順序與時程如果被迫提早、加速,意味著有些相驗案件時間必須往後,「沒有靠山」的家屬就只能等。此外,速度加速,代表必須要有更多人力資源投入,或是辦案品質變差。
如果人力不足,檢察官堅持辦案品質與公平原則,會有什麼「後果」?有些家屬就會舉著「死者為大」的大旗,訴諸民意代表與媒體,醜化司法機關,將檢察官扣上「不尊重死者」、「不體諒家屬」等大帽子。
⚖追求「俗又大碗」的特殊國情
臺灣人很喜歡與其他先進國家比較公部門辦事的精緻程度與福利,對待司法機關,往往也是一樣的粗暴態度。但是,一聽到要盡公民基本義務——繳稅,則避之唯恐不及。除了喜歡抗議稅賦政策外,三不五時製造謠言抹黑稅務機關,導致稅務機關必須耗費人力資源與宣傳資源來闢謠。
稅捐法規明明存有很多「合法節稅」空間了,還要違法逃漏稅。違反稅捐逃漏稅而被起訴後,甚至還有「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向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轉知陳情」,試圖認罪協商的荒謬案例。
這種不喜歡繳稅,卻要國家提供完美服務,動輒透過民代、大官施壓的文化脈絡,其實與民眾普遍欠缺法治觀念、沒有責任感有關。明明知道自己付出的少量成本,不可能得到完美的服務,也知道很多人都在排隊等資源,但他們眼中沒有別人,只有自己,所以想盡方法靠關係、走後門。
⚖司法使用的國家預算有多 #卑微,大家知道嗎?
107年度歲出總預算,司法院與法務部加起來僅佔2.8%。
司法使用的國家預算如此卑微,但卻要承擔處理社會中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民事糾紛、行政爭訟的責任,#動輒大吃司改自助餐的臺灣人民知道嗎?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鳴人堂
Hsin-Yin Wu
保全指揮交通違法 在 瓢蟲蟲QQueeni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high喔,以後住在台灣旅館裡就是透明人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Room Service」為名破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濫權,更有共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特飯店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有違法之虞,視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法治形象蒙塵。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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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指揮交通違法 在 [討論] 直線被保全擋車要怎麼處理? -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一堆私人大樓,甚至休息站充電站,
都有保全或工讀生擋車,
讓住戶先行。
開車莫名奇妙被攔停,
不是直線優先嗎?
被保全擋車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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