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化
作者:劉孟哲律師 / 黃琪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本法」)的部分條文草案,其中最重要的修正,是加入「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基金的相關規範。
目前我國的REIT係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採取信託架構,由信託業同時保管及管理運用REIT。本次擬新增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則採信託基金架構,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專責管理REIT,REIT資產則由信託業負責保管及監督。如草案通過,本次新增信託基金架構之REIT基金,將與現行信託架構之REIT基金制度併行,採雙軌制方式。
姑不論本次擬修正之細節以及實際通過的效益,就大方向而言,若證期局已擬將此類產品納入其規管範圍,則相對應之境外產品之開放,或亦可考量同步或於將來也擴張本法下「境外基金」的定義,使其除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外,亦可包含具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使我國的境外基金產品更加多元化,投資人亦相對能有更多選擇。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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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洗防法接軌國際 別忘補漏洞
張嘉宏/檢察官(台中市)
我國因洗錢防制法規疏漏落後,在二○○七年被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列入追蹤名單,期間還因遲無改善進度,一度被列入離制裁僅一步之遙的「過渡追蹤」名單。打個比方,就是考試不及格又一再拖延補考,惹得校方揚言要直接留級,頗為難堪。
法務部一直致力相關法規修正,並以二○一五年建構刑事沒收新制、一六年制定資恐防制法以及修正洗錢防制法等實績,於去年七月成功說服APG同意我國脫離過渡追蹤名單,換言之,確定還有補考機會,就是今年十一月的實地評鑑。
其實,資恐防制法本是洗防法整體修正的一部分,惟因洗防法牽涉廣泛,我國又必須在二○一六年九月的APG年會前交出業績,所以抽出這部分先行立法,之後才處理洗防法修正。權宜之計的目的是達到了,但分開進行的結果,洗防法修正竟使資恐防制法效力部分受損,簡述如下。
洗防法適用基礎是第三條列舉之罪名,舊法通稱為「重大犯罪」,資恐防制法把第八條、第九條的資恐罪也定義為重大犯罪,做為兩部法律的連結(第十條)。但去年洗防法修正,第三條用語改為「特定犯罪」,資恐防制法第十條卻沒改,連結因此變成死巷;幸而洗防法第三條直接把資恐罪列為特定犯罪,尚可彌補。但麻煩的在後面。
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課與當(二○一六)年洗防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機構,也就是金融業、銀樓業跟其他指定機構特定通報義務(當然也有罰則)。之後洗防法修正,指定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業等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通稱DNFBP)也要負擔防制洗錢義務(第三項)。大幅擴編防制洗錢陣容,用以跟國際金融行動工作小組的指導綱領接軌,是修法一大亮點。
問題是,法務部原擬在洗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範DNFBP,立法院審議時新增「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視同金融業,占了第二項位子,把DNFBP擠到第三項去了。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的通報義務主體依舊是洗防法第五條前兩項,不及於第三項,所以煞費苦心將DNFBP納入反洗錢陣線後,通報義務卻比金融業跟融資性租賃業少了一大塊,銀樓業的通報義務甚至從有變無。立委的好意反而造成漏洞,真是始料未及,宜儘早修補。
嚴查不法資產,斷絕其累積跟傳輸網絡,是無涉黨派、實現社會正義基本功。修法千頭萬緒,現已進入利害糾葛更加複雜的深水區。法規檢討不單是應付外國人的評鑑,更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工程,期盼國人理解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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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借券小學堂,開學囉! Part1】
最近發現很多朋友對借券業務有興趣,但因為沒接觸過,所以也有很多疑問,因此我們開辦了「借券小學堂」,讓大家一起來了解借券業務,準備好了嗎?借券小學堂,開學囉!
【第一課 什麼是借券?】
其實「借券」是簡稱,全名是「有價證券借貸」,是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並收取擔保品,依約定由借券人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之行為。直白的說,就像需要錢的人會找有錢的人借錢,而需要股票的人也會找有股票的人借股票,這就是所謂的「借券」。
以下有12個名詞,在做借券時一定要知道喔!
1.借券人:需要股票,借入股票的人。
2.出借人:擁有股票,將股票出借的人。
3.擔保品:借券人將自身擁有之財產提供做為借券交易之擔保,以保障出借人之權益。
4.出借:股票自出借人之帳戶撥轉至借券人之帳戶即為出借成功。
5.續借/展延:出借之股票於借券到期日前,經出借人及借券人雙方同意以原出借條件,延長出借期間即為續借。
6.還券:借券人將股票返還至出借人之帳戶即為還券。
7.提前還券:借券人於借券到期日之前,將股票返還至出借人之帳戶即為提前還券。
8.借券期間:股票自出借日至借券人與出借人約定之到期日之期間即為借券期間,目前法規規定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9.成交費率:用以計算借券人借入股票應支付之費用之費率,係年率概念,目前法規規定最高為20%。
10.借券收入:借券人借券後依成交費率及借券期間計算,應支付予出借人之金錢。
11.雙向借券:現行可出借股票之兩種方式之一,係指「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人可洽該開辦之證券商辦理此項業務,以出借人集保帳戶辦理股票出借,交易平台為證券商平台。
12.信託借券:現行可出借股票之兩種方式之一,係指「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出借人需與受託人(證券商、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並開立信託帳戶,以信託帳戶名義辦理股票出借,交易平台一般為證交所平台,但凱基證券信託借券則獨家推出證交所平台及證券商平台之雙平台服務。
上完本堂課,相信大家對於借券各項名詞定義有了基本的概念,接下來會再針對借券有更深入的介紹,請大家準時上課,下次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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