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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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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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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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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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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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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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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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構成要件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弄權一時,淒涼萬古】
【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馬英九今天接受媒體訪問表示:
我不能接受北檢羅織罪名、奉命起訴、政治追殺之手段,這種說法對我來講其實再熟悉不過,之前我向北檢提告馬英九教唆洩密、洩密、違反通保法、個資法,北院開庭時,馬在北院門口開記者會,也是講同樣的話,馬先生,趕快俯首認罪還能減輕刑期,是唯一的逃命線,否則惡行重大,只能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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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質疑三中案 北檢: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 犯罪毋庸置疑
2018-07-13 20:1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今晚針對前總統馬英九在三中案被起訴後的首次公開說明,發布新聞稿重砲回應馬,強調三中案是經告發人王可富等人及行政院黨產會告發才分案調查,且搜索後發現包括錄音光碟等諸多新證據,起訴法條為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等罪,而非馬所述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重砲批馬:「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毋庸置疑。」
北檢表示,起訴書從未引用馬英九所說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而是依違反證交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罪起訴,縱使馬主張「沒拿一毛錢」,但起訴法條也沒有以被告有收受財物等利益為構成要件,馬所涉賤賣黨產等非常規交易行為,「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毋庸置疑。」
針對馬英九指北檢說他預置6000萬元以備訴訟等疑點;北檢表示,中投公司最初簽准核發訴訟救助金的時間為2006年4月19日,正是馬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馬聲明訴訟救助金提撥時間不是他擔任黨主席的時候等內容,顯然是混淆視聽。
關於馬英九批北檢斷章取義,呼籲北檢公布全部錄音內容,北檢則回應,扣案的全部錄音檔案及譯文,涉及案外人的權益,所以北檢只公布與案情相關的部分,並就馬涉案的部分,分別於去年11月29日、今年4月25日、27日,當庭逐一播放錄音檔案並提示譯文,但馬英九及其辯護人並未就錄音檔案的真實性提出任何質疑,可見北檢並無「斷章取義」,若馬希望公布全部錄音及譯文,應確實聲請法庭公開勘驗,以受公評。
至於馬提到北檢說他行使緘默權是「態度不佳」等質疑;北檢強調,是以馬英九犯後「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為由,而認定馬態度不佳,馬英九的說法顯然悖於事實、混淆視聽。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87718
個資法 構成要件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起讀判決 馬英九處理院際爭議 僅邀閣揆1人?】
作者:一起讀判決
檢方提出馬英九洩密案法律意見書
3月30日,馬英九洩密案二審開庭審理,檢方提出台大國發所劉靜怡跟法律系林明昕教授的法律意見書,昨天高檢署在網站上公開全文,以下我們來談一下這份法律意見書。
案件回顧
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洩漏監聽所得應秘密資訊以及個資法違法使用罪,主要的事實包括:
102年8月31日晚上,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拿著包含監聽、柯建銘個資的文件進入總統官邸報告柯建銘關說司法,馬英九隨後找了江宜樺、羅智強轉述內容,洩漏偵查中秘密、監聽所得及柯建銘個資。
9月4日中午,馬英九要黃世銘跟江宜華報告,隔天黃世銘到江宜樺辦公室交付當時交給馬英九的資料,同樣洩漏上面提到的資訊。
北院一審判決無罪,認為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該當,但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馬英九是行使專屬於總統之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根據該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判決認為依照當時的客觀情況,足以讓馬英九認為本案有檢察官行使職權受到行政及立法不當干預的情形,而產生院際重大爭議。總統和行政院長及總統府秘書長會商,是在預見院際重大爭議而憲法別無其他特別規定時,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此外,馬英九選擇以私密、不公開方式與行政院長、幕僚討論,只以口頭摘要轉述,而沒有將專案報告紙本發放閱覽,行使總統職權,合於比例原則。
意見書的理由跟結論
先講結論,這份法律意見書認為:馬英九身為總統,對於因職務知悉的偵查秘密、通訊監察所得的個人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而本案中所為,並不符合總統行特權或國家機密特權,也不屬於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之行使,不能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意見書中有部分篇幅在論述總統亦應負保密義務、國家機密特權的本質、總統沒有權力取得、處理或公開偵查秘密、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及個資,詳情請見該意見書。
以下僅摘錄其中針對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及「比例原則」的部分。
北院判決援引憲法第44條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據之一在於釋字627號解釋,但這號解釋最多只能說明這是憲法給總統的職權之一,沒有太多足以論證的依據。
憲法第44條的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在其他國家的憲法規定中,十分罕見,學者也否定居多。依照釋字419號解釋理由書,主要是因為憲法上這項總統職權已經和現代國家憲法的制度不合。此外,在修憲之後,總統已經不是超然中立的元首,在政治上有逐漸超越行政院長的趨勢,怎麼能以中立、超然身分來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即便憲法第44條還沒有明文廢止,解釋上也應該嚴格,非不得已,不適合擴張適用。
先不論立法院院長疑關說之對象檢察體系是否屬於司法權,個案關說的本質難以認定屬於憲法層次的不同權力部門間產生爭議之事。而且,本案除當時行政院院長在座外,並沒有其他院長成為會商之對象,難以認為屬於憲法第44條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的適用範圍。
至於北院認為馬英九的行為符合比例原則部分,意見書認為在本案情形,要討論馬英九的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必須先考量是否合於職權行使,在這個前提下才能進一步討論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根本不在總統職權範圍,根本不是合法職權行使,又沒有正當目的,沒有檢討比例原則的必要。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02/132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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