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檢察官」是檢察官,不是候補】
日前看到一位教授在臉書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助理教授是教授,不是助教】(請見:https://bit.ly/2H1r95g )
相信許多司法人員也都心有戚戚焉。
其實在司法實務上也有類似的問題:
「#候補法官是法官,不是候補;
#候補檢察官是檢察官,不是候補。」
「候補檢察官」的正式英文名稱為"Assistant Prosecutor"(Judges Act- Article 86)
(請見法官法Judges Act英文版:http://bit.ly/32qc96K )
跟助理教授的英文"Assistant Professor",從而被誤會為「助教」有異曲同工之妙。
很多民眾好像也搞不清楚司法官候補、試署、實任的意義,
更搞不清楚「候補檢察官」拿的還是 #總統的任命令。
候補這兩個字不是說文解字後腦補的「候補」,
在地檢署內就是檢察官的工作,而且不分候補、試署、實任都是一樣的分案——事實上工作量絕對遠比在高檢署那群位高權重的老檢還要多得多,這跟有沒有憲法終身職保障(實任)也沒關係。
在如今案量膨脹癱瘓地檢署的狀況下,一年承辦案件量就算是澎湖也大約600,新北則是破1000(各地檢略有不同),比久不辦案、「憲法保障」的二審「資深老檢」都還要多。
民眾搞不清楚司法官候補、試署、實任也就罷了,
問題是有些靠著電視網路來炒作知名度的大律師還搞不清楚,
拿「候補」這兩個字在網路上大作文章,就有趣了。
大律師講得口沫橫飛,旁觀的同道們看得卻是尷尬癌都要發作了。
只要有點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
人家候補檢察官是受滿 #2年司法官訓練(相較之下大家都知道律師那幾個月的訓練根本就是在看個人造化)且 #及格後拿著總統任命令分發到地檢署辦案的,
辦過的案件絕對比那種當個幾年律師就自稱大律師的咖還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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