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到底在銃啥?
有民眾來訊詢問:「告狀俠,我跟他人有民事債務糾紛,但我好怕他脫產,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可以說是民事糾紛問題中,債權人最擔心的一塊,在法律上避免執行礦難的情況,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假扣押」,而甚麼是假扣押呢?假扣押要注意甚麼、有甚麼要件呢?
讓告狀俠用Q&A來讓各位更好理解吧!
Q:甚麼是假扣押呢?
A:假扣押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暫時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並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
因為民事訴訟、非訟事件,時常會有耗時過長的問題,使得債務人訴訟、非訟結果尚未確定前有脫產的機會,所以假扣押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保全程序,以確保債權人日後在強制執行上,不會因為債務人在訴訟程序中脫產,而空得一張壁紙的冏境。
Q:貓助理欠告狀俠120萬借款,告狀俠如果要項貓助理提出假扣押之聲請有甚麼要件和要注意的?
A:假扣押的聲請要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像是告狀俠要跟貓助理要120萬,就是一種金錢請求啦!(廢話)
那還有甚麼麼要注意的呢?
1、告狀俠何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如果,告狀俠還没向民事法院提告之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嗎?行!!
如果,告狀俠已經向民事法院提告之後,可以聲請假扣押嗎?也行!!
簡言之,原告還没起訴或是原告起訴後判決確定前,都可以聲請假扣押。
2、那告狀俠要向那間法院聲請假扣押蛤?
如果,貓助理是住在台北,那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案管轄法院】
如果,貓助理是住在台北,但是他在桃園名下有房地產,那也可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3、書狀的內容(如果懶得看下去的話,請找告狀俠寫唷...業配一下咩):
假扣押的聲請狀的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對於「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以,書狀上的內容撰寫要求如下:
說明「請求之原因」:
就是把貓助理向告狀俠金錢借貸的來龍去脈說清楚,並附上證據。
說明「假扣押之原因」:
就是要說明,債務人(貓助理是也)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也就是說這個貓助理明明不行,硬要交三個女朋友,天天吃大餐,送鑽戒...有在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把房子亂設定抵押權),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跑路了啦)、隱匿財產(陸續把銀行大筆存款領出來放在床下...)等等啦
但如果告狀俠擔心法院認為他以上的理由「釋明不足」,告狀俠可以在書狀上「陳明願供擔保」,這時法院還是能夠在職權上透過命債權人供擔保後(通常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也就是40萬)為假扣押,當然並不是一定願供擔保,法院就會准予假扣押的,像是貓助理總財產上億、沒脫產跡象、錢也都在國內,告狀俠的債權只有100萬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認為沒有假扣押的必要,而駁回告狀俠的聲請。
(不過貓助理實際沒有上億就是了QAQ。)
法院命債權人供擔保,目的是在避免債權人透過濫用假扣押的方式,使債務人權利受損。
像是當告狀俠供擔保後如果敗訴,而貓助理在禁止處分財產期間又受有損害,則貓助理就可以向告狀俠請求損害賠償,此時擔保金就可以確保貓助理如果受有損害,不會因此發生一毛錢都拿不到的窘境。
以上就是和大家分享的假扣押聲請應注意的事項。
BTW,1/11就是大選之日,不論是支持誰,都別忘記去實踐自己的投票權喔!
假扣押擔保金敗訴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從餿水油事件爆發以來,立法院花了好多時間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好不容易在今天三讀通過,我們卻看到國民黨表示:「民進黨不杯葛,台灣就能向前走」,令人遺憾。
餿水油事件一爆發時,行政院僅提出了四條條文的修正草案,高喊藉此「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當初我便表示,我們修法不應該只靠提高罰金和罰鍰,將責任推給不肖業者;同時也應該大力解決目前政府管制不足的問題。因此,我們民進黨提出許多條文,包括讓餿水油等不得進入食品鏈的分廠分照、健全食品安全跨部會機制的食品安全會報、健全追蹤追溯系統的電子發票等,在今天修正通過。
而針對行政院版以「法人除罪化」的方式,以解決大統案小罰金吸收大罰鍰的「一事不二罰」,我們在馬拉松式的委員會審查和院會協商時,一再提出該作法萬萬不可;因為,現在以餿水油或飼料油做為食用油,仍未經起訴的廠商,將來僅能以不起訴或免訴處理。既然廠商將來勢必無罪,又如何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刑法》規定,沒收其販賣黑心油之不法利得,達到嚇阻黑心廠商的作用?
行政院提出了不周延的修正條文,國民黨的修正條文也不能完善政府管制措施;而我們提出更多條文來討論,如今又要被國民黨指責延宕修法,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另外,在此附上今天通過食安法,我的三讀感言:
一、釐清不法利得相關,避免重演罰金吃掉罰鍰問題
之前我已經表示過,行政院解決大統案一事不二罰大有問題。不管是罰金或罰鍰,再如何提高也無法嚇阻像頂新這種超級大財團,所以重點在於應追繳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的部分;也就是無論今天黑心油廠商違法或犯罪,賣黑心油所得到的錢原本就不應得到,應該充公,甚至優先賠償給受害消費者。為了解決如大統案中,高振利犯罪,犯罪所得之利益卻藏在大統公司的問題,確保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可被追繳,不受罰金吃掉罰鍰的限制,今天我們修正通過了第49條之一、第49條之二。
我也要呼籲衛福部應該立即針對目前已經違反食安法的案件,包括頂新等,只要善用現行《行政罰法》的20條,就可以因魏應充違法,追繳頂新公司的不法利得,讓頂新公司販售黑心油的營收得以充公;甚至可以撤銷富味鄉和大統的訴願決定,重新以行政處分追繳這兩間公司因賣假油所賺得的不法利得。
二、舉證責任反轉 減輕消費者訴訟時負擔之舉證責任
另外,對消費者而言,能讓其對黑心廠商提出民事訴訟時舉證責任反轉,才是解決食安問題的關鍵;因為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也代表了勝訴或敗訴的關鍵。現行制度下,如果消費者因為吃了有問題的食品受害而向廠商提告,身為原告的消費者必須要負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掌握食材與主要證據,甚至可能滅證的黑心廠商,也就是整個訴訟制度已經預設一個對消費者比較不利的前提。就如同102年10月新北地院針對塑化劑案的判決,採信了衛福部提出的「塑化劑對於健康並未造成損害」的報告,使得消基會替561名消費者向37家業者提出25億元團體訴訟求償金,但一審法院僅判賠120萬元,引起輿論譁然。
這次我們修正通過舉證責任反轉條文,「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讓消費者能在訴訟時減輕舉證責任,才有可能在已經確定有損害及廠商須負賠償責任,卻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讓法院依侵害程度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三、消費者受償機制未能通過
最後,協商完的食安法裡設置了食安基金,將罰金、罰鍰、不法利得等灌入基金,但完全都沒有處理到代償的問題,連債權未充分實現的補充性墊償設計都沒有。尤美女委員提案原是要在藉此讓消費者賠償有門,基金中先處理賠償問題,然後再由國家向廠商求償。然而很遺憾無法通過。
衛福部及國民黨團反對的理由是:「因為有『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的規定,沒收罰金前就會跟既存債權做分配,如果是行政沒收或不法利得追繳,行政執行程序也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所以法官事先就會幫忙算出應賠的被害人」然而,此論點的問題有三:
1、刑事法院極少會幫忙算有多少被害人、要賠多少(尤其是此類案件通常都是「潛在性」的被害人,刑事法院如何得知?)而且我國民、刑事分流,刑事法院如何處理到民事求償的部分?
2、就算罰金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也一定會有來不及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從之前案例經驗看,刑事判決確定時,民事程序都也不一定已經起訴了。食安基金連補充性的「強制執行後無法完全滿足其債權」的部分都不給付,國家又把廠商的錢都收走,民眾如何求償得到?
3、更何況,§49-2規定「為保全違法業者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主管機關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看似提供行政機關、地方衛生局多一點計算時間及行使公權力之手段,實際上因為假扣押的目的是要提「給付訴訟」,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訴訟可以提起,根本是在打假球!
儘管食安法在今天三讀通過了,還是希望之後能繼續努力,完善消費者受償機制,更加完善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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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擔保金敗訴 在 [問題] 返還擔保金-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擔保金相關的問題....
事由:
因債權人(對方)行使權利強制執行,債務人(我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我方因法院裁定應供擔保(20萬)停止執行後,高院判決我方部分敗訴須賠償對方
收到判決書後即向執行處進行清償(對方有請律師核算金額),
執行處收到案款後也進行塗銷查封
也打了塗銷抵押權官司(對方出來和解塗銷)
現在我聲請返還擔保金(民訴法104之1),卻被司法事務官駁回
駁回裁定說上寫說聲請書提出民事判決、按款收據影本、執行處執行筆錄影本、
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記錄表等,但對停止執行期間損害賠償未舉證已實其說。
再異議後被法官駁回異議,法官已清償僅只是給付債權而已,不能證明已無損害之發生
強制執行期間之損害不就是利息嗎?
那我在清償時利息也有一併清償阿....還有何損害發生?
對方故意拖延我領回擔保金的時間,曾陳訴意見說損害無法估計還在核算中
見鬼勒!清償時對造律師也清清楚楚的核算出到清償日之利息
假扣押也塗銷了
抵押權也塗銷了
擔保金就是不還我....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應供擔保的原因不都消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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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生存準則
打牌不睡,喝酒不醉;
跳舞不累,做事不會;
身為龍套,開會早到;
從不發言,只聽報告;
頻頻點頭,面帶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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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31.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4163045.A.914.html
法院的認定很奇怪,裁定書前面說我都還清了後面又說我要舉證對方沒有損害
前後矛盾阿
※ 編輯: shengyuhuang (36.226.131.124), 06/13/2015 1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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