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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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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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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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回頭看前幾次分享的貼文,總覺得版面看起來非常雜亂,受限於粉專貼文的排版問題,我想接下來會用一題一題的方式呈現,然後這篇貼文也想跟大家分享一個好網站,是關於保成出版社所創設的「法律潮流」,這個網站裡頭都是一些關於考試重要的爭點文章,這些文章匯集了許多優秀老師寫作,相信能夠帶給各位不少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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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分隔線以下作解題分享囉!這題是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刑法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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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這題的爭點皆是老考點了,只要有熟讀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同學,相信都能迎刃而解!
解題爭點討論:
1. 首先,必須討論甲於廣東省所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而記得討論刑法效力的順序上必須先從屬地原則開始,我國實務見解皆認為大陸地區仍屬我國固有疆域,縱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108台上334判決參照)。
2. 甲偽造人民幣的行為應論以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所謂「貨幣」必須在本國具有強制流通性,而人民幣在我國應無此性質,惟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84台上852判決參照),因此其屬於有價證券之性質,故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3. 甲持偽造之人民幣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應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這邊想提醒同學的是,要留意貨幣及文書罪章關於行使行為有其獨立的條文規範(第196條行使偽造貨幣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而有價證券罪章則將行使行為規定在同條(第201條)第2項,這是大家在念條文的時候可能忽略的地方。
4. 再者,這題第二個重點應該就是競合的部分。
(1) 貨幣及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與行使間的競合關係乃偽造吸收行使。
(2) 文書罪章的部分則是行使吸收偽造。
(3) 另外當然還可以討論甲的行為其實也含有詐欺罪的性質,惟實務見解一般認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本身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因此不另行論罪。
(4) 最後還可以討論甲的偽造及行使的行為數如何認定?須注意實務見解亦不承認「偽造行為」屬於集合犯之概念,因此至多僅能從基於同一犯意且時空緊密性下,論以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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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罪數與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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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法/競合/偽造有價證券罪
✔關鍵字:接續、偽造、有價證券、犯意
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偽造同一被害人之支票之同一犯意,持續偽造多紙支票,而該多次偽造行為在客觀上復係利用同一機會接續實行,即得認其係對同一法益一次性侵害,而評價為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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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競合 在 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 ... 的推薦與評價
且所犯上述各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乃於主文記載上訴人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既合於司法院前開編印「刑事裁判主文」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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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說: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960858/post相關新聞:夫妻與母涉聯手 偽造 高額本票士檢起訴求重刑. ... <看更多>
偽造有價證券競合 在 [刑法] 偽造有價證券- 看板Trans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甲因卡債纏身,正當坐困愁城之際,偶然拾獲業已完成發票行為的
A所有支票一張,面額30萬元,為求增加信用度起見,另冒B之名,
刻制印章亦梅並蓋用於該票據被面而製作票據『背書』,隨即持以
充當擔保品,向友人乙調借現金20萬元,惜為乙當場婉拒。
試問甲之行為,在現行法上應作如何處斷?
個人思考流程如下
一. 甲意圖將拾獲之支票向友人借錢,可能成立第335條侵占罪。
二. 甲冒B之名刻製印章並使用,可能成立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罪。
三. 甲冒B之名在支票背後背書,可能成立第210條位造私文書罪。
四. 甲之行為致A受有損害,可能成立第201條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五. 甲向友人借錢之行為可能構成第339條詐欺罪。
六. 沒收之相關處罰規定。
七. 競合: 個人最後論以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
問題一 :甲在支票被後冒B名背書之行為我確定為偽造私文書罪,
但對整張支票來說呢? 是偽造?還是變造?
問題二 :關於詐欺之定義。
根據46年台上260號判例解釋,若所用
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構成
詐欺罪。
再根據86年台上4610號解釋,若以偽造有價證券供作擔保,
而借款與支票面額不符合,論以詐欺罪之方法目的牽連犯。
(1) 甲向乙借錢之行為,應該認為無使用詐術,且乙也並未借錢給甲,
依照46年判例,應不成立詐欺;但依照86年的即成立。是否有矛盾之處?
以上,為個人觀點,希望板上先進不吝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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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2.165
※ kkk3:轉錄至看板 LAW 04/1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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