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研發「清冠1號 」獲衛福部緊急授權,最快本週有藥可用!👍
去年疫情開始都沒有人注意到「中醫藥」在防疫上可以扮演的角色,所以去年3/18、4/15、5/11我多次在委員會質詢,苦口婆心要求防疫不分中西醫,更提案要求衛福部編列經費辦理「新型冠狀病毒中醫臨床防治計畫」,讓接受中西醫共同診治的民眾不用自費負擔中藥的藥費。
去年「清冠1號」在三總、台中榮總及一些醫院雖有治療成功案例,但礙於國內法規及國內疫情趨緩,所以無法在台使用。
幾經波折衛福部中醫藥司同意只願意核發外銷許可證,讓清冠1號外銷,就這樣一個台灣研發的防疫藥品卻無法在台使用。
「清冠1號」在國外許多國家是定義爲「膳食補充品」,在防疫上有很大幫助,大放異彩。
所以今年3 /25我特別以衛環召委身分,再次安排清冠1號專報,目的是要讓大家瞭解台灣已自行研發出抗疫的相關藥品,希望衛福部能正視,專報當天多位委員都希望衛福部應該要專案來處理,也提供相關法規建議,但並未得到善意的回應。
日前3/29我再次質詢陳時中部長,依藥事法48-2條的緊急授權條款,加上食藥署早也緊急授權多樣防疫物資,請部長能同意依藥事法48-2條來研議讓清冠1號專案核准製造販售,終於獲得部長正面的回應,4/23衛福部也發文。
今天有好消息 真的很欣慰,但我仍要呼籲防疫不分中西醫。現在只有兩家藥廠在本週應該會拿到緊急授權,但有8家藥廠都已經取得專利授權, 期許衛福部應全力協助藥廠取得緊急授權,儘速生產,不要造成藥價被哄抬。
另外,去年使用中醫共同診治的病患原本是要自費的,因爲我的提案,才用計畫來處理中藥的費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二項規定: 「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請衛福部應立即思考相關問題,研議相關解套方式,不要再讓確診者增加負擔。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認清楚是「清冠1號」近日網路平台傳台灣「冠清一號」,專治任何新冠病毒,是一個山寨版惡意的錯誤訊息❗
👉「抗疫中藥來了!清冠一號獲衛福部緊急授權」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biotech/461601.html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 在 嘉義縣議員陳文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2)日公布國內新增1例COVID-19本土病例(案771),為今(2020)年12月20日公布之案765友人(30多歲女性),由於案765疫調時表示無法回想確切活動史,且並未提及曾與案771接觸,12月21日經警政單位調查案765之活動軌跡,發現案765曾於12月7日至12日間與案771密切往來,故列為接觸者,同日由衛生單位安排採檢,於今日確診。
指揮中心表示,為釐清 #案765(外籍機師)於12月8日至12日間之活動史與接觸者,經衛生、警政單位密切調查個案活動軌跡發現,個案於上述期間曾有多處公共場所活動史(如附圖),提醒曾於附件所列時段出入相關場所的民眾,請自主健康管理,12月25日前如出現相關症狀,應戴上口罩前往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是否採檢。
指揮中心說明,針對案765於疫調時未誠實告知接觸史及活動史,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相關檢驗、調查及處置;如確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之情事,衛生單位可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指揮中心表示,目前衛生單位已掌握案771接觸者共167人,其中13人列居家隔離,154人列自主健康管理,將全數安排採檢(21人檢驗中,146人待採檢),衛生單位已針對案771工作單位等公共區域進行消毒;另針對航空器群聚案,已採檢87人,其中3人確診(案760、765、766),78人檢驗陰性,6人檢驗中,10人待採檢。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黨團紓困條例草案六大重點快評】
大家歹勢,因為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開議,因此對於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案,就讓我先用臉書提出看法和大家討論。我相信,針對政策理性討論、思辯,才是民主國家的國會應有的氣象。
先講結論,國民黨拋出草案(而不是麵粉)是很好,但是,該做的功課還是要做。而且,除了紓困條例,我們也該一併思考相關制度的法制化與常設化。
面對紓困條例,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有兩個。
✅第一,在法制面,我們要把傳染病的產業補貼補助,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的公假與薪資補貼法制化、常設化,而不是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
✅第二,在執行面,按照移緩濟急的原則,就現有預算調度,如有不足才考慮特別預算。避免九二一、八八風災重建條例制定後,浮濫編列預算又執行不力的情形再度發生。
以下進入快評與結論:
一、防疫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導致感染致死亡或身心障礙者,政府應準用《災防法》予以給付或補償,並給予受撫養親屬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讓身處極高感染風險的防疫人員無後顧之憂。(國民黨團版第二條)
➡快評:
準用《災防法》部分,因為該法自從2016年3月25日修正後,就已經包含「生物病原災害」,第47條亦有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津貼與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之給付。因此,將SARS時期的紓困條例的規定拿出來再規定一次,如果不是要在新的條例裡面進一步擴張災害範圍,就是根本沒有注意現行法規和SARS時期已經不一樣了。
在生活津貼和教育補助方面,國民黨的草案應該是參考SARS的紓困條例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而將給付補償水準拉高。這部分可以考慮修正災害防救法,把這個制度法制化。
二、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醫療機構,政府應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及展延貸款,並得對於該等產業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國民黨團版第三條)
➡快評:
《災防法》第44-1到-8條有規定對災區受災企業的紓困,不過所謂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44-10條)。在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的狀況並不適用。這部分可以考慮在《災防法》適度放寬災區定義。
三、民眾因防疫必要須接受檢疫或隔離者,本法明定應給予公假及請領防疫津貼等權利,以降低民眾隱埋病情的風險,以利防治疫情。(國民黨團版第四條)
➡快評: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就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已規定要給予相當之補償。
給公假等於雇主要給全薪。考量疾病隔離所需日期長短不一,全部讓雇主買單雇主的負擔可能會太重,可以訂日數上限或補償比例,超過部分用政府扶助補貼處理會比較恰當。
四、明訂防疫照顧假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使受疫情影響而有照顧小孩需求的公務員及勞工,均能安心請假;另外,因請假而影響生計的勞工或衝擊營運的雇主,政府應給予適當扶助與補貼。(國民黨團版第五條)
➡快評:
現行法沒有防疫照顧假。考慮到防疫的特殊性,這部分可以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
另外,除了疫病所致的防疫照顧需求,其實各類災害可能導致更多不同類型與程度的勞務給付障礙,因此扶助和補貼部分,需要的範圍較廣。可修正《災防法》規定,周全保障。
五、編列五百億元特別預算,讓行政機關有具體法源,得以彈性調度運用,以支應紓困所需經費。(國民黨團版第九條)
➡快評:
這個是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的問題。《災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有一部分財源可以調整支應。另外如果真的需要更多錢,也可以由行政院依據預算法第83條,提出特別預算案。
如果真的要立法,應該是在上述法律確有不足,並有必要排除部分特別法(如公共債務法、預算法)之限制等狀況下,才需要在紓困條例編列特別預算。
六、對於成功研發病毒疫苗並有效運用在台灣臨床的團隊,政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至少1億元,以表揚研發者維護國人生命的鉅大貢獻。(國民黨團版第七條)
➡快評:好喔。😀
⛑好,終於來到結論了。
在歷經了九二一地震、SARS……等諸多災害後,我國法制已相當程度將先前所提出的暫行條例內容,轉化於災害防救法等法律之中。近年來各種災害的頻率、程度與發展速度,都顯示相關法制還有進一步常設化的必要,讓政府可以有及時應對災害的法源依據。
就本次武漢肺炎疫情而言,為了量身處理應對事宜,立法上,當然可以先用暫行的紓困條例先行處理。不過,常態化、法制化還是必需的。在紓困條例立法時,我會主張明定讓行政院或相關部會於一段期間內,提出檢討報告及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草案,讓相關機制能夠法制化與常設化。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 在 【去**的愛國病毒,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武漢起疫 的推薦與評價
第一 ,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 ... 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 ... ... <看更多>
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 在 Re: [討論] 想了解台灣產險法傳防疫險- 看板Insurance 的推薦與評價
公家機關基本上就是依照法規辦事
直接看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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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 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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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衛福部自己的規定
https://www.cdc.gov.tw/File/Get/QSBG1i2zx0k9PcOfzzre_A
居家隔離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1.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2.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
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並強制安置。
4.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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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除非現在修法,不然看起來通知書一定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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