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卡索】上次教養影片(大V的YT追起來🔔)提到畢卡索的名言「我花了四年學習像拉斐爾那樣作畫,但是我卻花費了終身的時間,去學習像孩子那樣畫畫。」
今天跟亮亮嘗試「立體派」作畫方式,簡易賞析畢卡索,一併紀錄跟孩子們分享!也來複習蒙特梭利常被誤解的「不鼓勵孩子想像與創造」
立體派是用三維空間的點線面,拆解為二維平面的作畫方式。
💡簡單舉例來說,你可以畫一隻側臉的貓咪,卻給他正臉的眼睛,背面的耳朵,由不同的角度(情緒)拼湊在同一張畫作上。
許多人以為蒙特梭利教育不鼓勵孩子的想像力,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相反的,蒙特梭利不但不壓抑幻想力,反而認為兒童應盡量發揮,以獲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她提出方法來達到這個目標。
蒙特梭利認為幻想力必須具有感官基礎,感官教育讓我們能正確地察覺事物性質的不同,幫助我們從外在世界收集資料,提供幻想的空間。
📌所以我們協助孩子發展幻想力的最佳途徑,就是帶領他去經歷真實的世界,讓他藉由自發性的觀察,多用眼、耳、鼻、口和手去接觸環境,以累積正確的影像。
因此,我們應該要多帶孩子經歷真實世界,培養他的想像力,提供他想像的空間,讓他自由地創作,不要給他太多的建議,更不要壓抑。
🌟切記:「有想像力的創造」才是我們的目標。
2-4歲的孩子正值「塗鴉期」(scribbling stage),這個階段幼兒的塗鴉是沒有規則、沒有秩序的在紙上揮動所留下的痕跡,也是一種本能的表現。
📍畢卡索的另一句名言:
I paint objects as I think them, not as I see them.
(我不畫我所看到的,我畫我所知道的)
請不要用「你所見的」來評論「孩子所想的」吧!
🔸認識畢卡索:畢卡索在年幼時畫風跟現在大眾熟知的大不相同,其實他畫的非常好!
📍畢卡索最有名的一句話:
It took me four years to paint like Raphael, but a lifetime to paint like a child.
(我花了四年學習像拉斐爾那樣作畫,但是我卻花費了終身的時間,去學習像孩子那樣畫畫)
🔸接著進入畢卡索的「藍色時期」
本質上以單色(陰鬱的藍色與藍綠色)做畫。
背景簡化,避開光感和深度,把人物結合成簡單的圖樣。
使用沉重、強烈而流動的線條,給人不真實的、虛擬的印象~用於呈現消瘦、孤獨、窘迫的形象,是貧窮和世紀末的象徵。
🔸玫瑰時期
畢卡索與菲爾南德•奧里威爾的同居,他的藍色風格時期也宣告結束。柔和的粉紅色調開始滲透到他的畫布上的單一藍色中去,藍色時期取而代之為玫瑰時期。
🔸超現實主義時期
其創作特點是將生與死,夢境與現實統一起來,具有神秘、恐怖、怪誕的氣氛。
🔸最後來到大眾最熟悉的「立體主義」
照相機的出現使得19世界末盛行的寫實派(畫的擬真)失去意義,另一部分畫家開始漸漸捨棄原先做法,轉而更多的考慮光線和視覺的,忽略輪廓的描繪~印象派、抽象派也是這時候崛起。
畢卡索透過三維空間不同點線面拼湊為二維空間(平面)繪畫特色。
兒童最佳利益舉例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
尤美女立委加油!
行政院版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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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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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