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尤美女委員、林淑芬委員、田秋堇委員、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守護民主平台、台權會召開記者會,反對強制拆遷苗栗大埔房舍。六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默、王幼玲、蔡麗玲、韋薇、葉毓蘭、張珏)發表共同聲明,要求暫緩拆遷大埔農地,提醒行政院及苗栗縣政府,應遵守兩公約、國際審查之專家意見,以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第7次會議(2013年6月27日)的決議--在舉辦聽證會前,暫緩苗栗大埔之地上物拆遷。
尤美女委員指出,吳敦義副總統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卻左手簽了兩人權公約,右手決定拆大埔民房。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今年6月27日的決議白紙黑字寫得非常清楚;「在舉辦聽證會前,暫緩苗栗大埔之地上物拆遷」。如今行政院長、苗栗縣長不僅欺騙人民,撕毀其三年前和大埔農民的原屋保留承諾,又不聽從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指示,帶頭違反國家章法。另外,竹南科學園區廠房閒置率42%,銅鑼園區閒置率84%,為何仍然堅持將大埔劃定為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之都市計畫特定區,強制拆除民宅?政府簽訂了兩公約,立法院也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而今年國際人權專家來審查我們的人權報告,在在指出台灣的都更、土地徵收制度須要檢討,以符合人民的居住權和保有居住權過程中的程序正義,為何現在可以強制拆除民宅?
附件: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對苗栗縣政府將於七月五日強制拆除大埔四戶之共同聲明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明確的表示,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這是一體適用於中央及地方的法律,所以苗栗縣政府不能自外於兩公約的規範。行政院及苗栗縣政府應遵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第7次會議的決議,在舉辦聽證會前,暫緩苗栗大埔之地上物拆遷。
三年前,苗栗縣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段徵收(大埔案)約136公頃農地。由於徵收的必要性及公共利益遭到質疑,欠缺安置計劃;徵收過程缺乏有效溝通,導致輿論質疑政府並未考量人民感受;另強制徵收手段亦受批評,例如以怪手開入稻作成熟的田裡破壞,侵害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都讓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高度關切。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第46頁,特別提到土地徵收造成的強迫搬遷涉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多項權益,例如: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私人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干涉權,以及和平享用財產權等。也特別舉大埔徵收農地為例,指出土地和人民的關係,涉及謀生方式及生活記憶,具有感情聯結,徵收人民土地,應視為最後的手段;避免徵地爭議及浮濫,才能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和生存權。
今年(2013年)2月召開的初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專家的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第47.48.49項次,亦特別建議台灣中央行政機關應該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產生許多住戶遭強制驅離的原因,未適當慮及公平補償或國際人權標準。顯見台灣徵收土地造成住戶被強制驅離的人權問題,是國際人權專家關注的議題。
在 102年6月27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召開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第7次會議,針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7至49點有關住房權之議題,決議請內政部協調苗栗縣政府,在舉辦聽證會前,暫緩苗栗大埔之地上物拆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認為在2009年3月,立法院以條約案通過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且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這是一體適用於中央及地方的法律,所以苗栗縣政府不能自外於兩公約的規範。
姑且不論行政院99年8月23日院臺建字第0990102255號函明示大埔自救會成員「其所有之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之原意,還是此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53號判決指出大埔徵收案有諸多違法之處,大埔四戶之訴訟遭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中等疑慮尚未釐清。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明確的表示行政院及苗栗縣政府應遵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第7次會議的決議,在舉辦聽證會前,暫緩苗栗大埔之地上物拆遷。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黃默/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王幼玲/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副秘書長
蔡麗玲/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韋薇/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負責人
葉毓蘭/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張珏/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共同聲明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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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如:人權兩公約 Q&A 作者﹕陳惠如
【大紀元1月21日訊】「兩公約」是指哪兩個公約?和「兩公約施行法」的關係又是什麼?
目前報章媒體常說的「兩公約」或「兩人權公約」,指的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1966年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於所謂「兩公約施行法」指的是由臺灣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行政院定於同年12月 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前者是國際人權條約,後者是台灣立法院為落實執行前者所通過的法律。
不是已經簽署批准「兩公約」,為何還要有「兩公約施行法」?
條約雖然會對簽署批准的國家產生拘束力,但是不必然會產生國內法律效力,這在國際法上有所謂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理論,簡單地說,前者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可以直接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適用;後者則是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和台灣法是分離的制度,國際法必須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的內容內國法化,如此才能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使用。
台灣究竟是採一元論若是二元論?學界仍有爭議;此外,縱使台灣採一元論,但由於台灣國際地位的問題,條約縱使經過批准,批准書仍無法依兩公約規定完成向聯合國交存的手續,因此台灣的批准是否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條約是否仍有國內法效力?等問題亟待處理。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特地立法明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藉以明確界定兩公約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此外,兩公約縱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若行政機關不主動積極落實執行,民眾仍無法據以直接請法行政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因此兩公約施行法也以明文方式,要求各級政府機關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的事項、費用優先編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限期完成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改進行政措施之等落實執行的要求。
「兩公約施行法」人權報告的目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1條第1款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第1款均課予締約國必須人權報告的義務。人權報告是類似政府落實執行兩公約的成績單,記載政府做了什麼?有什麼進展?藉以確保兩公約人權保障事項的落實。
然而因為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沒有向聯合國提供人權報告的管道與義務。因此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特別明文,政府應該依兩公約報告的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立法說明同時提到,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人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等40個人民團體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政府應將實踐兩公約的過程透明化,並主張為落實兩公約之執行,應建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方能保證以超然之立場來達成監督兩公約實施的任務。
實施人權兩公約對台灣有什麼影響?
兩公約所揭示的規定,是目前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再者從兩公約的締約國數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195)及聯合國會員國數(192)的80%以上,可謂早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台灣自1971年後即無法參加聯合國的活動,如今主動實施兩公約,順應世界人權潮流,提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或許可以藉此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
民眾可以依直接依兩公約主張權利嗎?
兩公約雖然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然而由於公約的內容用語多半是較抽象、較具宣示性的用語,相關權利的主體、內容以及主張的方法或程序,若與國內法可以成為請求權基礎的具體法律條文相比,仍有差距。因此個人若要直接援引兩公約條文主張權利時,除了權利內容究竟為何的問題外,首先要面對的可能就是誰才可以主張?要向誰主張?怎麼主張?等等的問題。
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款提到人人有「參加文化生活之權」,但什麼是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如果想看表演,但居住的地方因為沒有適合的表演場地導致表演團體甚少造訪,那麼參加文化生活之權是否因此受到影響?居民可否向政府請求蓋表演場地?如果政府拒不理會,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政府為特定的作為或者為一定的給付?凡此種種都是問題。
因此若在台灣無相關配套法令之前,民眾事實上難以直接援用兩公約的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而這也是為何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的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在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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