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全鍾燮對於公共利益提出了八項判別準則:
同:共同普遍利益
事:專業知識
分:充分開放
明:尊重輿論民意
非:非預期後果分析
理:倫理與道德標準
公:公民權利
主:民主程序
網友編的這個口訣有點低級,不過,一次就記住了,這就是好的口訣
公共利益判別標準 在 蕭家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想說,除了「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外,這件事的根本其實也未解決,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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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中止職務」和「加重違令」
澳門民選議員蘇嘉豪因面臨刑事檢控而被中止議會職務的消息傳出後,大家都在議論紛紛:是否政治逼害?會否因此而丟掉議席?補選會否令建制派搶回一席?這些當然值得討論,不過我認為,在遙看未來之前,我們不妨先回望過去,看看這件事背後的起因。
蘇嘉豪及鄭明軒是次被控的是「加重違令罪」,乃針對二人於去年5月15日參與新澳門學社發起之遊行後,與少數人士自行前往主教山;據蘇所言,當時各人並無攜帶任何標語及擴音設備,並不屬於集會,其後,在場各人亦因特首官邸無人接收信件而將信件摺成紙飛機放入官邸後和平離開。唯按檢察院就此事發出之新聞稿內容指出「由於上述集會活動偏離遊行組織者與民政總署和警方議定的遊行路線,且相關活動妨礙現場的行人及車輛通行,為此,警方多次以揚聲器清晰地向蘇嘉豪和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指出彼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會並須立即離開現場,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不難發現,兩者的爭議在於「集會」之存在與否。
無可否認,當日的確曾經進行集會,但就於隊伍抵達南灣湖活動中心後已完結,這一說法,不單在蘇嘉豪就事件發表之說明中出現,檢察院之新聞稿中亦清楚指出「蘇嘉豪與鄭明軒等人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舉行演講並宣佈遊行結束」;亦即是意味着,「集會曾經進行並且在南灣湖結束」是兩者的共識,那究竟後來在特首官邸一帶所進行的是否集會?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在此想分享一位熟悉澳門法律的看法:「假如佔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而表達訴求,已可被視為集會;而在澳門,並不需要申請集會,但需要向民政總署預告」,也就是說,只要警方認為當下的他們在這表達訴求,不論人數多少、程度如何,就可以判別為「集會」,無預告就成了「非法集會」,再之後就可以用「加重違令」這罪名作檢控。或者再簡單一點,只要警方認為當時在官邸前散步的他們在表達訴求,就已經可以發生後續的檢控和刑事程序。
以上就是迄今我對於這案件中看到,有關「集會」的爭議,具體論爭如何,請拭目等待法院的判決及理據,但我想說,除了「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外,這件事的根本其實也未解決,那就是「暨大一億」。
暨大一億,指的是當時澳門政府透過澳門基金會向廣州暨南大學批給人民幣一億元,當中,崔世安分別擔任澳門特首、澳門基金會信託主席及暨南大學副董事長,被指有違反法律及利益輸送之嫌;有關事件之公佈,更不是由澳門政府主動向澳門市民公告,而是內地傳媒報導後曝光,難免予人感覺是有意欺瞞,令澳門人「無痛失億」。
事件曝光後,澳門民眾不滿,喊起了「回水一億」、「特首下台」的訴求,及後出現了聯署,以及衍生出上面事件的三千人遊行,最後,「暨大一億」事件隨着廉政公署完成調查,認為無迹象顯示存在利益輸送,繼而依法將案件歸檔處理。一句「佢無做錯到」,輕易將事件定性,然後曾經被高喊的「回水」、「下台」、「改革」訴求,就繼續只是訴求,這也就是我為何說事件的根本未解決,因為一日仍有黑箱作業、制度不公、法規缺陷等事,民眾產生不滿,上街表達訴求的場面一定會繼續出現,而只要民眾與政府的對立在街頭運動中呈現,類似是次事件的結果也就有再出現的可能。不追本溯源去解決問題,而是用不同的標準*去對付指出問題的人,除了反常,更是反智。
感謝當日發起及參與遊行的人士,用雙腳表達自己對事件的不滿;也多虧這個「非法集會」和「加重違令」,令我記起當日走在隊伍中的自己是何等不滿和憤怒、記起澳門人「被捐款」的一億。假如他日有人再跟你談起此案,我希望你能把這兩個指控背後的來龍去脈都說清,因為後面的這些,其實才是更荒誕、更值得我們牢牢記住的事。
*就以高天賜議員所言,海一居事件中,有警員因為示威者的行動受傷、有警車車門被毀,但至今無一人需到法院受審。
公共利益判別標準 在 Kai Chi Leung 梁啟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說到底,我只想香港傳媒與「關公」保留一點煞車距離——公關災難不一定盛行,公關成就也未必值得追捧;更重要是,公關絕不是社會判別是非黑白的唯一標準。傳媒的目標,可能是令世界少一些公關,多一些公民。//
「關公災難」氾濫時
文/阿果
刊於明報星期日生活 16/04/2017
這個星期,美國聯合航空客機因機位超賣,要求四名已登機的乘客讓位予機組人員,一名男醫生斷然拒絕,結果被警員粗暴拖走,片段曝光後引起全球關注。數日後,香港媒體報道事件,一如所料,出動四個大字:公關災難。
這四個字,香港人絕不陌生。
近年翻閱媒體報道,每隔幾天就有事件被冠以此名,頻率更愈來愈高。我嘗試在網上搜尋過去5年香港報章出現「公關災難」或「關公災難」的文章,結果2012、2013年分別只有72和59篇,2014、2015年稍為上升至124篇及122篇,到2016年,數字已急升至581篇。又以過去幾個月為例,隨便列舉已有聯合航空、國泰、天比高、港鐵、東方(足球隊)、林鄭月娥、李克勤,先後被香港傳媒一錘定音,判斷「引爆」公關災難。「關公很忙」,已經成為無可置疑的民間共識。
「公關災難」成流行修辭
小學常識課本有教,香港向來是一塊福地,天災不常見(人禍另計),那為何近年在媒體眼中,災難頻生?表面上,它只是傳媒行業裏面的又一次潮流。眾所周知,香港媒體向來用詞貧乏,同時擅長嘩眾取寵,每逢坊間出現新式「潮語」,媒體定必落力追捧,不理語境,發揚光大,直至用語的趣味被搾盡之前,絕不罷休。近年「公關(關公)災難」既是一班網民的口頭禪,傳媒投其所好,亂用詞彙,沒錯是有失專業,但也是常態。
但「公關災難」不止是流行修辭。翻開媒體報道,不難發現好些災難的事態發展,軌迹何其相似——事件主角「做錯」;網民激烈迴響,有的鬧爆,有的惡搞,有的杯葛;主角現身回應,或澄清,或反擊,或道歉;網民不服,繼續周旋……過程中傳媒深入災場,巨細無遺地記錄雙方交手情况,寫成報道,遞上花生。這樣看來,「公關災難」不僅是潮語,更是一種旁觀、理解事物的邏輯。
在社交媒體未興起的年代,這種邏輯沒有土壤生存。就算個別企業、人士犯錯,除非真正關乎公共利益,牽連甚廣,以致傳統媒體介入,大做文章,否則有關信息難以傳遍大眾,更遑論釀成災難。然而時移世易,如今人人都是媒體,「網民」廿四小時全天候暴露在鎂光燈下,一有風吹草動,立即結集成群,同仇敵愾,本性嗜血的大眾媒介聞風而至,出動顯微鏡和大聲公,一個個所謂「公關災難」由此形成。
從平民觀點來看,這似乎是好現象。作為消費者,我們毋須再「貼錢買難受」,被大企業壓迫,以至用種種條款漏洞,扼殺權益。反之,只要遇上稍為不如意的待遇,平民如今大可即時發難,透過社交媒體引起關注,累積籌碼,最終導致企業在「公共關係」這四個大字下屈服低頭,討回公道。這個年頭,連牛頭角順嫂都知道,消費者委員會幾百頁調查報告的威力,可能還不及平民百姓上載的一張照片。
然而,在媒體不停炮製、呈現「公關災難」背後,又有兩點問題,不得不察。
小心模糊焦點
第一,災難未必是災難。「公關災難」形成的邏輯,其實完全取決於大眾(網民)的迴響——當事情發生,引起網上人人鬧爆,形象「受損」,那就成了「災難」。但問題是,這種無異於「集體智慧」的標準,究竟是否一定合理?顯然值得商榷。畢竟媒體的責任,從不止於民粹傳聲筒,也是信息把關人。
第二,小心模糊焦點。如莫哲暐所言,當「公關災難」愈來愈多,媒體和大眾也愈傾向將公關角度,視為判斷是非對錯的主要標準。又以聯合航空事件為例,把乘客強行拖下飛機,真的只是公關災難?抑或是肢體暴力,以至警權的問題?無疑是後者。
「公關」講究的是管理信息傳播的方法,換句話說,只要傳播的方式、包裝的花紙用得恰當,事件的負面影響就可以消退。這當然是事實。但回到聯航事件,所謂公關角度,對我們跟進事情,以至追求一個更美好的社會,究竟有沒有幫助?我們真正應該要求的,不是公關手段的改變,而是對基本核心價值(如人權)的捍衛。假如警察施行暴力僅是公關事件而已,小心長此下去,若暗角七警案再重演,在傳媒的描述下,亦不過只是一場「公關災難」。
請不要誤會,我有不少朋友從事公關,大部分骨格精奇,異於常人,既有三頭六臂,又有三寸不爛之舌。所以對於「公關」,本人五體投地,十分欣賞。我擔心的只是大眾媒體對「公關」過分迎合。美國媒體學者Stuart Ewen曾於著作PR! A Social History of Spin開宗明義,從歷史角度研究公關在社會的角色,並提出公關工作的兩種面向:教育與操控。很明顯,公關和傳媒關係複雜,亦敵亦友。
公關和傳媒關係複雜
然而,近年香港媒體似乎出現一種怪現象——對於公關手段,傳媒竟然非常上心。一方面,他們大力挖掘災難,竭力將不同壞事統一視為公關事宜;另一方面,遇上黃子華口中的出色公關——由黎明到曾俊華,媒體狂流口水,盡情擁抱,絕不吝嗇。例如特首選舉由進行至結束,直至今天,我不知道已在網上讀到多少篇深入訪談、盤點分析,內容全是追捧以至歌頌團隊的公關成就——由神級攝影、神級社交、神級公關……復活節未至,「神」已先行在媒體鏡頭下反覆顯現,萬人膜拜。老實說,我滿頭問號。
又回到那條老掉牙的問題:傳媒的責任究竟是什麼?是放大民意,反映矛盾?還是揪住要害,為民請命?是化驗花紙成分,分析它如何美觀?抑或為百姓撕破花紙,刺探箇中底蘊?說到底,我只想香港傳媒與「關公」保留一點煞車距離——公關災難不一定盛行,公關成就也未必值得追捧;更重要是,公關絕不是社會判別是非黑白的唯一標準。傳媒的目標,可能是令世界少一些公關,多一些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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