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公開無罪,監督有理‼️ 唯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 新竹環狀輕軌講了兩年半多,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開。日前我好不容易透過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向交通部鐵道局要到市府檢送的簡報,摘要整理後公布在網路上,市民才終於知道輕軌的規劃進度。 我代替市府向民眾說明,結果上周在議會卻遭到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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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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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行政學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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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主題】#大新竹合併:#你贊成還是反對?
今天早報頭條,林智堅市長接受自由時報專訪,宣布未來推動「大新竹合併」。對新竹的未來發展來說,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我佩服智堅市長的勇氣及政治智慧,以他的高度及影響力做此承諾,這個困難的政治改造工程,未來曙光已現。👍
大新竹合併的議題這幾年地方上一直有人討論,以我身邊來說,贊成的比反對的多。贊成的人,大多看到了這幾年縣市分治下治理的困難,例如:「#我們要喝乾淨水」議題、「#焚化爐興建垃圾處理」議題、「#大輕軌建設」交通議題、「#跨縣市就讀」教育資源議題、「#育兒托育」公共環境議題、「#土地及都計規劃」大區位架構議題...等等。每一個都無比重要,也每一個都因為分屬不同縣市政府的關係,造成溝通、做法上的不同調,讓每天在縣、市間往返、生活的新竹人,苦不堪言。
反對的意見,也有人說。擔心合併後資源過度集中,無法照顧偏鄉;擔心背負更多政府債務,擔心族群問題,擔心行政區域重劃造成不公平....等等。這些考量並非沒有道理,我認為,更多公開辯論跟資訊呈現,有助於新竹人了解關心我們的未來,進一步彙整出更多的共識。
我認同林智堅市長倡議的方向,#新竹早已經是個共同生活圈,要 #延續新竹的競爭力,#進一步提高全球戰略地位,前瞻性的行政區劃的「大新竹合併」是一條早晚要走的路。
一、我支持大新竹合併。#一個生活圈只需要一個管理系統。這絕對可以提高效率解決重要地方議題(交通,環境,土地,教育資源等等),#提高新竹區域發展的能量。
二、要合併 #也要升格。「經濟巨人」新竹作為重要經濟跟戰略城市,未來往 #國際化、#高科技人才 發展,合併時應爭取以特案方式(台南經驗)(註一)升格,才有更多預算資源分配權及全國能見度(例如:參加行政院會)。
三、一個地方生活圈所屬政府的型態跟範圍,是為了 #符合這個生活圈內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而存在。在大新竹合併的議題上,我建議辦理「#公民投票」來傾聽民意。過程中,可以透過正反辯論,公開公平的列舉所有縣市合併的優缺點,讓所有新竹住民有思考、判斷、發聲、決定的機會,這樣更符合 #公民參與 的民主精神。過去台灣六都的升格多是由上位者主導,缺乏地方意見表述的機會。這一點,國際上有很多前例可以參考。(註二)
各位怎麼看待新竹縣市的未來呢🤔?兩地發展上又有什麼重點需要顧及呢🤔?歡迎留言,分享您對於大新竹未來的看法!
👉(註一)過去台南縣市合併時未滿200萬,僅略大於彰化、舊台中縣人口規模,被質疑升格實益不高。但由於台南具備古都文化發展的指標意義,以及 #預期南科即將帶來的經濟成長,仍 #特准升格。新竹縣市合併起來人口超過百萬,更有科學園區生活圈、台元與生醫園區、新竹工業區等經濟發展火車頭的帶動,目前人口仍在高度成長,大量青少年人口與高素質民眾將帶來未來幾十年的 #人口紅利,從前瞻性與重要性來看「升格直轄市一定夠格」。
(註二)以有 #豐富市町合併經驗的日本 為例,不僅有密集的公聽會程序,公投上也不乏市民否決先例,反映市民在意的治理品質與在地歸屬感。而近年來,後工業化導致歐洲內部諸多城鎮吹起解編合併浪潮,#歐盟地方自治憲章更規定行政區合併須以公投決定,不能輕易由上領導,扼殺在地傳統。
公共利益行政學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公開無罪,監督有理‼️ 唯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
新竹環狀輕軌講了兩年半多,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開。日前我好不容易透過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向交通部鐵道局要到市府檢送的簡報,摘要整理後公布在網路上,市民才終於知道輕軌的規劃進度。
我代替市府向民眾說明,結果上周在議會卻遭到執政黨議員批評我未經允許就公開,還指控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恐造成民眾置產損失,甚至質疑我違法。
市政公開透明,本來就是政府該做得事情,連林智堅市長都在臉書上講「只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並強調民主抗體的重要性。
但是新竹輕軌可行性研究從 106 年 9 月發包出去,至今二年半多過去,市府除了開記者會,提供幾張簡報給議會外,一場公開的說明會都沒有。
新竹市政府推動新竹輕軌計畫,市民居然是透過媒體報導新竹縣長在縣議會答詢的內容才得知最新進度,不覺得很諷刺嗎?
難道如此重大的公共建設,新竹市民一點知情權都沒有嗎?甚至市議會也沒有監督權,這樣合理嗎?
#公開未定案計畫資料違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是公開透明,不是以「限制或不予提供」為原則。就算是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在法規上也有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連法務部都有行政函釋表示:「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法律字第 10603512970 號)
#公布未定案路線造成民眾投資損失❓
執政黨議員認為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會造成經濟學上凱因斯的預期理論,來新竹市就學、就業的外地人,如果依照路線資訊置產,預期未來會有利潤空間,但假如最後輕軌沒有經過附近,那他們個人利益的損失要向誰索賠。
我的天阿!同樣身為是清大計量財金系畢業的,居然講得出這樣的話,要求政治人物為個人投資利益負責,實在令人傻眼。
經濟學講的是完全競爭市場,但是現實生活中,充滿著「資訊不對稱」,也就是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投資商品能百分之百確認利潤空間,通常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內線交易。
難道等到路線百分之百確定之後,市府就一定會蓋嗎?公布確定路線後,結果最後沒有蓋,民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這兩個問題,連市長都沒辦法回答了。
況且,等到真的百分之百確定要蓋了,誰會先知道呢?還不是有權有勢的人。
桃園之前蓋機場捷運,就被爆出有鄉長和四位資深議員透過友人優先購買捷運站預定地的土地,獲利數億元。
市政公開透明,多少能夠弭平上述說的資訊不對稱造成市場失靈的問題,盡可能杜絕有權有勢的人,利用職務之便,炒地皮、牟取暴利。
#促進公民參與才能計畫更完整🆙
市政在推動過程讓公民有參與空間也相當重要,像我將新竹輕軌計畫路線放上網之後,就獲得許多有建設性的提問。
以下列舉幾個例子:
1️⃣ 馬偕醫院應該要設站。
2️⃣ 特二道 30 年未開闢,輕軌卻規劃走這條路,代表未來開路有望?
3️⃣ 輕軌希望是全線高架,不然道路更塞。但要如何穿越國道呢?
4️⃣ 台鐵六家線如果被輕軌取代後,市區到高鐵更久怎辦?
交通處在可行性研究或是未來的綜合評估的過程,都應該廣泛搜集民眾的意見,將有建設性的建議或意見考量進去,讓計畫更完整。
#市府務必做到市政公開透明
「推動市政公開透明、促進公民參與」是我競選的政見之一,所以我相當在意。
質詢最後,我要求市府未來在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時,於可行性評估或是基本設計階段,就應該要廣開說明會,讓市民有參與的空間。相關的文件資料和計畫進度,也應該定期公布在網路上,讓有興趣多了解的民眾可以檢視。
只可惜市長未能當場承諾,只回應說「新竹市政府一直都是一個讓新竹市民信賴的政府」。
我想就如同市長一直強調的:「好還可以更好」,期許市府在市政公開透明上面,也能夠更加把勁來做。
公共利益行政學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204 黃偉民易經講堂
林鄭拒絕封關,香港醫護大罷工。
成龍說:
今時今日,中國人打個乞嚏,全世界都震驚!
是的,全世界都響起警號,黃禍來了。
車公很鬼馬,知道湖北出事了,年初二,用一個湖北人的歷史故事,來訴說香港的來年行止吉凶。
這個湖北人叫馬謖,車公用他的事蹟,馬謖帶兵,化成九十二簽的簽文,告誡香港。
「馬謖帶兵」廣為人知,因為《三國演義》記述了這一章,馬謖帶兵,不自量力,失了街亭,給孔明用軍法斬殺,「孔明揮淚斬馬謖」。
在湖北武漢瘟疫威脅全球的時候,車公用湖北人馬謖的故事,說香港流年。照計,帶兵失街亭被斬,點都是凶多吉少吧,但簽卻是中簽,似乎凶中可以求吉似的,車公真是太鬼馬!
這支中簽咁寫的:
人生何在逞英豪,
天理人情只要公;
天眼恢恢疏不漏,
定然作福福來縱。
文字粗淺,人人明白,沒有故弄玄虛,模稜兩可。
馬謖帶兵,為什麼出事?以致失街亭,遭斬殺?
馬謖不知能力環境的局限,強逞英雄,所以失街亭,遭斬殺,是咎由自取。
武漢出事,中共如臨大敵,封了十幾個城市,全球響起警號,限制中國人,或到過中國的人入境。
武漢市長說,封市前,有五百萬武漢人已逃離武漢,在全國流竄,大軍集結在深圳,香港危城難守。
偏偏林鄭的政策是中門大開,高鐵、羅湖,源源輸入帶菌播毒病人,香港公共醫療,岌岌可危。
政策上,是邀請瘟疫來港,不惜在港內社區爆發。私心上,是借疫症,平定警暴都無法解決的半年反送中示威;谷爆公共醫療,又可攻陷廿二年來醫護死守不讓大陸醫護來港執業的防線。
借瘟疫作武器,連消帶打,能解決政治死結。
車公說:天理人情只要公。
什麼是天理?什麼是人情?
這是《周易》訴說的大原則。
乾是天理,宇宙運行的法則。
坤是人情,是因應現實形勢而行的血肉人生。
乾說理,坤說勢;乾是心,坤是物。要心物一元,原則是乾主坤從。
所以坤卦說:「利牝馬之貞」。
母馬永遠要跟著公馬走。照顧現實,不能超越天理,違反天理。
乾主坤從,不是盲從,不是討好權勢,是我們的現實人生,要跟著天理走。
一旦坤卦象徵的「現實」,超越了必須跟從的乾卦「天理」,過了界限,逼得天理現身攤牌,這便是坤卦最後一爻:
龍戰于野,其血玄黃。
代表天理的龍出現了,現身在代表現實的坤卦的原野,攤牌了,天地交戰,戰況慘烈,天流血了,它的血玄色;地流血了,它的血黃色。
《文言傳》說:
陰疑於陽必戰,為其嫌於無陽也。
當權者無視天理,天理必然會找你麻煩,因為他懷疑你完全不把他放在眼裡。
地勢坤,人在現實形勢的環境,因為權勢地位,自以為大得可以違背天理,結果必然會引來天理的反噬。
因應現實,妄想脫離天理,最後必遭天譴。
天講理,地講勢,乾坤要合,才能生萬物;這是《周易》講的大原則。
如果只按照現實利益,或者個人欲望行事,為其嫌於無陽也,總有一日,碰到陰疑於陽必戰的局面。
車公就用兩句草根語言,講出了上述中華文化的大道理:
天眼恢恢疏不漏,
定然作福福來縱。
根據車公簽文,香港來年好唔好?
乾卦講理,坤卦講勢,知理順勢,即使凶中都有吉;如果違背天理,再大的勢,也只能冰消互解。
中共知自己違背天理,所以,愛用術士,就像黑社會信觀音拜關帝一樣。
武漢爆發肺炎災禍,他們便蓋兩間新醫院來應付。
一間叫「火神山」,一間叫「雷神山」。
獅子山、馬鞍山是香港地理名稱,但火神山、雷神山不是武漢的地理,是術士五行生剋的法寶。
五行最早見於《尚書.洪範篇》,金木水火土,相生相剋。
天行健,宇宙就是由這五行組成,周而復始,生生不息。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一個圓圈,這是生。
木剋土,土剋水,水剋火,火剋金,金剋木,也是一個圓圈,這是剋。
萬事萬物都由五行組成,我們的身體也是。
肝是木,心是火,脾胃是土,肺是金,水是腎。
肺是金,武漢出現了非典型肺炎,肺出事了,金生病了。
如何消滅這個生了病的病金?
術士想到了火,因為火剋金。
借助火神的能力,剋死病金。
山又是什麼來的?
《周易》八卦,艮為山,其卦義為止。因為古人見山即止。
火神山,即用火神之力,剋死病金,終止災難。
那用火神山醫院,剋止武漢肺炎便夠了,為什麼還蓋一座雷神山醫院。
《周易》八卦,震為雷,五行屬木。雷神震卦,用木來耗病金。
金剋木,用木對付病金,因為由金來劈木,耗盡你的精力。像懲教處和大陸勞改營,勤操猛練,耗盡你的精力,令犯人無力再亂說亂動。
這兩間醫院,便用這個心意命名。
用火用木,剋耗病金,這又無意透露了今日中共的行政信念。
火剋金,木耗金,都是交戰,龍戰于野,其血玄黃,凡交戰,無人倖免,大家都流血,贏的,都是慘勝。
2003年爆發沙士瘟疫,北京在昌平縣改建小湯山醫院,成為小湯山非典醫院集中沙士患者。
小湯山因山上溫泉命名,屬坎卦,坎為水,對付肺炎的病金。
金生水,五行稱之為洩。
用水,將病金洩盡,消滅於無形,不用交戰,不戰而屈人之兵,這便是王道的五行哲學。
十七年前,中共用水洩金的原理,對付非典肺炎;今日中共用火,用木,來剋耗非典肺炎。可見他們覺得自己強大了,可以力鬥,用剋耗打殘你,不用洩瀉解決你。
政治中,他們乘承這套信念。
香港之亂,根源在於人大831框架。
它踐踏了《基本法》,放棄了《中英聯合聲明》,出賣了香港一國兩制的承諾。
由佔中到反送中運動,都是基於這一個問題。
年輕人要奪回自己的未來,所以,甘於流血、入獄、斷肢,甚至成為浮屍、墮樓死亡……
不從根源解決問題,卻縱容警察暴力,蒙面執法,沒後果不追究,引發警員的人性醜惡。
用剋用耗的方法,與整個社會為敵,打殘勇武派,嚇窒和理非。
但問題沒有解決,一個個專業團體醒覺,各個階層都知道政府在胡作非為。
問責官員都問心有愧,人人只掛住個人樣外表,都是非人。將香港推到「否之匪人」的否卦處境。
全港閉塞不通,留下大陸人在洗黑錢,炒賣樓股。
用鄭若驊做律政司,可以政治檢控,用權勢公帤對付社會公義。
這便是剋和耗的通義。
借危治港,這便是鬼馬車公說的馬謖帶兵,結果不問自知,歷史上不勝枚舉。
天災,是對政府的考驗。
一個腐爛的政權,會將天災,作幾何級數的倍升,化為人禍。
一本中國通史,朝代替換,就是不斷重覆這個道理。
人禍,《周易》的用字是「眚」字。
目生翳為眚。
眼睛長了膜,看不清便是眚。
看不清形勢事實,作錯判斷,便是人禍。
己亥豬年的值年卦,是天雷無妄卦。
《周易》警告,這一年,不能有妄念,不能有非分之想,不能用計。
其卦辭說:
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行事要合乎天理,即乾卦的元亨利貞,否則(其匪),人禍來了,不要有僥倖之想。
過去一年,香港人見到的,林鄭政府都是在賣弄聰明,心術不正,所以,人禍來了。
沙士是天災,今次武漢肺炎是人禍。林鄭正努力將人禍升級。
所以,今年庚子鼠年的值年卦是地火明夷,誅滅光明的一年,火在地下,大地漆黑一片。
明夷卦的卦辭只有三個字:
利艱貞。
處於明夷的時代,由於艱,更要貞。
在誅滅火明,大地漆黑的時代,做人做事的大原則,不能因為這個時候而扭曲、放棄,隨波逐流。
在黑暗的時代,要堅持行正道。
在艱的情況下,不能輕舉妄動,藉著黑暗做掩護,整合資源,做好剷除禍源的佈局,要韜光蒞晦,暗中進行。
要利用明夷的特性,作為被壓迫者,可以不聲不響,做追求光明的佈局和努力。
地火明夷六爻全變,就是天水訟卦,抗爭、紛爭不斷。
六爻全變是錯卦,錯卦是觸類旁通的閱讀,明夷卦裡包含大量爭訟的現象。大地漆黑,只是表面無法直接跟你抗爭,但暗地裡,和你誓不兩立,一定要將你剷除,只是一切都在暗中進行。
公共利益行政學 在 Mira's Garde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3) 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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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禁止蒙面規例?
政府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規例》),以禁止《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下午主持記者會時宣布有關立法措施。
《規例》今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明日(十月五日)生效。
《規例》會讓有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而違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責辯護。這些合理辯解包括但不只限於: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該名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沒有遵從有關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禁令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因應危害公共安全所訂立的《規例》。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六月九日,香港有超過400宗由《逃犯條例》(第503章)修訂建議引發的公眾活動,當中有相當多的公眾活動以暴力事件告終。發言人補充指激進及蒙面的示威者嚴重破壞公眾安寧,對社會造成廣泛和即時危險。
發言人說:「在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一日,蒙面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極端激進,大肆對人和財產投擲汽油彈、嚴重襲擊警務人員、警車及警署,並大規模蓄意破壞港鐵車站和政府合署等。香港的整體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香港有迫切需要恢復社會的正常運作。」
「禁止蒙面的行為,有迫切立法需要,以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及搜證,以及阻嚇暴力和違法行為。鑑於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眾活動中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日益升級,有必要及相稱地訂立《規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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