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NHK認證造假粉專堵藍你還好吧?>
一年實際借貸多少要以決算為主
堵藍你拿預算數出來說嘴有事嗎❓
(財政主計通常會有控管機制,時間借貸數不會這麼高)
沒有比較沒有傷害
看看歷屆市長借了多少錢,一比就知道
參考資料:
(中央社)財政拉警報 高市府:逾3000億負債7任市長累積
👉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2170359.aspx
摘要:
陳菊任內(96-106年)屬於公共債務法規範1年以上受限債務,共舉借1035.76億元,前市長蘇南成(78-79年)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的舉債408.98億元、前市長吳敦義(80-87年)舉債73.77億元、前市長謝長廷(88-93年)舉債595.51億元、前代理市長陳其邁及葉菊蘭(94-95年)共舉債119.53億元、前代理市長許立明(107年)舉債31.3億元。
#高雄負債 只是堵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的推薦目錄: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 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是讓財團獲益。
感謝戴寧議員,針對130條都市計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利用自治條例立法,提高嘉義市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效率,降低容積移轉障礙,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人權益。
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目前只通過三個案例,市政府代金收入為,$56,735,718,成效有限。
本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有必要發揮立法功能,比照外縣市成功案例,制定適合嘉義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之條例,送大會審查。
公用設施保留地,為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有計劃道路,廣場,公園,中小學,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及市場用地等。
截至2014年為止全台灣各縣市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政府財政許可,如果在1970年處理,只要$310億,如果1980年,可以處理,只要新台幣一兆元,拖到今天以土地公告現值,也許要新台幣6兆,若用市值計算恐怕要超過10兆新台幣,這是目前中央總預算四年不吃不喝,都付不起的金額。
在法律層面1964年立法通過,10年內要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保障公共保留地所有人權益。
10年後時序來到1973年,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就重新立法再延長15年的法令效期。
最後,在1988年仍然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問題,就第三次立法修正,取消政府徵收年限。
1994年第336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基於公共利益,無法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沒有違憲。
1996年第400號大法官釋憲案,才確認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政府必須另外訂定法律條文處理,才有今天各縣市議會通過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法律需求。
如果依法論法目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採申請制。事實上,這是政府因為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受損,應全國不分區,統一由中央政府,主動發放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證明,並設立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銀行,在地質條件許可下,全國一個區,讓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需求高的六都,作為主要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他各縣市,則作為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主要的送出基地。
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下個月,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要麻煩工務處,針對130條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面積金額,提出報告。
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都市發展處針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條文建議內容,請先經過行政處法制科諮詢過後,提出報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和市議會同仁,共同出席和提供寶貴的建議,我們下次會議見。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5/21/19(二)蘋果日報刊登我第28篇的專欄文章「容積發展權移轉對房市的影響」(如下連結,由於蘋果目前閲讀全文需註冊登記,為方便大家閲讀,我也將全文轉貼如下),敬請參閲分享。
本篇專欄主要探討台灣因爲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而產生特有的容積發展權移轉(簡稱TDR)現象,在TDR商品化後,實證研究對房市影響。專欄內容提到的學術論文,有興趣進一步了解詳細內容可以參考下面論文連結:
https://ppt.cc/f5cQbx
"Commodification of Development Rights and What It Does to the Urban Housing Market in Taiwan"(Mi Shih, Ying-Hui Chiang,Hsiutzu Betty Chang和Chin-Oh Chang合撰),Journal of Planning Education and Research(SSCI),2017年接受,預計2019年刊登
—————
張金鶚專欄:容積發展權移轉對房市的影響
(張金鶚,政大地政系特聘教授)
台灣房地產開發不論新建個案、重劃區開發或都市更新都必須面臨「容積(建物樓地板面積)管制」,以兼顧都市發展的居住品質及土地利用效率。然而為了保存歷史建築,歐美地方政府在財源有限下,發展出「容積發展權移轉(Transfer Development Right,簡稱TDR)」機制,以補償地主的損失。除了歷史建物的保存外,台灣又將TDR應用作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的主要手段,於1999年訂定「容積移轉辦法」,允許地主將移轉容積出售,開發業者得以於新建個案透過TDR方式購得額外容積來興建出售,這是台灣容積商品化的原始開端跟持續動力。
低所得家庭影響大
根據資料統計,從1999年到2011,台灣共有1673個TDR個案,我們關心這二十年來如此將TDR商品化的政策結果,到底會對房市產生何種影響?雖然國外學界有些相關TDR研究,但卻缺乏TDR商品化後對其周遭房價是否產生影響之研究。尤其台灣房地產嚴重的商品化,投資炒作盛行,TDR結果是否會產生對不同高低房價的不同波及效果?面對TDR的必要與衝擊,政府又有何因應配套政策?
史宓、江穎慧、張秀慈和我四位教授共同發表《TDR商品化對台灣房市的影響》論文,在2017年被國際著名的都市計畫學術期刊《Journal of Planning Education and Research》(SSCI)接受,並將在今年正式刋登。我們以新北市三重區為個案研究地區,針對2004年到2012年間333個(共計16.21公頃)TDR建案對於周遭1885個中古屋交易價格進行影響分析。
我們建立了三個計量經濟模型,包括傳統的特徴價格迴歸模型、空間相依迴歸模型及分量迴歸模型,分析TDR個案是否會對周遭房價產生影響。模型中控制了建物特徵包括面積、屋齡、樓層、建材等,區位特徵包括住宅區、商業區、重劃區、路寬等,鄰里設施特徵包括學校、捷運站、公園及交易時間等各種可能影響房價因素,並以半徑150公尺為範圍,檢視TDR個案及TDR面積總量對周遭房價是否產生顯著影響。
從理論與實務觀察,都認為高層與高端房價的開發個案將對周遭房價有提升影響。而TDR建案將增加樓地板面積,間接增加個案樓層,也會間接提升個案房價。實證結果顯示,三種模型都呈現TDR個案的確顯著影響周遭房價的提升,但TDR面積總量卻沒有顯著影響。其中TDR建案在空間相依模型對周遭房價的影響提升2.38%,交易房價平均約提升11萬7千元;更有趣的是根據分量模型結果,TDR個案對較低房價產生顯著提升影響,而對較高房價並沒有產生顯著影響,顯示TDR潛在對較低所得家庭影響大於高所得家庭的購屋負擔。
回顧台灣TDR的實施背景、政經條件、都計制度,以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機制乃台灣所獨有,的確是一種制度性創意、市場性敏銳、政治性有效的創新。然而,容積原本是公共財,台灣容積移轉商品化除炒高房價外,另一影響是容積移轉的價值資訊不透明,欠缺市場機制,尤其大多是中間掮客介入,容積利益多流於私人口袋,産生公共財利益歸私的不公平現象。
再檢討商品化政策
有鑑於此,我在台北郝市府任內,首創「容積銀行」制度,努力推動施行,透過政府作莊的概念,未來開發商有增加容積需求,需繳代金向容積銀行購買,不能私下買賣容積,而政府的容積銀行取得代金,將統一運用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補償歷史建築的地主損失,甚至興建公共住宅以減少較低家庭的購屋衝擊等。
地方政府在推動實施容積銀行的代金制度也遇到了困難,說明「容積商品化」已產生新的政經條件與環境限制,這是空間品質與可負擔房價所要面對的承擔與挑戰。
建議未來中央及地方政府在TDR政策上仍應全力推動容積銀行並重新檢討商品化政策,以避免TDR對周遭房價產生波及及房市利益不公平的負面影響。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90521/38342043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是讓財團獲益。
感謝戴寧議員,針對130條都市計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利用自治條例立法,提高嘉義市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效率,降低容積移轉障礙,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人權益。
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目前只通過三個案例市政府代金收入為,$56,735,718,成效有限。
本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有必要發揮立法功能,比照外縣市成功案例,制定適合嘉義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之條例,送大會審查。
公用設施保留地,為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有計劃道路,廣場,公園,中小學,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及市場用地等。
截至2014年為止全台灣各縣市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由於政府財政許可如果在1970年,可以處理,只要$310億,如果1980年,可以處理,只要新台幣一兆元,拖到今天以土地公告現值,也許要新台幣6兆,若用市值計算恐怕要超過10兆新台幣,這是目前中央總預算四年不吃不喝,都付不起的金額。
在法律層面1964年立法通過,10年內要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保障公共保留地所有人權益。
10年後時序來到1973年,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就重新立法再延長15年的法令效期。
最後,在1988年仍然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問題,就第三次立法修正,取消政府徵收年限。
1994年第336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基於公共利益,無法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沒有違憲。
1996年第400號大法官釋憲案,才確認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政府必須另外訂定法律條文處理,才有今天各縣市議會通過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法律需求。
如果依法論法目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採申請制。事實上,這是政府因為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受損,應全國不分區,統一由中央政府,主動發放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證明,並設立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銀行,在地質條件許可下,全國一個區,讓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需求高的六都,作為主要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他各縣市,則作為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主要的送出基地。
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下個月,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要麻煩工務處,針對130條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面積金額,提出報告。
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都市發展處針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條文建議內容,請先經過行政處法制科諮詢過後,提出報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和市議會同仁,共同出席和提供寶貴的建議,我們下次會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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