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雖計為遺產但可全額抵繳,而配偶、直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贈與稅。至於經政府開闢或無償做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雖然繼承時不會計入遺產稅,但贈與移轉時須課徵贈與稅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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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土地,請記得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從事農作,如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其經營規模達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之基準,即具備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資格,請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徵收田賦(目前田賦停徵),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屬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本年度有發生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土地者,依法仍需重新申請,因每年申請期間僅1個月,請把握申請期限,逾期只能於次年再行申請。對上項規定或申請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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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土地,都享有一定的賦稅減免,不過兩者規定不同。國稅局表示,公設保留地因繼承或直系血親贈與而移轉,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但既成道路土地只可免計入遺產總額,並無贈與稅相關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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