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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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真的都是恐龍嗎?
為什麼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上常常出現恐龍法官的報導?通過公務員司法官考試的法官,真的那麼容易退化成恐龍嗎?現在,我們對於案件的了解多半來自於媒體報導,不過,不同媒體有不同的立場,會不會是因為媒體只引述片面判決內容,而造成訊息的落差呢?
█ 冤枉啊!大人!一定要按鈴申告才能提出告訴嗎?
攔轎申冤在古時候是一種極具戲劇張力的申訴方式。在檢察官不以轎子為交通工具通勤的現在,被害人一定要按鈴申告才能提出告訴嗎?申告鈴的源由是什麼?按鈴控告是在做秀?還是被害人提出告訴的唯一方法呢?
█ 模擬法庭─檢辯大對抗
藉由討論過往的刑事案件,讓你了解分析證據和報導資料的重點。經由實際扮演律師和檢察官,學習開庭時開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透過換位思考,激發你的腎上腺素,縮短你和司法之間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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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偷拍案警吃案? 專業進場比懲處調職有用!
台南市長榮大學女生被隨機擄殺,衍生出轄區派出所未能在九月底的擄人未遂案未開立三聯單,致分局長遭撤換;不料嘉義華南大學也傳出偷拍案,後續派出所是否吃案,引發爭議。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制針對不同場合與情境,建立了不同的法律和專門處理機制,先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騷擾,因此最後制定的性騷擾防治法,主要處理排除職場與校園的其他性騷擾案,易言之,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優先適用的原則。
這些眉角,別說派出所員警不懂,恐怕連局長、分局長、所長都不會精確了解,一但面對外界質疑,自反而縮,找個倒楣鬼處分,記過、調職、撤換,還揹個吃案匿報的冷漠罵名。
其實,警察中有一群婦幼專業人員:各縣市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各分局的防治組家防官,他們在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擾案件時,已經習慣於網絡合作,要與法官、檢察官、社政、醫療、學校建立綿密的的合作。然而,第一線受理窗口的警察,在未有完善跨機關通案性的協調聯繫下,去處理後續流程時難免糾結於適用法令,恐怕不是第一件也不會是最後一件。太過放大開立三聯單、吃案疑雲,恐無助問題解決。另外,若是能善用資訊科技,第一線員警能馬上讓專業支援單位進場,更能鼓勵弟兄勇於任事。
近日因嚴重的耳鳴併發右耳聽力衰減,才發現是梅尼爾氏症,會造成失聰、嘔吐和暈眩,沒辦法堅守立院為警消與弱勢權益奮戰。許多好友捎來關心,但無論是保健的建議,還是推薦替代方案,都不如我的耳鼻喉科醫師能夠馬上對症下藥。治療貴在專精不在數量,儘速轉接到正確的科別,才能找到原因、解決問題。
警政也是一樣,民眾固然很在意受理員警的態度,但是若能明確告知法律與主管機關不同,並代為協調轉介,就像我們因病到醫院看病,醫生問診後告訴病人轉掛正確科別,病人可能會動怒掀桌嗎?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律針對校園、職場、一般場合形式上有不同的法源,機制處理和重點也不盡相同。南華大學圖書館的偷拍案,行為人是學校的學生,如性別平等委員會機制調查認定屬實,除了記過等懲罰外,也可能要求心理治療、對被害人道歉等,這是警察機關沒有的教育功能。本案員警當下沒有受理報案,推給學校性平會,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畢竟加害人教育措施的部分,只有學校能夠處理,派出所無從代勞。
然而根據報導,受理員警其實有反覆與報案女學生確認被偷拍的部位,有沒有可能構成妨礙秘密,也確認並非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隱私部位,吃案指控其實並不公允。何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也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有沒有義務主動關懷女學生,在警察報案或學校性騷擾申訴,給予程序協助?更進一步來說,有無什麼背後因素,讓第一線員警處理性別事件反覆拿捏?專業支援是否充足?
警政體系中婦幼警察隊是性別犯罪防治專業團隊,對詢問受害人時有性別敏感度、避免二度傷害的專門訪談技巧,也對相關調查處理程序如何轉接,非常熟稔。如果所有的家暴、性侵、性騷擾等案件,皆由婦幼警察隊專責受理,因為並不是每個員警都懂得婦幼安全案件的特殊性,也並非每個人都懂得怎麼安撫被害人, 再詢問出正確有用的資訊!
如果所有的婦幼性別案件報案,皆由婦幼警察隊專責受理再派案或做後續的協調其他單位接手,就不致發生像長榮大學、南華大學轄區派出所員警受理報案時,有努力偵查未開單,或是告訴學生直接向學校性平會遭質疑吃案。但是目前的困境在於各縣市警察局雖設有婦幼隊,但是除了幅員較小、人口較少的基隆市,由婦幼隊專責受理所有的性別案件外,其餘縣市並無法跟進,因為不可能讓報案人全部都要跑到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
針對這個問題,其實並非沒有辦法解決,以台灣的資訊科技發展在全球名列前茅,仿效1999、1955、1922其他客服專線,由婦幼警察提供線上專家諮詢,並以視訊受理在各地派出所的報案,在依其性質交警察,或協調其他單位續辦。
警政署與刑事局有頂尖的資訊專家,在資安打詐屢創佳績;各縣市婦幼警察隊,則是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專家。中央應該提供地方專業的支援,供受理員警可立即以視訊轉接給輪值的縣市警局婦幼隊同仁,透過科技面對面瞭解案情,判讀應該進入刑事偵查,或是將初步調查的紀錄轉知給業管的性平會。若外界太過放大所為員警吃案,就容易忽略性別事件在第一線報案後續,處理機制上仍需要許多對被害人友善的思考。,
警察是街頭的公務員,是政府的門面,與民眾的第一線互動影響人民對政府信賴甚鉅。但性侵性騷事件,需要性別敏感度,不同的環境也要有不同的處理,難免需要專門訓練的單位、人員。在每次治安新聞後,就有行禮如儀的警察懲處調職後,我們還是要呼籲,有真正的專業支援進場,才能讓第一線員警無所瞻顧、也讓被害人得到最立即精準的協助。
新聞連結: 性騷案眉角多 讓專業接手吧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008471
ps. 病中有很多時間可以做一些。過去沒有辦法。靜下來沒有辦法整理的想法。
最近因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生命案和嘉義南華的性騷擾吃案疑雲,為了平息外界的質疑,上級迅速懲處撤換基層,整個警察團隊的士氣差點被打趴了。
看在我這個婦幼老兵的眼裡,實在是很不然。因為,恐怕沒有人比我更瞭解,過去二十幾年來臺灣的警察在安全保護上工作進步多大,做得多好,即便如此,當然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但是我對中央不思從制度改良上著手,遇事即以鋸箭法抓一兩個倒楣鬼處分應付了事,深深不以為然。
因此昨天我整理了一些想法,想辦法警察找出路。文章很長,精簡版今天刊在聯合報的民意論壇,全文借臉書與同道們分享。
公務員要如何申訴 在 詢問:公務人員申訴管道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問~我是一名公務人員~今天上班刷卡遲到一分鐘~刷卡時間是8:01分~所以是遲到了~但課長要我請特休半天~而不能請事假一小時~連人事主任收到都 ... ... <看更多>
公務員要如何申訴 在 再申訴之救濟,並不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會議次別 的推薦與評價
公務人員 原為主管職務,經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且不影響其官等、職等),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救濟,並不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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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普考上榜 作普考工作
不過單位內有一高考屎缺遲遲找不到人願意接
長官要我除了目前的工作再兼任那個高考缺
反應無效
想請問公務員如果工作無法負荷
有甚麼申訴管道嗎?
還是就只能提離職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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