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隔離的日子,經常和太陽🌞一起起床。
今天也是,看完日出,想來談談「情緒」。
不論是在生活或職場中,難免有情緒潰堤的時候,但冷靜下來以後往往後悔的多,因此到處都能看到「要怎麼控制情緒」的討論。
如果把這個問題丟給我,我的答案會是「在失控前先想想- 怎麼做最有效」。(我沒說「深呼吸」是因為我猜Follow我這麼久的大家應該都能做得很好了👍)
舉個例子:碰到事情做不到位的下屬,在發火前,先想想要怎麼做事情才能真正變好:
- 臉皮超薄/ 自尊心超強的人,可能一點點的批評就足以讓他「化悲憤為力量」。
- 皮皮的職場老鳥,可能直接讓他瞭解這件事對自己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比「左耳進右耳出」的謾罵有效很多。
- 當然對於只有主管發火才能感受到「事情好像很嚴重」的人們- 就讓你的怒火被看見吧!但即便是發火,也要當情緒的主人,才不會創造出更大的問題。
長遠來看,或許經常思考自己真正追求的是什麼會很有幫助,例如,你的終極目標究竟某件事執行度的完美,還是打造一個強大的團隊,如果是後者,那麼在把事做好的同時,讓人發自內心的認同就更重要。
在職場上可以發火、掉眼淚嗎?Why not? 。只要「把這些情緒表達出來能夠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把事情和人的做的更好」,而你又有把握能在表達情緒的同時,也好好控制它,就Go ahea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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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_2021-08-02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2)日舉行「時力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迄今屆滿一年,時代力量於記者會上 ,除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也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幾點呼籲。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首先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獨立機關,雖然目前雖是置於監察院下,但在定位上是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此外,立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條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有對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政策、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出人權相關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推廣人權教育、評估政府機關所提的人權公約相關國家報告等職責內容。
但從目前七月的預算執行率可以看出,總預算數是1億1,842萬元,截至目前簽准執行數是4,907萬元,已核銷經費是589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包含年度外文翻譯開口契約、NPM及漁工專業論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錄片錄製剪輯開口契約、教材開發及合作案、文宣印製周年成果等教育推廣品等,也包含受害人協助675萬、防制酷刑訪視費用205萬、人權教育專書100行動聯盟98萬、桌遊設計開發案81萬等使用,以及簽核中的防疫與人權委託研究案、青年居住正義委託研究案經費625萬元,賸餘數高達5,170萬元。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本年7月7日提供的業務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資料顯示,預算執行率僅46%,實在不盡理想。
另外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截至今年六月底為止,人權保障及促進業務的執行情形,辦理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與交流,共計32場,其餘的研處專案案、系統性訪查的研究、以及防制酷刑的訪查都還在進行中。時代力量認為,推動及深化人權教育固然重要,但成立獨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其最重要的職務是解決傳統權力分立制度所無法回應的複雜人權問題,例如了解全國普遍性的人權狀況,或是制度性、系統性的人權侵害。時代力量更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推動人權教育之外,其他的法定職責也應並進,進快提出相關的人權專案報告,與系統性訪查的研究報告,及國家人權年度報告,進而推動政府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個落實人權保障,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
接著,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呼籲,監察院應盡快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也應該盡速排審相關法案,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無法好好做事。日前,監察院的院長同時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陳菊說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兩大核心工作,是建構保障人權系統以及人權教育與促進。但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來看,成立一年至今完成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及交流。人權教育的深化固然重要,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九項職權,都應同時併進。
舉例來說,修憲案受到高度的關注,立法院也有多項修憲案提案,更有不少委員提案與人權相關。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可以依據國際人權的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尤其台灣這十幾年來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甚至舉辦過多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引進國際人權標準,是很重要的憲法基本權利的修正參考。在立院已經有眾多的修憲案,現在也正是修憲的關鍵時刻,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能針對修憲案提出建議。
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的失衡以及預算執行率低落來看,更凸顯職權行使法的重要性。遺憾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至今一年,其職權行使法仍付之闕如。職權行使法除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法源與方法外,也在定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在重視整體國家人權狀況的監測、發現系統性、結構性的人權侵害問題。對此,時代力量黨團已於第十屆第二會期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地位,明定職責。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也呼籲,監察院應儘速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沒有職權行使法是不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好好做事。如果監察院遲遲不送案,也希望立法院可以盡快排案審理。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繼續下一個無「法」獨立運轉,好好做事的周年。
最後,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民間團體、人士奔走20餘年,總算於監察院內設立,且有監察院組織法,裡面規定了9款職權,迄今竟仍無職權行使法。去年監察院曾提出過職權行使法,時力黨團亦曾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欲審查時,才經過一個早上,監察院就自主撤回職權行使法草案,若他們認為草案不妥,撤回後應盡速修正再為提出,為何至今仍無法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一年,預算編列一億多,執行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難道台灣就如此歌舞昇平、沒有人權迫害或系統性和結構性的壓迫?機構內皆無性侵案、排擠、霸凌、歧視嗎?好不容易奔走成立了人權機構,難道都只要進行人權教育就足夠了嗎?
呼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也曾提出過成立 #立法院人權委員會,立法院也應肩負對接修法的重要任務,時力黨團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其職責包含檢討法律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必須與立法機關密切討論立法、修法的考量並提出建議。
所以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和修法的建議,自然也應該和立法機關保持密切的關係。
其實,在2012年在賽爾維亞通過的「貝爾格勒原則」就呼籲各國國會,應該要和國家人權機構加強互動,並且就合作基礎,建立正式的架構,進一步來討論相關議題。
就此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在第二會期提案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成立立法院人權委員會,並經院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我們也會在下會期開議後,盡快與民進黨團一起召集協商,能夠建議立法院開始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成立人權審議機制。
回應稍早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召開的成立一周年記者會,我們肯認且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性,因我國是一個威權體制所轉型的國家,我們的民主才三十年,有許多關於自由、民主、法治的部分,仍有其改善空間。
總結前面兩位委員所述,揭牌至今已經一周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業務執行率低,與其職權行使習習相關的重要法律「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有很大的關聯,監察院組織法§2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有9大項職掌。
而在今天稍早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成立周年的記者會中,有提到人權委員會過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成果,有提到普及及推動人權意識與觀念,提到國家人權報告及參與釋憲案,但我要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能做的不僅於此。我先舉出兩個簡單的例子:在反服貿學運過程中,2014年3月23日所發生的行政院鎮壓行動,對人權所造成的侵害,打學生的警察到現在都找不到,卻遲遲都沒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啟調查。還有,現行集會遊行法對人權保障不足的檢討,是多年來無論在立法院或在民間,無論是時力黨團或執政黨的諸多委員,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都有提出應修法的呼籲,改成從集會遊行權出發,轉型成集會遊行保障法。然而,這也未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修法的建議。當然,還有許多攸關人權的議題跟案子,仍等待人權委員會能依職權進行處理。
監察院如果以時力黨團在第九屆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時,曾提出半年內修正監察法的附帶決議為由,認為不需要提出職權行使法,而是應該依立法院決議提出監察法的修正草案,那監察院就搞錯了,該決議的內容是要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順勢要求在未廢除監察院前,應該就受理申訴、限期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及訪視結果應予公開等監察院本就已在進行的業務,但於監察法上未有具體規範的部分。也就是說,當初本黨團提這個附帶決議,所要求的內容,實質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無關,而是要處理監察院於尚未廢除前,法規範空洞的問題。
此外,執政黨也有多位委員,無論在第九屆討論組織法時,或從第八屆迄今為止,也都有提出應該要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發言及提案,而時力黨團也肯認並支持這樣的主張。
最後時力黨團再次呼籲,就算監察院堅持要把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的規定修在監察法中也沒關係,真正的重點是,無論是積極訂立職權行使法或折衷修在監察法之中,該要具體明確化的是在無礙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下,讓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夠依法落實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讓國家人權委員會落實設立的功能及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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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的權益在無形之中被犧牲
今年10月4日,立法院通過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程序。除了統獨、廢除考監、放寬青年參政等重要修憲議題外,更讓我關心的是,台灣的國家和財團的關係,如何在憲法中得到更嚴謹的規範,兌現政府不與民爭利,還利於民的基本正義,這個「民」不應該是任何一個單一財團。
讓我們先來看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這條文看似美好,但其實形同虛設,一直沒有被落實,甚且,國家一再把各種特許權力交給財團,上述條文的「得由國民經營之」,現在看起來實在荒謬。
然而最為人詬病的ETC(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這就是最明顯的「公用」、「獨佔」企業,政府直接給遠通電收「獨家」經營,這等於是把人民「通行高速公路」的權利,直接交給財團,人民完全沒有置喙餘地,這也是用路人長期以來雖委屈不滿但卻不得不硬吞,。
或許有人會說,這並沒有違反憲法,ETC是由「國民」經營沒錯阿。如果用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必須翻開台灣早期的「黨國資本主義」歷史,財團藉由「國家特許」,取得了多少利益和權力,如同方便之門敞開,讓財團得以「合法」佔有經營國家建設,讓公帑納稅錢進到私人企業口袋。
我們來看看,遠東集團的簡介。
眾所皆知,遠東集團的崛起,是從紡織業起家。在上面這個簡介中提到:隨國民黨政府撤退來台後,在1950年代國民黨政府推動「第一個四年經濟建設計畫」,紡織業列為輔導對象,遠東紡織獲得「政府分配購入紡紗設備、紡錠一萬錠」。
遠東紡織,就是國民黨政府「恩給」、「特許」給予經營紡織業的權力。遠東集團拿到這個特權,開啟了「輝煌」的「特許企業」歷史。
亞洲水泥:「配合政府推動第二個四年經濟建設計畫,遠東集團跨入水泥產業,成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這也是政府「特許」給遠東集團,不然亞洲水泥如何取得開山挖礦的權力?
為了便利亞泥的水泥輸出,政府又給予遠東集團「航權」,特許成立「裕民航運」。
然後,遠傳電信是特許。遠通電收不僅是特許,更是「獨家壟斷」。更不要說,遠東集團還有「學校」、「醫院」、「石化」等等都必須經過政府「特許」的生意。
從紡織、礦權、航權,到電信、ETC、教育、醫療,全部都是「特許事業」,遠東集團就是一個依附在「黨國資本主義」下,利用國家的資源和權力,迅速擴張成長的財團。
如果把這些特許事業從遠東集團拿掉,遠東還剩下什麼?
我們進一步問,為何這些特許事業都是遠東拿走,而不是你我拿走?
所以,我們回頭看看上面談到的憲法第144條,不禁覺得異常矛盾和荒謬。
在開始討論修憲的同時,我覺得,必須重新檢討「國家特許事業」、「公用事業」、「獨佔壟斷事業」的定位,並且回顧歷史,檢視過去數十年,國家給了財團多少權力、資源和方便,造就了多少不公不義的事情,增添了多大的社會成本。
或許你會有疑問,眾多政府所特許的民間事業,應該不單單只有遠東集團一人?
的確,檯面上百大企業幾乎都存在特許經營的情況,台灣在歷經這麼長時間的民營化轉型,訴求的就是提升企業的經營效率,然而國家特許事業不應該罔顧公民利益以及市場公平,更甚去侵害到社會與環境正義。
如礦業法行政部門遲遲不作為,亞泥如同合法的山老鼠、ETC由政府干預讓遠通壟斷,國道收費員成了犧牲品,這都是實際血淋淋的例子,再多的投資建設能弭平土地傷痕嗎?
遠東集團藉由「政府特許」,逐漸變成了一個霸佔人民權益的「遠東帝國」,如今成了人民「抗議無用,申訴無門」的巨大怪獸,我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會更進一步剖析這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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