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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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義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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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保城│ 東吳大學客座及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副校長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執行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本書簡介】
本書彙整並精簡扼要地介紹精湛多元的憲法論述,並以憲法本質重要性的「共和」、「民主」、「法治」與「社會福利」國原則之憲法基本秩序為主軸,精簡介紹相關憲法觀念,尤其是就「正當法律程序」、「人權保障與人民義務」與「平等權」等觀念提供完整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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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義務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屏東縣來義鄉公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土木工程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13~110/10/13
資格條件:
一、學歷:高中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相關科系畢業,會講原住民族母語優先錄取。
二、具有汽、機車駕照熟悉電腦操作且文書作業能力強。
三、具有採購證照及土木工程6個月以上等相關經歷尤佳。
四、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領有國民身分證者。
工作項目:
屏東縣來義鄉公所110年職代約僱人員公開甄選簡章
壹、用人機關:來義鄉公所財經課
貳、職缺及名額:
一、職缺:職代約僱人員。
二、待遇:按照約僱人員報酬標準
專科以上學校五等(280 薪點,折合率124.7 元),約34,916元(含勞健保)。
高中(職)學校(220 薪點,折合率124.7 元)約27434元整,(含勞健保)。
三、名額:正取1名。
四、代理期間:110年10月25日至111年5月17日止
參、資格條件:(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一、學歷:高中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相關科系畢業,會講原住民族母語優先錄取。
二、具有汽、機車駕照熟悉電腦操作且文書作業能力強。
三、具有採購證照及土木工程6個月以上等相關經歷尤佳。
四、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領有國民身分證者。
肆、工作內容及地點:
一、 工作內容:
• 協助辦理財經課土木工程、採購及執行相關業務。
•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工作地點:屏東縣來義鄉公所財經課。
伍、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110年9月13日(星期一)起至110年10月13日(星期四)止,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以通訊方式於期限內檢齊相關報名文件,掛號郵寄:92241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屏東縣來義鄉公所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財經課約僱職代人員)。
陸、應繳資料及證件:
應徵人應繳下列文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憑積分審查,恕不補件,未繳交者該項分數不採計):
一、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生活照不受理),背面請書寫姓名,黏貼於報名表履歷表上。
二、新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履歷表空白處)。
三、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請使用本簡章所附表格)。
四、報名履歷表(請黏貼相片、身分證影本並詳填及簽章)(請使用本簡章所附表格)。
五、中文畢業證書影本。(繳驗國外畢業證書者,均須附繳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及經公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七、服務經歷證明影本(請檢附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
八、採購證照影本(請檢附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明文件)
八、繳交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備註:以上證件,務必以A4紙張影印1份,並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以訂書機裝訂);應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本人私章,以示負責
柒、甄選成績計算方式:
甄選方式採書面審查擇優錄取,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學歷、經歷)佔100分:
(一)學歷:最高以30分計
(二)經歷:最高以70分計
1、曾任與資格相符之土木工程、採購及執行相關業務年資。
2、經歷年資須從事與資格相符之土木工程、採購及執行相關業務等相關工作,並於證明文件內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內容等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或加附委由翻譯社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委由翻譯社翻譯之中文譯本。
3、「經歷」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份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
4、請檢附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內容」。
捌、總成績計算:
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以分數較高者為優先。
玖、其他事項:
繳交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錄取者需繳交正本查驗),取消甄選資格;
如經錄取,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作地址:
屏東縣來義鄉公所財經課。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a800014@oa2.pthg.gov.tw
聯絡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110年9月13日(星期一)起至110年10月13日(星期四)止,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以通訊方式於期限內檢齊簡式報名文件,掛號郵寄:92241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屏東縣來義鄉公所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財經課約僱職代人員)。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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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下周一正式退休,他在卸任前出席記者會,談到本港法治、司法獨立、司法改革等問題。近年香港變得高度政治化,司法機構亦被推上風口浪尖,由佔領運動、反修例風暴再到《港區國安法》實施,不同政見人士往往以政治有色眼鏡看待法院裁決,部分人甚至只講政治立場,不問法律理據,但凡裁決不符心意,就動輒揚言「司法不公」、「法治已死」。馬道立在記者會帶出的最重要信息,是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香港回歸20多年,內外變化很大,司法制度當然要與時並進,司法改革主張林林總總,變與不變,必須審慎而為,堅持司法獨立、維護香港法治、體現一國與兩制,無論如何都不應變、不能變。
蘋果頭條
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義務助理陳渭新(Samson)於反修例運動期間,曾與許在「理大圍城」及多場抗爭出生入死,他試過因為許智峯議助身份被人鎅頸施襲,亦曾於陪同到中環示威現場調停期間,疑被警員扑中後腦血流披面,更因理大圍城及反《國歌法》遊行而被控以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最後踢保。陳發現許智峯宣佈流亡當日起,自己遭多名身份不明男子長時間近距離監視,憂慮被投入冤獄,他決定道別家人,離開香港,或許從此不會再踏足這個他所愛的地方。今年51歲的陳渭新離港前接受《蘋果》訪問,細述白色恐怖下的心路歷程。
東方正論
解甲歸田,其言也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本周五離任,昨日回應社會排山倒海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未有虛心檢討,反而暗指有人只是單純不喜歡法庭判決及批評沒有理據,死撐香港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以公平、公正方式處理,不會想被任何人的政治意見影響。把民意當作政治意見,以司法公正作擋箭牌,漠視多宗具爭議和偏差的判決,難怪有法律界人士促馬道立「早走早着」。馬道立對於多個敏感話題,例如「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採取迴避態度,強調自己只講法律不講政治,又指擔任終院首席法官10年期間,中央沒有向他或司法機構施壓,試圖滴水不漏,典型公關口脗,為官避事,希望安安樂樂地卸任。
星島社論
港府早前接獲內地相關單位通知,內地船員為求新年期間回鄉過節,紛表明拒於新年前駛入本港水域,惟消息傳出以來,各方一直未有解決良方。隨著農曆新年逼近,香港付貨人委員會執行總幹事何立基透露,近日來港運貨的內河船已陸續減少,減幅達兩至三成;由於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處於沿海地帶,該區出產的蔬菜、肉類及水果等民生用品,以至傢俬及電器等產品,均普遍用海路運輸,若屆時仍未能透過水路送貨,業界將準備以陸路運輸代替,惟運輸成本大增,亦不排除個別該區出產的產品或會短暫缺貨,業界現時對相關情況相當擔心,故早前已寫信予廣東省當局及本港政府,希望免去船員強制檢疫的安排。
經濟社評
疫情持續,限聚措施要延長多兩周,港府稱不排除在疫情反彈時限制家庭聚會。春節臨近,為免過年加辣掃興,市民除嚴守社交距離,當局亦要趁這幾星期調動更多賦閒在家的公務員,加大力度做好接觸追蹤和檢測,盡快切斷傳播鏈,務求在春節前適度減辣,讓大家過好年。食衞局局長陳肇始強調,確診數字雖回落,但回落速度緩慢,每天仍有近40宗新增和多宗源頭不明個案,當局會密切監察聖誕新年長假後疫情會否出現反彈,再評估是否需要再收緊社交距離措施,有需要時會探討限制家庭聚會。當局憂慮長假後疫情反彈,並非杞人憂天。
公法 義務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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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義務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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