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改善空汙,減少生煤燃燒,去年對中火祭重罰並廢止中火兩個機組的許可證,環保署跳出來為中火護航,說中火有百分之十的容許值,可多燒一百萬噸生煤;日前再發文台中市環保局的行政處分違法,看來中火仍不死心,就是要多燒煤,不知昔日力推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的交通部長林佳龍作何感想?
環保署這項說法,恐怕又要重蹈上一回「容許值」的窘境,空汙法固然規定操作許可准駁、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是中央的權責,但環保署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關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的審核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也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顯然即使是中央法規也沒有排除地方政府的審查核可權。
這也說明為何台中市在林佳龍擔任市長時能夠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並依規定程序送行政院備查,完成程序公告施行正式上路,如果在林佳龍擔任市長的年代,中火對地方政府訂的管制生煤自治條例沒有意見,並且嚴格遵行,為何市長換了盧秀燕就行不通了呢?
如果署保署認為盧市府對中火的行政處分違法,為何早在林佳龍市長年代通過自治條例時未表示異議?中火的操作許可審查在林佳龍市長任內一點問題也沒有,到了盧秀燕就不能動中火一根寒毛,難道林佳龍可以為台中人要求清淨空氣,盧秀燕就不行?環保署想要充當中火的打手,也得先做足功課,千萬不要匆促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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