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8.04.03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 朝野黨團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協商 法官法修正草案 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
國昌委員針對司法官的考核制度變革和公職人員在外兼任團體職務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的利益衝突發表意見。協商未結束,主席預定春假之後再度進行協商。
影片連結:
🎥國昌委員發言:youtu.be/HH3rzWzyStc
🎥協商全程:youtu.be/UxLY20KWrLQ
🎥立法院IVOD:ivod.ly.gov.tw/Play/Full/11324/1M/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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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有抱負的公務員與願意傾聽的政府
這位年輕有抱負的公務員菜鳥
將他在公門修行的心得寫成了一本書
我很佩服終於有年輕人願意冒著被免職的危險講出真心話
目的就是希望這個國家往更好的方向發展
相較於年金改革委員會上那些說話極為大聲
一天到晚要別人不要汙名化自己的部分軍公教代表
這位魚凱更讓我佩服他捍衛公務員職業尊嚴的方式
工作的緣故有機會接觸到不少基層公務員
常常可以看見公務體制磨人的狠勁
讓許多有理想有抱負的年輕人甚至是資深中階主管不是過勞就是只能相忍為國
不然就是識時務者為俊傑懂得拍馬屁比較重要
因此各種公部門大官中官小官難纏的怪異現象也不少見
但是一個國家的文官體系如果只知道吸收優秀人才卻不想好好用人才
最後倒楣的還是繳稅的納稅人
所以我舉雙手雙腳贊成要成立"公務員改革委員會"
(摘)今年五月,魚凱在網路上發表一篇〈給林全院長的一封信〉,引起新政府注意,行政院終於在七月底改變KPI管考制度,將表格填寫項目減少兩成。自己的大力疾呼,終於促成研考制度改革的契機,讓魚凱頗為振奮,但真要解決關鍵性問題,他期待能比照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形式,中央也成立公務員改革委員會,「畢竟預算沒有被妥善運用,也是浪費國民稅金啊!」
公務員要改革的當務之急,是讓人才進入公部門,將對的人擺在對的位置,這牽涉到多年來一成不變的國考方式,一旦公部門想開特殊管道招募專業背景的人,必須以面試、推薦函取代傳統筆試,如此理當能找到適任者;問題是,台灣「人情至上」的文化,會造成採用面試的單位首長有接不完的關說電話。
「要舉證關說與人事任用的直接關聯性很難,所以公職任用一直採最公平的筆試制度,但也喪失了選才的彈性。」其實今年二月行政院曾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遏阻民代助理、首長機要秘書、公營事業相關人員關說的可能,這個修正案日前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目前交付黨團協商中。這個修法通過,才能讓人事關說白紙黑字被規範。
而公務員自身就能做到的,是在職責內將公務預算做最有效的利用,「只要每個人都能這麼想,公務體系就會好很多。」他也建議,有心但勢單力薄的公務員,可以考慮與民間社團尋求合作,藉由民間推力來達成某些良善政策的推動。
舉例來說,過去台灣漁業執法人力非常薄弱,漁業署即使定出許多漁業資源保育區、限制捕撈的措施,卻沒有第一線人員配合執法,這種立法面跟執行面的落差,基層人員即便知道落實困難,也難以改變。但最近藉由民間團體對於漁業資源枯竭的反應,讓海巡署開始重視沿近海漁業保護的執法,成立「護永專案」加強非法漁業的查緝。「改革的能量在民間,而改革的資源在政府!」魚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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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緣故有機會接觸到不少基層公務員
常常可以看見公務體制磨人的狠勁
讓許多有理想有抱負的年輕人甚至是資深中階主管不是過勞就是只能相忍為國
不然就是識時務者為俊傑懂得拍馬屁比較重要
因此各種公部門大官中官小官難纏的怪異現象也不少見
但是一個國家的文官體系如果只知道吸收優秀人才卻不想好好用人才
最後倒楣的還是繳稅的納稅人
所以我舉雙手雙腳贊成要成立"公務員改革委員會"
(摘)今年五月,魚凱在網路上發表一篇〈給林全院長的一封信〉,引起新政府注意,行政院終於在七月底改變KPI管考制度,將表格填寫項目減少兩成。自己的大力疾呼,終於促成研考制度改革的契機,讓魚凱頗為振奮,但真要解決關鍵性問題,他期待能比照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形式,中央也成立公務員改革委員會,「畢竟預算沒有被妥善運用,也是浪費國民稅金啊!」
公務員要改革的當務之急,是讓人才進入公部門,將對的人擺在對的位置,這牽涉到多年來一成不變的國考方式,一旦公部門想開特殊管道招募專業背景的人,必須以面試、推薦函取代傳統筆試,如此理當能找到適任者;問題是,台灣「人情至上」的文化,會造成採用面試的單位首長有接不完的關說電話。
「要舉證關說與人事任用的直接關聯性很難,所以公職任用一直採最公平的筆試制度,但也喪失了選才的彈性。」其實今年二月行政院曾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遏阻民代助理、首長機要秘書、公營事業相關人員關說的可能,這個修正案日前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目前交付黨團協商中。這個修法通過,才能讓人事關說白紙黑字被規範。
而公務員自身就能做到的,是在職責內將公務預算做最有效的利用,「只要每個人都能這麼想,公務體系就會好很多。」他也建議,有心但勢單力薄的公務員,可以考慮與民間社團尋求合作,藉由民間推力來達成某些良善政策的推動。
舉例來說,過去台灣漁業執法人力非常薄弱,漁業署即使定出許多漁業資源保育區、限制捕撈的措施,卻沒有第一線人員配合執法,這種立法面跟執行面的落差,基層人員即便知道落實困難,也難以改變。但最近藉由民間團體對於漁業資源枯竭的反應,讓海巡署開始重視沿近海漁業保護的執法,成立「護永專案」加強非法漁業的查緝。「改革的能量在民間,而改革的資源在政府!」魚凱說。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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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進度更新:https://youtu.be/wkhBpXVcgps
不論是民選公職或公務人員,「廉潔」是從事公共服務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實務上仍經常發生公職人員做出讓人民失望的貪腐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訂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的檢舉人,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以鼓勵知曉內情的內部人士勇於吹哨揭弊。世界許多國家,例如美、日、英、紐、澳、韓等,都已經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
台灣的揭弊者保護專法,還躺在立法院等待審議。但我認為,除了等待,台北市更可以先用行政規則做示範。而台北市政府確實也參照行政院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制定了《台北市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
但我認為,台北市的版本,存在五大問題:
一、「揭弊者」的定義狹隘,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二、「弊案」的定義狹隘,保護不足
三、行政院草案有雙層保護機制,台北市版本如何處理?
四、台北市版未明定「審查小組」有利益衝突時的迴避、遞補機制。
五、欠缺「汙點證人」的保護機制,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這些問題,我會持續追蹤,要求北市府修正提出更好版本,以充分鼓勵台北市政府的公務人員勇於吹哨揭弊,達成「促廉反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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