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競選活動期間將自8月31日開始
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競選活動期間依法將自明(31)日開始至109年8月14日止,為期15日,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請大家務必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政府機關、選舉人、候選人及媒體相關規範,避免觸法。
一、 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二、 媒體方面,廣播電視事業應以公正、公平原則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對於提供時段供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也應秉持此原則;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時,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 任何人或政黨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之張貼,限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
四、 政黨及任何人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五、 民調發布方面,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之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109年8月5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此外,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時間訂於109年8月1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於高雄市公用頻道(第3頻道)電視直播,並同步於中選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Youtube頻道直播,播出後檔案也會置於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官網及Youtube,供民眾隨時收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競選活動期間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摘)內政部民政司今天預告修正選罷法,增訂候選人或被罷免人認為媒體刊播廣告有不實,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媒體違反法院裁定,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因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破壞選舉公平及公正性,內政部民政司今天預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競選活動期間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意圖使人不當選?>
最近「意圖使人不當選」突然變成熱門名詞,
(反正只要跟柯p扯上關係的,大概都會變成這樣吧?!)
而8月時其實也發生一件類似的事情,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若芳遭網友在YouTube貼出影片,
指控她利用議會質詢時間
上節目領通告費,還詐領議會出席費用,
顏若芳要控告該網友與分享影片者意圖使人不當選,
但這樣的做法被媒體人黃暐瀚搬法條打臉。
黃暐瀚在臉書上寫道,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即「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
他直言「結案了」,
因為該法條是得等到當事人成為「候選人」才能主張的權利,
但現在台北市選委會根本還沒開始登記參選,
哪來的「意圖使人不當選」可言?
1.先說法條本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
這個法條雖然看起來很嚇人,
但實務上成立機率並不高,
因為在言論自由大旗下,
候選人本來就應該受到比較嚴格的檢視,
即使對方真的有惡意攻擊的意圖,
法院審理時通常會把成立犯罪的好球帶縮得比較小,
這就會造成成立犯罪的困難度~
2.不過黃暐翰先生的說法也不是很正確,
黃先生說必須要到正式競選期間(直轄市長15天,
立委與直轄市議員,各10天)才算候選人,
他認為要在那幾天內發生的惡搞的行為,
才是選罷法要處罰的範圍~
其實法院對於「候選人」的認定並沒有那麼嚴格,
只要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
就算是選罷法第104條所謂之「候選人」了!
而今年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是在107年8月31日截止,
中選會表示共有2萬993名候選人完成登記,
將角逐1萬1047個名額。
所以從107年9月1日開始到選舉日11月24日為止,
任何的惡搞行為,都是選罷法104條規範的對象!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見解
(90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90年度台上字第5941號):
「選務機關之公告僅係確認性質,而無形成效力,
否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精神,
故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於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
即應認係本法第104條所謂之「候選人」,
行為人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非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論罪時點,
當自該候選人合法登記時起算,
而不限於競選活動期間,
避免執法者解釋法律不當致創造法律假期,
而予有心之士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