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情可以公證?】
我們時常聽到公證這個詞,但公證到底在幹嘛?有哪些事情可以公證?這篇文章簡單介紹公證的效果,以及哪些事情可以公證!
🎸公證效果一:有力證據
依照公證法第2條,公證的第一個效果就是幫法律行為「做成公證書」,讓你的法律行為變成一個有力證據。
舉例來說,你想要跟別人簽訂一筆貨物的買賣契約,你可以帶著契約去找公證人,公證人會跟你確定你想簽訂的契約內容,並且幫你檢查基本的合法性(例如,你想簽訂的契約是不是涉及違法內容,或是違反善良風俗等),如果內容沒有疑慮,他就會幫你做成「公證書」。
這個公證書,依照公證法第69條,會送到法院去保存,代表著之後如果出了問題,對方也不能胡亂否認,畢竟去法院查一下就知道契約內容到底長怎樣。
因此,公證是一個保存有力證據的好方法。
🎸公證效果二:強制執行
依照公證法第13條,某些契約經過公證可以「強制執行」,也就是在對方不守約的時候,你可以不用理他,直接去法院讓執行處幫你討錢、討屋。
可以強制執行的契約內容,包含:
1. 付錢、付股票或其他類似貨幣
2. 買名畫、骨董或其他「特定」物品
3. 租建物、土地來使用,並且有定期返還的約定
🎸哪些事情可以做公證呢?
公證之所以可信,是因為法律信任公證人所見所聞,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任何事情都可以公證,只要這件事情是「公證人可以確認、體驗的」。
#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可以,這兩類也是有可以強制執行的。
除此之外,你想公證 #合夥契約、#勞務契約也行,只是可能不常見。
常聽到的反而是 #公證結婚,只不過公證結婚的重點是那一紙結婚書約,之後還是要去辦登記才會有結婚效果的。
即便不是契約,「事實」也有可能公證喔!例如你買的房子某個地方有瑕疵,你希望留下有力的證據來告建商,你也可以嘗試請求公證人幫忙。
但像這種事實上的公證,可能不會那麼直接,例如公證人不會幫你作「這個房子有瑕疵」的公證內容,但也許他能夠幫你作「房屋內部xx處有裂縫、裂痕」或其他事實的確認。這些內容,在之後訴訟中就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
要提醒大家的是,公證人雖然也是幫你處理法律事務,但公證人跟律師的職責不同,想要進行法律事務的規劃,還是要委請律師比較好,千萬不要把公證人當律師用,他們也會很困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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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一)🔷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出現既興奮又焦慮的情形。🥴
開心的是,即將要和心愛的另一半共組屬於自己的小家庭;但同時焦慮的是,面對兩人即將要一起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有諸多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不知道小倆口是否已經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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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的這些共識,其實可以透過 #婚前協議書 來一一檢視,雙方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開始進入「#兩人世界」💑。但婚前協議書,倒底該如何約定,才能真正的保障彼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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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跟大家說明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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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律師見證或是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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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並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範。因此,只要準夫妻兩人將協議好的事項用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一定需要找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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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囉,若雙方可以事先找律師諮詢並進行規劃、擬定,以免用語上不精準而事後產生爭議,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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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哪些事項可以放入協議書中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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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律師被詢問過的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 因此,以下僅先就 #目前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的部分,進行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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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冠姓〗
依照 #民法第1000條 規定,是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氏的,但記得約定後,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當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還是各保有原本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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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住所〗
小倆口結婚後,依 #民法第1002條 就有了同居的義務。因此對於婚後的住所,當然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不過現代人的工作型態較為複雜,萬一因工作的因素,不得以僅能先分隔兩地或是做假日夫妻,也可以事先約明清楚,避免雙方日後為了住處而發生爭執,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演變成為他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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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這也是目前法律明定雙方事先約定的範圍(#民法第1003條之1 參照)。所以囉,舉凡家庭生活中所有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房屋租金、伙食費、給父母孝親費用、年節包給親友團的紅包、平日親友的紅白包,以及其他雙方經討論後的支出項目,都可以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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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費用的支出與負擔,也是要視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做調整、分配。若不知道負擔比例如何拿捏,按雙方收入比例分配負擔支出費用,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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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依照 #民法第1004條 約定,夫妻若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 #法定財產制 做為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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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仍是由夫妻各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 規定參照)。但唯一麻煩的地方是,當夫妻雙方離異時,則會有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的 #剩餘財產分配 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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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感情破裂後,還得面臨爭產的窘境,律師私心建議大家在擬定婚前協議時,可以選用 #分別財產制度。另外,還要提醒大家,即便婚前協議中做了選用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記得還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民法第1008條第1項 規定參照),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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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私房錢〗
「律師、律師,私房錢真的也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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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因此,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以外,雙方是可以約定夫或妻可以享有一筆金額,是供其自己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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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小倆口已經協議好,婚後有一方因為家庭照顧的需求,而需扮演全職家庭煮夫(婦)的角色,若是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就可以在婚前約定一筆自由處分金供對方使用。除了可藉此感謝對方的付出,也可以讓對方不會因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來源而有不安全感;避免常此以往,而埋下雙方爆發衝突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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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
依照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母姓。
所以若是小倆口或是雙方家族對於未來金孫的姓氏有任何的要求,也可以先在婚前協議書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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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哪些是目前實務上認證過不能放入婚前協議書中的地雷呢?請待律師下回的專業解說 ^^
公證請求書結婚 在 每天為你讀一首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性別群像 ◎小編 Y
不用擔心我累 我確實累
不需要任何的你 你幫不上忙關於我
的人生 天黑了就是黑了
如果我為此感到悲傷 你能使天變亮嗎
在我轉身想要離去時
你用打火機點著了火 你是不抽菸的人
我不懂你點火做什麼 仍然要走
你把火移近你的臉 你的臉閃耀著微弱搖曳的光
突然我明白你的意思
天黑了但你是亮的
太陽不在的時候 你 和你的火在
──葉青,〈光〉
🌈 1986年,祁家威到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與一名男性結婚,遭到公證人拒絕。2019年的此時此刻,在蔡英文政府的執政時期內台灣三讀了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法案即將在五月二十四號正式上路。每天為你讀一首詩團隊再次獻上誠摯的祝福,也向所有為此付出、奔走(甚至犧牲冒險)的推動者至上深深敬意。
三年前,我們曾經賞析了葉青的〈光〉這首詩,但那時候其實沒人能說得準光什麼時候會到來。又走過了很多的遊行與黑暗,我們似乎終於迎來了黎明升起的一絲曙光,但這趟路還沒有走完,許多人還在幽谷中前行,或是就此轉身離去。我們還有很長的過程需要戰鬥。
例如婚姻權以外,性別其實就是個複雜的面向,能夠從不同的角度細細拆解。本週的主題是性別群像,我們會用一週的時間來專注談這些拆解性別、身體、認同的僵化框架的詩,希望能透過字裡行間的微小力量照亮一點什麼。但其實無論是談論跨性別、變裝者、同志遊行、自我認同,都只是性別中的冰山一角而已。像騷夏在《橘書》裡宣示的那樣,「只有一種性別是不滿足的」。我們還遺漏了很多,但未來「每天為你讀一首詩」還會繼續在這裡讀著、寫著。
葉青曾說自己所有的詩刪去贅詞只剩三個字:「我愛你」。在這個諧音唸來有幾分相像的五月二十號裡,我們再次重讀葉青的詩《光》。只是這一次,讓我們試試看把那些千言萬語再一次慢慢拼揍回來。
我愛你,所以請相信我吧,也相信你生來如此美麗且自然。
本週詩人:楊佳嫻、小風、李雲顥、鄭聖勳、黃岡、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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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編:籃閔釋
圖片來源:Pixabay
https://cendalirit.blogspot.com/2019/05/y.html
#性別群像 #每天為你讀一首詩 #楊佳嫻 #小風 #李雲顥 #黃岡 #鄭聖勳 #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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