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國文上週四(1)日在 #教育文化委員會 就「重啟湯德章故居文文資審議」2點質詢文化部長李永得。
國文從擔任議員時期開始一路長期關心 #湯德章律師 故居保存議題。
從2012年與台南許多位議員爭取湯德章故居免於因道路開闢而被拆除之命運。以及2015年掛牌臺南市名人故居。直到去年的2020年的搶救故居募資大作戰。但綜觀一路面對挑戰的所有問題源頭都只因無法取得 #文資身份認定。因此國文特別就兩點質詢部長:
(1) 這次市府對湯律師之「文資認定」否決案,是否合乎母法精神?
就中央《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有形文化資產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義如下: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而地方《臺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第二點) 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部長承諾會積極協助,該如何積極協助?是否能主動發函給市府並以母法高度重新審議此次認定?
(2) 過去文化部也曾親自花錢對外徵件拍電影,未來像湯律師等對臺灣重要貢獻人物拍攝電影有無類似計畫?部長是否會大力支持類似《臺灣英魂》主題式電影?使用Taiwan+拍攝主題式影片?
#國文在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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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保存法: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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