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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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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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新聞挖挖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官認定斷母頭案無罪?精神科醫師怎麼看心神喪失? 有可能在對方斷氣後砍30幾刀? 女星淚別16年婚姻 他吐豪門婚變內幕! 👉https://youtu.be/2WP0WIf7oXE 有錢人晚景淒涼 小冬瓜痛揭背後原因 👉https://youtu.be/AB5z82fZxu8 貴婦太太下海賣身 業...
凶器刑法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保護人身安全新進度!「跟蹤騷擾防制法」初審通過!
針對恐怖跟蹤糾纏騷擾事件頻傳甚至引發兇殺悲劇,終於迫使行政院在上個月提出了院版的《跟蹤騷擾法》版本,在多達包括孟楷在內多達20多個版本的跟騷防制法,在昨天長達10多個小時的協商後,初審通過送出內政委員會;對於未來跟騷者,最重處3年徒刑併科30萬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罪者,最重處5年徒刑併科50萬罰金。
面對過去為數可觀的跟蹤騷擾被害者,多因是孤立的受害個體求助無門,因此在相關的立法與民間倡議推動上,堪稱是一場寧靜革命。但在朝野的共同催促生下,總算踏出了一個關鍵的里程碑!所有提案委員也為了讓跟騷防制法案能夠盡速三讀,不分黨派凝聚共識整合出四個版本進行討論協商,對於法案是否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或是否納入預防性羈押範疇等較具爭議條文,也將保留朝野繼續協商。
跟騷防制法初審通過算是社會防護網保護人身安全的關鍵一步,早一步立法就能更早減少一個重大刑案發生,現在我們要做的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周詳的立法,讓過去無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三法、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進行保護防堵的反覆、持續性跟騷行為,給予即時有效的公權力介入!
凶器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幹走大港鯉魚旗要付出什麼代價?
為期兩天的大港開唱剛剛結束,傳出有人想要幹走在入口處的鯉魚貓貓旗。
主辦單位也在粉絲專頁上呼籲大家不要偷拿鯉魚旗,並表示已聯絡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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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
偷東西在刑法上叫做「竊盜罪」。表現出來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把別人的東西幹走」,比較值得討論的是,主觀上除了要有竊盜的故意之外,還要有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意思是指,行為人真的有想要「據為己有」的想法。如果沒有想要據為己有的意思,像是騎走別人的腳踏車,到了目的地以後,再騎回原點,這在法律上叫做「使用竊盜」,雖然有「竊盜」兩個字,但並不會成立竊盜罪。
(這個行為還是很機掰,乖孩子不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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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竊盜
刑法針對一些特定的竊盜行為模式,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像是三個人以上一起爬上去幹旗子,就是「結夥三人以上」的加重竊盜;即使自己一個人爬上去、如果剛好帶了一隻美工刀割旗子,是「攜帶凶器」,也是加重竊盜的一種。
只要成立加重竊盜罪,刑度從原本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變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直接從半年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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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提醒大家,「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一時想不開爬上去幹鯉魚旗,付出的代價絕對可以讓你去好幾次大港喔 ☺️
感謝辛苦的大港護旗手提供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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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港開唱 Megaport 大港開唱
凶器刑法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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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星淚別16年婚姻 他吐豪門婚變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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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恐關七年&人倫悲劇,逆子弒母斷頭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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