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撒了一個漫天大謊。
為什麼李義祥過去劣跡斑斑,但依舊沒有被列工程投標黑名單?花蓮縣府沒有通報。
昨日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備詢時表示,義程營造於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該府未啟動停權措施,工程會已函請縣府說明。
對此,花蓮縣政府回應:
「義程營造」在110年2月19日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簡單說,花蓮縣政府認為沒有定讞前不用通報,如果要通報,工程會要修法。
一條法條打臉花蓮縣整政府。
採購法101條: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圖一)。
附上李義祥一審有罪之判決書(圖二),明明白白寫的是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的標案而遭判刑。
請問這個判決書,花蓮縣政府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來?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之前要林佳龍下台負責的突然都沒有聲音了!#中華民國最美的風景
一「開黨內第一槍!高嘉瑜:下台才是負責態度 還要檢討事故原因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時代力量】、【民眾黨】#國共一家禽_看不出你跟共產黨有什麼不一樣系列
一「快訊/台鐵51死林佳龍爆「向總統府請辭」部長秘書回應了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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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出軌爆黑幕6】李義祥其實是小咖 他說幕後老闆能直通花蓮縣長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405soc007/
Patato Hsieh:花蓮王老婆不用閃了啦
廢到這種程度 建議您乾脆自己辭一辭
讓蔡碧仲再去代理你老公
幫妳清掃這些花蓮官員如何
周軒:花蓮縣政府發了三點聲明想要甩鍋,但其實破綻百出: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承包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非花蓮縣政府。"
早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就說了,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了,如果花蓮縣政府有通報,義程營造不僅不能標政府工程,連當東新營造的分包商都不行,花蓮縣政府是在哈摟?
"第二、「義程營造」在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花蓮縣政府主動移送檢調並提起告訴,經法院審理才在110年2月19日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花蓮縣政府是不知道採購法101條怎麼寫?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抱歉,是"辦理採購的機關"發現廠商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報了,還要工程會修法?是要修什麼法?
"第三、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立院答詢時,以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之方式,將重大工安意外之責任甩鍋花蓮縣政府,實為模糊焦點,企圖規避工程會應負起之責任,特此聲明。"
別想閃,這一次的悲劇,你們應該是躲不掉了。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9239346482490&id=1473785203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晚間快訊 🎙🎙🎙
工程會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花縣府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工程會將義程營造未被停權 #甩鍋給花蓮縣政府乙節,工程會鄭重表示係 #依法論事縣府容有誤解。
工程會表示,經查義程營造參與花縣府採購,於2015年11月至12月間,發生以不實文件請款之情形。按當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機關應踐行上開規定。
工程會表示,由花縣府新聞稿可知,花縣府已知義程營造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並主動移送檢調及提出告訴,但花縣府為何未依規定啟動停權程序,工程會曾於4月4日間以通訊軟體請問花縣府人員,獲復請以公文詢問,工程會已於4月7日行文縣府瞭解中。
#中央地方互踢皮球 #是在為奧運暖身嗎 😳
#虹安昨天質詢所引用的法條是正確的 👌🏻
#所有溝通過程都是希望憾事不再發生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在 Re: [請益] 開標紀錄的上網日期-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依工程會給的「30.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檔」範本,
(
要填有關日期的欄位其實有兩個,分別是:
1.「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期」。
2.「上網日期」。
範本上給的是刊登公"報"日,應注意並非刊登公"告"日,
將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即「政府電子採購網」),
並不等於刊登公"報",僅僅是上網刊登公"告",
前開刊登公"報",係指將招標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現在是電子的形式發布,
且例假日不發行),
而通常辦採購最常見的就是「公開招標」,
此時是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刊登公報1日
1.刊登公報者一定會上網刊登公告,
並且上網刊登公告日得等「政府採購公報」發行日,
一併於採購公報刊登公報時,在採購網上刊登公告。(上傳正式區後,系統會自動弄XD)
2.僅需刊登公告者不一定要刊登公報
(跟採購金額無關,並不是未達公告金額就一定不用刊登公報,要看用什麼方式辦理採購,
比如:雖然未達公告金額,但以公開招標辦理,非以公開取得辦理者,公告公報皆要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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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的填法,以下是技術總結:
1.如果是需刊登公報者: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期」欄位就填刊登公報的時間,「上網日期」亦同。
2.如果僅需刊登公告者:
(ex: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者,並在招標公告上勾選不刊登公報。)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期」欄位留空,僅在「上網日期」欄位填正式上網公告日期。
為何不是填傳輸日期的原因是...傳輸日期只有招標機關看的到,填這個做什麼XD?
你也可以今天傳輸,設定N天後才正式公告並刊登公報
因此填傳輸日期沒什麼實際意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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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引述《garlin (てるもこは永遠の輝き)》之銘言:
: 想請問採購案的開標紀錄的「上網日期」
: 是指該採購案公告日期,還是公告上傳到正式區的日期?
: 因為之前開標紀錄的上網日期一直是填公告日期,
: 但今天跟其他同事聊到時,他覺得上網日期應該是傳輸公告的日期
: (如11/1上傳公告,訂11/2為公告日,我的上網日期是寫11/2,他是寫11/1
: google了一下其他單位的開標紀錄,似乎兩種寫法都有,
: 不知道是不是有比較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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