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乖乖聽話,但我錯了
第一次上法庭我乖乖聽律師的話
提告所有說謊侮辱的所有事情(告了很多項)
但上法院後檢察官罵我的律師很不專業
說我告的其中一項"髒話"很難告成
於是我乖乖聽檢察官的話
跟律師說照檢察官的說的撤回
提告他亂講我因性騷擾男生被告導致被建工開除
還有亂講我跟男學員互拍屁股的毀謗罪
但我花錢請的這個律師光是證據給檢察官都可以寫錯位置
甚至檢察官再度說這個律師很不專業,要我換律師
經過幾番波折,我發現律師連我去警局提告的兩個事件都未曾記住
我律師也坦承從未觀看我提告的影片證據
於是我找了第二個律師(是的,我請兩個律師)
新律師告訴我,館長說的髒話都可以造成公然侮辱
問我知不知道撤告之後就無法再提告?
我表示舊律師沒有告訴我
於是我把公然侮辱(破麻,臭雞掰 摸男生懶覺…等)重新寫在訴狀上
檢察官起訴了
但第一次開庭,我以為法院更注重證據
沒想到法官跟檢察官反而花了更更更多!!非常非常非常多的時間要我和解,連金剛經都唸出來了,要我退一步海闊天空…等等
新律師也叫我和解看看
於是我乖乖聽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我願意和解,只要館長道歉說我沒有性騷擾男教練被告而被解僱,也有沒有跟學生互拍屁股
因為我乖乖地相信館長說他說錯話就會願意道歉
我只希望還我一個清白!
調解當天
館長沒來,他律師說要館長道歉不可能!給妳五萬取消民事刑事告訴!
館長信誓旦旦說我性騷擾男教練是我在健工的同事跟他說的
而且這個人跟我在成吉也是同事
於是李小姐出現了
她在法庭說了一堆謊言,
謊言之一是我跟他在成吉是同事
(我進去健工之前她很早就離職了,有人會不知道自己同事是誰?)
謊言之二
編造了一個健工男教練說我性騷擾他,但我卻跟公司投訴他性騷擾我
(滿頭問號,完全是普通同事,這位男教練從未騷擾我,我也不可能能性騷擾他)
下一篇再詳細說明這滿嘴謊言的女人
勞工局公文可以證明我的離職原因
還有江大胖都說從監視器看到是正常的教學行為
江大胖表示對於館長說從監視錄影看到互拍屁股的事情不清楚(但館長說他的員工都可以證實我跟學員會互拍屁股,結果館長的沒一個員工證明)
館長另一個員工證人還直接推翻館長說詞,說是一開始是會員投訴我講"被會員性騷擾"(館長說詞:我跟會員互拍屁股後,到櫃台投訴被性騷擾,主管說要報警,結果看監視器是互拍屁股)
後來傳喚了舊律師詢問我是否撤回告訴
舊律師表示她沒有告知我"撤回,就不能再上訴的法律責任"
法官詢問我確定是否提告這些
我說確定提告!因為館長不願意道歉還我清白
沒想到解封後的這週三開庭
法官拿出我之前我乖乖聽檢察官要求我叫舊律師撤告的簡訊
一個一個問是不是我寫的
法官說你現在"不能說"其他的,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簡訊上寫著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法官問:這是我寫的嗎
我乖乖聽法官的話,說是
法官繼續追問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於是我說了簡訊的內容:髒話
我乖乖聽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話得到的甚麼呢?
檢察官說是我親自說要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撤告
而且法官就是要我在記者前講撤告
所以他就能理所當然的判因為我提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都不告了~~~~~
法官週三還把記者都趕走留下我跟對方律師要求我們談和解,繼續講他能懂我的心情自己也被罵過,繼續再提起第一次法庭的金剛經..
說館長不用正式道歉,稍微說個什麼代表一下,因為他是名人傷害很大
反正事情都過那麼久,再提起也是雙方的傷害
是,我是小蝦米
法官要我看著自己的簡訊不斷回答是妳說的嗎?
這個日期正確嗎?這
是律師寫的嗎?
撤告是你寫的嗎?
律師第應你撤告正確嗎?
8/17日期對嗎
8/11日期對嗎
髒活撤告這句是你本人寫的嗎?
最後一句
你要撤告什麼?
是我乖乖聽法官的話
中了他的圈套,講了我之前乖乖聽檢察官話而傳的簡訊
就是因為我乖乖聽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進而讓法官曲解我
扭曲我的意思是要撤告
所以館長犯罪證據充足的案件就這樣沒了
這是法院故事之一
之後讓我慢慢道來法院的故事
可能有人看不懂我是進了甚麼圈套
做個比喻
老師跟大雄說:你得說「干!」,才不會被揍
大雄乖乖聽老師的話說「干!」,依然被揍了
還好校長來了
校長跟大雄講說:你知道說「干!」,就會被揍嗎?
大雄回答不知道後,乖乖聽校長的話不再講了
幾天後,校長突然問大雄:你有沒有"說過"「干!」?你只能回答有跟沒有!其它廢話不要講!
大雄乖乖回校長:有
校長接著問:那之前你說的那句是?
大雄:「干!」
聽完答案的校長對全校宣布:大家都聽到他說「干!」了
於是大雄被揍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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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我當了他的小三。
●
律師娘,如果人的一生中注定要在愛情路上跌一跤,你會選擇在幾歲?
早了,過於世故,無法再裸遇一次奮不顧身。
晚了,輸不起。
幸運的是,我二十八歲,本來就該停止耽於沒有保護色的裸戀,而二十八歲或許也還算輸得起。
只是這一跤跌得太狼狽,毫無浪漫可言。
嗯?我可以開始說了?
抱歉失態了。在這樣灑滿陽光的假日早晨,走進你們事務所,讓我一下子感傷起即將面臨的醜惡。
●
在遇到他之前,其實我也曾和幾個男人出去過。
說是約會嗎?的確有那個意味。但如果後來的發展連牽手都搆不上邊,我想你們可以說,在他之前,我沒有談過戀愛。
你們應該也猜得出為什麼。我不漂亮。
沒關係,我很有自知之明,我也還算有自信。我在工作上的表現很亮眼,二十八歲當到部門主管,在公司裡算是破先例了。我有幸福和樂的家人,也有話聊不完的姊妹淘,總不能要求上天安排我每一科都分在人生勝利組吧!
不過,我還是很想風風火火地談一場戀愛,就算最後沒結婚也無妨,起碼讓我聊起我的愛情記事本,不會空白的連翻都不需要翻。
這就是為什麼自始至終我都這麼盲目地飛蛾撲火。不然,像我這樣在職場上聰明幹練不輸男性的女人,怎麼會這麼毫無防備地在一次戀愛裡遍體鱗傷?
他做了很多不曾有男人為我做的事情。說出來你們或許覺得可笑,但我就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取悅了,我不否認。
第一次,有男人跟我到餐廳吃飯的時候,為我拉開了椅子,等我坐下,他才繞過桌子,到自己的位子上安坐。
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車前先為我打開車門,當我入座時,手輕放在我的額上,以防我撞到門邊。
第一次,有男人為我剝蝦。第一次有男人送花到我辦公室。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樓回家前,索求我一個道別吻。
而我獻出我那不知道有沒有過保存期限的童貞,則是他在河堤邊只為我一個人施放的小型煙火之後,在遇到他三個月零五天又八個小時的那個夜晚。
我還記得第一次和男人開車進汽車旅館的情景,經過收費櫃檯時,我頭抬都不敢抬,緊張,心跳加快,宛如初嘗禁果的處子,我也的確是。
到目前為止,聽起來還及格吧!我的初戀。他很溫柔,他很體貼,他談笑風生,他深情款款。
我還有什麼不滿意的嗎?他表現得不好?
哈!我居然在這種時候還能開自己玩笑,應該給自己的堅強打個滿分,看來提拔我的老闆的確有識人的眼光。
他很好,表現得很好,唯一的瑕疵是,他已婚。
●
什麼?我本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知道。我就說我在職場上是個女強人了,會蠢到去攪和別人的家庭嗎?
但是,也可以笑我夠蠢。他老婆帶人進來拍照蒐證時,我居然還相信,他滿懷歉意是因為愛上了不該愛的人。
回家後,我思忖著接下來該怎麼辦。初戀居然是當人家的第三者,真是始料未及。
而他的打算呢?到底他是一開始就打算腳踏兩條船,還是只因為意亂情迷,在感情上誤踏了地雷。那麼現在呢?就此一刀兩斷?還是他會結束婚姻,選擇我?
我不敢主動打電話給他,雖然我是無辜的第三者,但既然知道了他已婚的身分,我也不敢輕舉妄動。只是我不否認,即使事已至此,我還是盼望他的婚姻本來就名存實亡,經此一鬧,或許他會在跟老婆解釋我的無辜後,帶著離婚協議書來找我。
我的搖擺不定過了好幾天,雖然煎熬,但我畢竟忍住了,等到了他第一通電話。
「你還好嗎?」
「嗯。」
「我很擔心你。」
「不用擔心,我很好。你呢?」
「我也很好。不過有件事,我想跟你商量……我老婆說她可以原諒我,只要我好好回歸家庭,但她不會放過你,一定會對你提告到底。我去問過一位律師,刑法上的通姦罪雖然對一個人提起告訴,另一個人也會成為被告,不過,卻可以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而且,她還可以選擇只對你提出民事的求償。不過我剛剛為你求情了,她答應只要你付她兩百萬和解金,她就不會對你提告,你要不要去籌籌看?」
「你在說什麼?我根本不知道你已婚,她憑什麼跟我提告和求償?她不要以為我不懂法律,我曉得不管刑事還是民事責任,都要有故意或過失,這件事責任都在你身上,我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話不是這麼說,檢察官不見得會相信你不知道我已經結婚,況且,進入訴訟對你來說在名譽上也會是損失。我幫你跟我老婆殺價一下,你看你能湊出多少……」
「你明明知道我是無辜的,你跟檢察官證明不就好了?」
「這……親愛的,我記得我跟你說過我已經結婚了啊!是你堅持即使我已婚,還是要跟我在一起的……」
說到這裡,不用我解釋,你們也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吧?
沒錯,就是仙人跳。
這是翻開我的戀愛史,第一筆光榮的戰績。
那通電話的後半段,就是我們激烈的爭吵。不只那一通,後來他還打來了好幾次勸我趕快付錢和解,不然他老婆就要提告了。
生平第一次,我懂得了什麼叫欲哭無淚,但更擔心的是我爸媽知道這件事的反應。
放心,我沒有就範,所以一個月後,我受通知到警局做了筆錄。
●
在二十八歲之前,我幻想過無數次自己初戀的情節,當然,有不少靈感是來自電視上的偶像劇。可惜,如果我是看警政劇,或許能猜得到這結局。
細細的眼睛、略圓的臉孔,身高也只高我一點──他的外表若說當男主角,在偶像劇裡恐怕沒有機會,但在我一片空白的愛情記事本裡卻尚能挑起大樑。男人就是這樣,服裝打點一下,姿態揣摩一下,再精心安排一點浪漫的元素,像我這種不曾被月老青睞的女人,三兩下就栽了。
二十八歲是個很奇妙的年齡:說熟不熟,掙不開追求婚姻的心理箝制;說嫩不嫩,擱不下戀愛失利的瀟灑自在。
不管如何,我得先過了這一關。二字頭,相親市場應該還有我的位置,今後,我決定不再自己挑對象,寧願被秤斤論兩,也不願成為刀俎下的魚肉。
●
筆錄做得不太順利,那個已經值完大夜即將交班的警察心情似乎很不好,口氣也很衝。
「你知道王○○已婚嗎?」
「不知道。」
「但是王○○表示他跟你交往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地告訴你了。」
「他說謊。如果他說的是真的,為什麼他老婆只告我,不告他?」
「告訴人提告的時候表示,她能夠原諒她先生一時的糊塗,所以不會對他提告。不過,她不能接受你明知王○○是有配偶之人,還介入他的家庭,除非你跟她和解,否則她一定會提告到底,讓你有個妨害家庭的刑事前科。在刑事程序上,雖然王○○也會一同成為被告,不過,他的配偶可以選擇單獨對他撤告。你不考慮大事化小,趕快和解嗎?」
「我根本不知道他已婚!他是故意騙我的,他們要的只是錢,這是仙人跳!我要反告他們恐嚇罪。」
警察對民眾的提告可以翻白眼嗎?
算了,這不重要。
我當時認為,到了檢察官面前,諒他們也不敢這樣顛倒是非,要移送就移送,我絕不和解!
就這樣,我收到了人生中第一張檢察署的被告傳票,上面寫著案由:妨害家庭。
不要說起訴,光是這樣我就覺得夠恥辱了。
只是沒想到,奇恥大辱還在後頭。
他們真是一對鴛鴦大盜。開庭的時候,他再三表示他絕對在我們交往之初,就已經表明已婚的身分,是我不計較名分,一定要跟他在一起;她則聲淚俱下地哭訴她和他的家庭有多幸福,卻被我惡意介入。兩個人一搭一唱,演得不亦樂乎。
「那麼關於王○○的部分,您是要單獨撤回對他的告訴嗎?」
「是的,因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我並不想對他提出告訴。如果像檢察官說的,因為告訴不可分的原則,他一定會成為被告,那麼我就單獨撤回對我先生的告訴。但我不能原諒第三者,她完全沒有悔意,也不願意跟我和解,我一定要告她!」
「被告願意和解嗎?」
「我絕不和解,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已婚!這是仙人跳。」
她又哭了,演這齣戲總是比跑龍套好賺嘛!
這就是到目前為止的故事了。
●
「你的確可能遇到仙人跳了,這一類的案件還滿常見的,而且男性跟女性的當事人,我們都碰過。不過,他們可能是仙人跳的菜鳥,這戲演得還不到位。」
大律師,你終於願意開口了,怎麼說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妨害家庭罪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你說,那個大老婆在偵查庭時表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所以她在提出告訴前,就已經失去了對她先生的告訴權。而告訴人對共犯之其中一人宥恕,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即被告亦不得為告訴,告訴人就不得告訴之案件而為告訴,依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的處分。」
也就是說,不管我知不知道他已婚,他老婆都不能告我囉?我們的法律還真是迂迴弔詭。
總之,我曉得下次開庭該怎麼做了。
嘿!律師娘,別露出那種表情啊!我不需要同情,我也不會捨不得自己付出的情意,倒是有個有趣的體悟。
你們不覺得,愛情是可以演出來的嗎?
他演了三個月,我也照單全收了三個月。三個月內,他配合我演了一齣偶像劇,現在殺青了,男主角要來請款了而已。
撇開這部分,我跟一般人的初戀好像也沒什麼不同,該吃的大餐、該收的鮮花、該聽的甜言蜜語,一樣也沒少,而我們之間那段也就像許多人的初戀──劃過天際的流星,一閃而逝。
這,一點都不可惜。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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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進黨這些人腦袋的記憶狀態,可能已經從選擇性記憶退化到失憶;外交部把自己搞成東廠指揮部,指令一個沒穿制服的女警去阻撓陳宜民的公務,並在發生推扯後,指控陳妨害公務。說真的,究竟誰妨害公務,還真的不容民進黨這些政客說了算!>
民進黨人口口聲聲說「顧台灣、顧主權」,靠的不是能力,而是厚到不行的臉皮和不顧形象的德行。過去,民進黨的支持民眾和警察衝突,攻占立法院及行政院,他們說是合法抗爭;現在,國民黨立委陳宜民只是和便衣女警推扯幾下,民進黨政府就要依妨害公務究辦他。
從蔡英文以降,到民進黨的發言人、黨幹部可能都忘了,民進黨人長期來是怎麼支持及鼓動台灣許多衝撞、拉扯警察的活動。每當他們的人馬推扯警察之後,他們是如何大聲主張自己的行為正當、合法,又怎麼樣反指警察暴力阻擋民眾。
5年多前的太陽花運動是最鮮明的例子。一大群民進黨支持的群眾破壞警方設置的拒馬,衝進立法院內和駐守的警察激烈衝突後,大肆破壞立法院內公物,然後占領議事廳的事件,民進黨人可以失憶,人民可不會忘記。
當時民進黨蔡英文等人公開到立法院力挺這些和警察衝撞、破壞公物、拒馬的群眾。蔡英文等人心中只有「自己人不會錯、錯的一定是別人」,沒有指責這些群眾妨害警察執行公務,反過來批評警察對群眾施暴,製造了一片「警察暴力」的聲浪。
獲得政權之後,民進黨只顧及自己支持的群眾,無視於太陽花事件中群眾違法攻擊警察、破壞警方拒馬和政府機關公物的行為,由行政院長林全在上任後簽的第2份公文,裁示行政院單方面對126名被告撤回刑事告訴,卻坐令違法民眾持續控告警察暴力。事實上,任何民刑事案件的和解都必須雙方同意止爭息訟。民進黨的行政院單方面撤回對太陽花群眾的告訴,卻沒有要求這些群眾也撤回對警察的訴訟,等於是在衝突事件中選邊站,只把警察的手綁住,然後放任違法群眾往警察身上猛撲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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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記得:除了和解書之外,一定要請對加簽刑事撤回告訴狀,如果哪天對方反悔,請把對方簽名的撤回告訴狀遞進法院,避免白白和解了,因為民刑事的程序是分開的喔!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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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多為擦傷但對方腳有扭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雙方也都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皆有
對方無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
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時欲自行騎車回家,因路況不熟未注意到需兩段式左轉,在轉彎時有看見對方行駛
重機過來因此有剎車,但前輪還是和對方左側擦撞造成對方摔車。 路權在對方,主要肇責
應該在我無誤,不過對方自己有說他車速60-70,那個路段速 限50。
六、問題:
目前已準備和解,時間是預定是下星期一,因為我責任比較大,所以中間在和對方談
賠償問題我都同意賠償給對方,而總賠償金額也在保險公司支付的額度內。
我很有誠意要解決事情,但對方母親到現在對我的態度依舊很強硬(事發以來所有賠
償及聯絡事宜都是他母親在處理),中間連他無中生有的東西也都想辦法和保險公司協調
最後願意給付,而對方母親要求和解只收現金我也答應了(保險公司答應之後直接匯入我
帳戶),最後我希望能到調解委員會做和解對方母親還是一直堅持不要,說他們家有人住
院要照顧他,要在醫院和解,表示不願去調解委員會,目前也還是順對方母親的意。
這樣對我相當沒保障,對方只有說和解書任我寫,但其他部分都很強硬,怕是對方也
知道刑事部分在和解書中無效,和解完最後還被反咬一口,因此想請教一些問題
問題一:因對方在做筆錄時警方問他是否要提告,當下對方說要,警方說會幫他送件。這
種情形如果和解不在調解委員會,需要寫撤回告訴書嗎?
問題二:我有請保險公司在和解書上最後一條"雙方需放棄民、刑事訴訟權"這條後面加上
但書"若違約違約方需支付賠償金5倍之懲罰性違約賠償金",這樣是否有效?因為
我很納悶如果說和解書只針對民事部分有效,刑事部份在和解書中是無效的,這
樣對方告你刑事不就不算違約(因為放棄刑事訴訟權在此約中無效),也就沒懲罰
性違約金問題不是嗎?變成這種方式只有嚇阻用?
問題三:另有看到網路上有人建議自寫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和解當天請對方一併填寫,一
手交狀書,一手交錢。對方資料應該可以請對方當下填,但提告似乎也需要受傷
診斷證明、車禍初步研判表及現場照片(我有請但還沒下來)。這種情形是不是就
沒辦法用自寫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請對方當場寫的方法保護自己了?另外告訴狀及
撤回告訴狀的日期是否能同一天?還是只能不同天?
問題四:除了調解委員會及當天寫提告及撤回告訴書外是否有其他自保之法?
目前只想到這些問題,若有想到其他再行補充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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