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究責與賠償
工程車的駕駛,沒有將工程車刹緊,導致工程車滑落邊坡進入軌道,致使火車出軌,造成至少50人死亡,顯然必須承擔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如果沒有意外的話,法院應該會判他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的上限)。
除了他之外,負責督導這項工程的臺鐵工作人員,還有他的上司/監工,可能也會有過失致死罪的責任,但是責任應該相對就比較輕,刑期可能也會比較短。
我知道,大家可能覺得刑期很低,不過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就是如此。是不是要針對業務過失造成大量死亡的情況而加重刑責,其實是立法者可以討論的事項。
關於民事責任,除了施工單位顯然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外,台鐵依據鐵路法,也得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台鐵跟施工單位的責任比例,未來恐怕會是民事審判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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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鐵路法第62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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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質詢重點: 1. 上個月賴院長承諾我,兆豐58億案會依法追償。然而,上星期五我接到金管會的報告,內容幾乎照抄林全時代的書面報告。還是跟林全內閣一樣,只對蔡友才和吳漢卿提起訴訟,對於其他該負責任的董事與經理人,完全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還是交由股東與全民買單。 2. 關於慶富聯貸弊案超過200億...
刑事究責與賠償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質詢重點:
1. 上個月賴院長承諾我,兆豐58億案會依法追償。然而,上星期五我接到金管會的報告,內容幾乎照抄林全時代的書面報告。還是跟林全內閣一樣,只對蔡友才和吳漢卿提起訴訟,對於其他該負責任的董事與經理人,完全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還是交由股東與全民買單。
2. 關於慶富聯貸弊案超過200億的損失,誰要負責?財政部及金管會把相關責任推給公股行庫,但我詢問一銀及台銀董事長是否進行求償時,全部在打太極拳,完全避談求償損失的問題。
3. 金管會上週表明不對台銀進行金檢,移交給台銀自行檢查稽核。結果,負責自行檢查的總經理,在當初常董會審議放款時,明明在場,上次備詢卻撒謊說不清楚。整個常董會的放款審議,荒腔走板。
4. 全國農業金庫的徵信報告,竟然照抄慶富提供給一銀的資料,裡面更有虛偽不實的資訊。放款審查,形同虛設。
5. 金管會及公股行庫不斷將行政懲處、刑事責任,和民事求償混淆在一起。面對慶富聯貸弊案所造成公股行庫兩百多億的損失,憑什麼要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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